1、第一节 金融和金融法概述1 1什么是金融?什么是直接金融、间接金融?什么是金融?什么是直接金融、间接金融?所谓金融,按字面意思解释,就是指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从资金融通的层次上看,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2)从资金融通有无中介来看,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融资双方当事人即筹资人和投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经纪机构代理)发生货币资金有偿借贷行为或投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称为“直接金融”。融资双方当事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体而发生资金借贷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称为“间接金融”。2.2.什么是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具有何特点?金融工什么是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具有
2、何特点?金融工具有哪几种分类?具有哪几种分类?(1)金融体系由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构成。金融工具又称为信用工具,通常是依一定格式作成、用以证明或创设金融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2)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共性:偿还性;收益性;可转让性;风险性。(3)金融工具的分类:按照金融交易的期限,金融工具可分为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按照发行目的,金融工具可分为间接工具与直接金融工具。如金融债券属于间接金融工具(为筹集贷放资金),而公司债券则属于直接金融工具(自己使用)。按照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性质,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金融工具和所有权工金融工具(只有股票)。3.3.什么是金融
3、机构?掌握金融机构的职能和分类。什么是金融机构?掌握金融机构的职能和分类。(1)凡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均称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的职能,概括言之,就是组织社会资金的运动,建立或疏通资金融通的渠道。具体表现在:在间接金融中充当信用中介;为直接金融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有效率的支付机制。(3)金融机构的分类:最常见的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和目的,可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或资本结构,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股份制金融机构和外资(含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综合性金
4、融机构和专业性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经营区域,可分为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跨国金融机构。4 4什么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分类是怎样的?什么是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分类是怎样的?(1)金融市场即资金融通的场所。(2)金融市场是一个大系统,可以用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是把金融市场划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按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可以把金融市场划分为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按交易主体和市场范围,金融市场可划分为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5.5.什么是金融制度?金融立法、金融基本政策、金什么是金融制度?金融立法、金融基本政策、金融规章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融规章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1)金融
5、制度是由金融立法、基本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建立起来的,有关金融交易、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相对稳定的运行框架和办事规程。(2)金融立法、基本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三者之间的关系:金融立法则居于核心和主体的地位;基本金融政策通常是国家对金融体制及其改革作出部署的核心文件,对金融立法起直接的导向作用;金融规章能够发挥将抽象的金融法律规范与具体的金融实务联结起来的积极作用。6.6.什么是金融法什么是金融法?掌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掌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
6、调控关系。7.7.什么是金融法的原则?金融法的原则有那些?如什么是金融法的原则?金融法的原则有那些?如何理解和贯彻?何理解和贯彻?(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金融立法体系贯穿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指导作用。(2)金融法的原则有: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3)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确保立法的高质量;就金融法的学习和研究而言,只有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才能透彻理解金融法的全部内容。同学们要加深理解。第二节
7、中央银行法1.1.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么?(1)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其性质是特殊国家机关和特殊金融企业。(2)中央银行的职能: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看,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调控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从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3)中央银行的作用是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执行各项职能所产生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货币和信用流通工具。调节货币流通。实施货币政策
8、,调节宏观经济。实施金融监管,保障宏观决策的实施。2.2.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和权限有哪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和权限有哪些?(1)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核心原则)。不干涉内部经营管理的原则。借重自律和外部审计的原则。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系统监管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国际合作原则。(2)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限: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发布权。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信息获取权。稽核检查权。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行政处罚权。3.3.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是什么?(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特殊的企
9、业和特殊的国家机关。(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现代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可以三句话来概括:第一,是国家机关法人;第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第三,相对独立于政府。同学们学习时,要体会我国人民银行法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特别是对其相对独立性要着重理解和把握。(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职能全面的中央银行,是货币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其具体职责表现为11个方面,同学们结合法规对应把握。同时,关注人民银行法的修改情况。4 4人民币的发行原则、程序和法律保护。人民币的发行原则、程序和法律保护。(1)人民币的发行原则:统一发行原则;经济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
10、则。(2)人民币发行主要的程序:发行基金;发行货币;货币回笼。(3)人民币的法律保护: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案。禁止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5 5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1)积极业务:发行人民币;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收受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交存的存款准备金;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
11、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政府债券;为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2)业务限制: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对商业银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1.1.什么是商业银行?简述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体系和职能。什么是商业银行?简述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体系和职能。(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商业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
12、务的企业法人。”对这一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三点: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2)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由四大部分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兴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3)商业银行的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功能。2.2.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 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商
13、业银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分别为10亿、1亿、5000万。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同学请注意,以上条件只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2)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按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相应级别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填写正式申请书。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
14、许可证,并凭此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即告成立。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商业银行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予以公告。3 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法定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法定的业务范围。(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守法经营的原则。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2)商业银行的
15、业务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 第3条的规定,共有13项,同学们逐项归类学习。即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3)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经营的几种业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买卖、承销、代理)。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开发、买卖)。商业
16、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4 4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1)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利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17、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贷款的指导思想。贷款自主权。贷款的审查。有担保原则。借款合同管理。利率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5.5.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关系人贷款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关系人贷款的限制。的限制。(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
18、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2)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6.6.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入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
19、置资金;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清算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法1.1.什么是政策性银行?简述其一般特征和特有职什么是政策性银行?简述其一般特征和特有职能。能。(1)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政策性银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由政府出资设立。各国的政策性银行,大多数由政府真接出全资创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为政府全资。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政策性银行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
20、有盈利的目的。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与财政运动方式不同,政策性银行在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两个方面,都必须坚持信用原则,以偿还和有偿为条件。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通观各国的政策性银行,在业务上都不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相反,各自都有专门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如交通、能源;中小企业;福利设施建设等。(3)政策性银行的特有职能:补充性职能。即对商业性金融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弥补。倡导性职能。政策性银行的投融资决策,往往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政府的扶持意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心,消除它们对风险的顾虑,带动它们参与对同一对象的投资或融资。经济调控职能。政策性银行
21、所具有的经济调控职能,是其补充性职能和倡导性职能必然结果,它们带有明显政策性色彩的业务活动,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生产力布局的均衡以及产业产品结构的合理化,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2.2.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1)各国政策性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有以下共性: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盈利目的,在西方的法律框架中属于按公法设立的公法法人;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根据特别法而非普通银行法经营业务。(2)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关于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从现有规范性文件中不易直接找到现成的答案。我们认为,我国现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应为独立法人是根据特别法
22、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特殊法人。3.3.政策性银行的外部关系政策性银行的外部关系(1)政策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政策性银行是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的政府金融机构。这种关系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专以落实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在资金上政策性银行以政府财政为后盾,政府财政除拨付全部或部分资本金外,通常还拨付或者贷给一定的营运资金,并弥补其经营亏损;政策性银行对外筹资,在必要时也由财政提供担保。在人事上,政策性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一般由政府任免,其监督机构也往往由政府任命的人士组成。(2)政策性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中央银行对政策怀银行的业务有指导
23、与监督的职责和权限,而政策性银行亦须尽力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信用政策保持协调一致;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构成政策性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央银行可以委托政策性银行办理特定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并提供贴息资金;在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中,通常有中央银行的代表。在极少数国家,吸收存款的政策性银行须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3)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地位平等。职能互补。业务协作。(4)政策性银行与往来对象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与往来对象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信贷关系,即政策性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其业务对象提供贷款;投资关系,即政策性银行认购往来对象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参与股本形成了
24、投资关系。4.4.简述我国三大政策银行的主要任务。简述我国三大政策银行的主要任务。(1)国家开发银行的任务,是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具体言之,发挥政策性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功能,通过贷款、投资、担保及其他配套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履行金融调 控职责,即对由其安排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上实行宏观调控。(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主要经营业务有10项,参考脚本学习。(3)中
25、国进出口银行的任务,主要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其经营和办理的业务有9项,参考脚本。第五节第五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1.1.什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什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的主要区别有哪些?(1)非银行金融机构,顾名思义,即是指银行以外的各种金融机构。(2)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营运以及金融当局对它们的监管,系依照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而非商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银行”字样;非银行金融机
26、构一般不得吸收支票活期存款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商业银行能够创造存款货币,影响货币供应总量,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出资金,仅导致资金形态的转换,加速货币的周转,不会发生货币供应总量的变化。这是功能性的实质区别。2.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类。(1)合作性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2)保险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3)证券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信托与金融租赁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5)邮政储蓄机构,指邮政储蓄网点;(6)其他
27、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卡公司、典当行等。3.3.简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简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1)性质: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2)其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3)根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农村个人储蓄;农户、个体经
28、济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贷款及结算;代办国家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存贷款、证券交易和其他资金收付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4.4.简述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简述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1)性质、任务。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2)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保
29、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城市信用合作社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包括不得向大中型国有企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不得办理投资和租赁业务。5.5.什么是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的主要分类。什么是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的主要分类。(1)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制度的起源于中世纪英国著名的“尤斯”制。信托本质上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2)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又称信托人,是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让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分
30、之人;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或处分之人;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之人。信托法律关系可以直接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合同设定,或由委托人以遗嘱设定,也可以直接由法律创设。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分别立帐和管理。(3)信托的主要分类: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设定信托与法定信托。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6 6什么是金融信托?金融信托的两大基本功能是什什么是金融信托?金融信托的两大基本功能是什么?么?(1)金融信托是一般信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殊营业信托,是特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收受、经理或运用客户资金,将收
31、益交付受益人,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信托业务。(2)金融信托有两大基本功能:资金管理的功能,即受托金融机构收受客户资金,以专业技术加以运用,能够避免委托人在精力和能力上的局限,确保信托资金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有效地降低风险。资金融通的功能,即受托金融机构收受和运用信托资金,事实上处于信用中介的地位,促进了资金在不同社会经济成分之间的余缺调剂。7 7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有哪些?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有哪些?(1)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成立,主营金融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资金信托业务。其中又分为: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
32、或委托投资。财产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主要有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耐用消费品信托。非信托业务。如,金融租赁;代理发行、代理或自营买卖证券;代理资产保管等。外汇业务。如,外汇信托投资业务;外币存款;外币借款等。8.8.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定义和对企业集团、企业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定义和对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界定。团成员单位的界定。(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以母公司为主体、依产权关系建立的企业集团。其中母公司是指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大型生产、流通企业(或控股公司),成员单位包括母公
33、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母、子公司持股25以上的企业。9 9法律地位和业务特征。法律地位和业务特征。(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地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虽然是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但同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业务上有两个突出特征:业务限于企业集团内部或与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具有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可以在企业集团内部发挥类似于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的作用。10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从事
34、的业务有15项。其业务禁止有以下各项:按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得在境内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和非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其在境外从事外汇及有价证券交易,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审批。11.11.什么是金融租赁?简述金融租赁的一般步骤和法什么是金融租赁?简述金融租赁的一般步骤和法律上应把握的要点。律上应把握的要点。(1)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信用活动。(2)典型的金融租赁的,一般有以下步骤:承租人于供货人(制造商或经销商)处选定所需
35、设备,并向出租人提出金融租赁申请;出租人经审查同意后,与承租人签订金融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仙人订立供货合同;供货人按供货合同的约定,直接交付租赁物与承租人,承租人验收并向出租人出具收据,作为出租人支付货款和起租的依据;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按约定定期给付租金;租期届满,根据双方约定,承租人退租或续租,或就租赁物残值支付相当金额购买租赁物。(3)关于金融租赁,从法律上应着重把握以下要点:金融租赁表面为融物,实为融资。金融租赁为全额回收租赁。金融租赁为中长期租赁,租期通常接近于租赁物的的使用寿命或淘汰周期。关于租赁物系针对承租人的特定需要购置,不具有泛用性,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
36、益,承租人一般不得中途解约。出租人一般不对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交付迟延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12.12.什么是典当行?典当行业务范围、服务对象。什么是典当行?典当行业务范围、服务对象。(1)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2)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不得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不得从事信用贷款和担保业务以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3)其服务对象限于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1313什么是当票?什么是死当?死当怎样处理?什么是当票?什么是死当?死当怎样处理?(1)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
37、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款合同,其上应载明规定的记载项目。当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转让。当票遗失,当户可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2)死当。自典当期满之日起10日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视为死当。(3)死当物品的处理:一般的死当物品,应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公开拍卖。死当的金银饰品,应当交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单位;属于文物的,应当交售文物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者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给当户。14.14.典当期限、当价及质押贷款利率。典当期限、当价及质押贷款利率。(1)典当期限最长为
38、3个月,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按规定续当。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当物在当期内毁损灭失,典当行应按照典当时的估价赔偿,因此,典当行应就当物向保险公司投。(2)当价是典当行按当物现值发放质押贷款的比例,按规定,典当行应按照当物现值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3)质押贷款月利率,可以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第六节 信贷法1 1、什么是存款?存款的种类有哪些?、什么是存款?存款的种类有哪些?(1)存款是指客户(存款人)在其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存款有时被理解为“存款业务”,即金融机构收受客户的货币资金,而对客户负即期或定期偿付义务的负债业务。(2)
39、存款的种类:根据存款人性质的不同,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根据存款期限和提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根据存款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在经济学上,还将存款划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存款种类。如:通知存款、信托存款、委托存款。2 2、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存款人完成交付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存款人以现金存款,自柜台业务员收取钱款确认金额完成交付,合同成立。存款人以转账方式存款,自金融机构收讫款项并记入存款人账户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银行外派业务人员收取存款,有签订存款合同代理权的,自其受领款项时成立
40、;无签订存款合同代理权的,俟其回到银行完成存入手续时成立。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存入现金,自存入钱款按下“确认键”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3 3、单位存款的管理。、单位存款的管理。(1)单位存款适用强制原则。(2)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3)开户银行依法对开户单位支取和使用存款进行监督。(4)单位存款的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4.4.简述储蓄存款的原则。简述储蓄存款的原则。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5 5、简述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和挂失。、简述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和挂失。(1)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
41、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方可办理支付。(2)挂失。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和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储户不能亲自前往办理挂失手续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用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
42、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或支取存款手续。6 6、简述贷款的概念和种类。、简述贷款的概念和种类。(1)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货币资金。(2)贷款的种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国务院批准并对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1年以内;1年以上至5年;5年以上);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单独贷款和银
43、团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7 7、简述贷款的原则和贷款的一般程序。、简述贷款的原则和贷款的一般程序。(1)贷款的原则:守法原则;自主经营原则;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指变现能力)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有担保原则(以有担保为原则,以无担保为例外)。(2)贷款的一般程序: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和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8 8、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贷与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到期还本付息的协议。(2)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借款
44、合同的贷款人一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现金请求权。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且权利义务彼此对应。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人以现金发放贷款的,自交付时起,其所有权转移至借款人。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发放贷款,自贷款转讫之时起,借款人作为存款人取得对存款户所在金融机构的债权。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并须支付利息。9 9、什么是同业拆借?简述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限制。、什么是同业拆借?简述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限制。(1)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2)
45、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后的闲置资金;不得占有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3)资金用途限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1010、什么是民间借贷?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特、什么是民间借贷?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特征。征。(1)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组织之间直接进行的货币借贷。(2)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当事人是自然人和非金融组织;以现金为合同标的物,其所有权及损失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至借款人,借款人负以同种
46、、同量货币偿还的义务;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为实践、单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第七节票据和银行结算制度1 1、什么是票据?简述其种类和特征。、什么是票据?简述其种类和特征。(1)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自己承诺或委托他人按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2)票据的分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支票是存款客户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47、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3)票据的特征: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流通转让性。2 2、什么是票据法律关系和基本当事人。、什么是票据法律关系和基本当事人。(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规范的、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2)基本当事人是票据一经签发就存在的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票据签发后通过其他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3 3、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哪些?、汇票的票据行为有哪些?(1)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制作票据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否则票据无效。(出票由签发和交付两
48、步完成)(2)背书是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3)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委托,承担付款责任,并将此意旨记载在票据上的行为。保证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以担保主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从票据行为。票据的付款是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由承兑人或付款人付款的行为。追索。持票人提示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发生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其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的问题。4 4、简述银行结算的原则和方式。、简述银行结算的原则和方式。(1)银行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2)银行结算方式: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加上托收承付和信用卡共八种。5 5、什么是信用证?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和种类。、什么是信用证?简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和种类。(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出口商提供有条件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2)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3)信用证的种类: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