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商务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实行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区商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所规定的区商务局行政执法权利和义务,通过责任制的形成、考核、奖惩的一项执法保障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经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及其
2、行政执法人员。第二章 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第五条 基本规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行政行为主体、内容、形式均合法,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合理行政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人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项,必须在法定的界限内综合考虑社会现实、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的决定。(三)执法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必须符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四)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制度。对本局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等情况要进行登记和存档。(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本局的重大执法事项,执法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局办公会议或
3、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工作规则(一)作出审批、登记、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符合法定的权限和时限。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充分,处罚适当。(二)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登记、许可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法律、法规对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工作,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规程,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三)局属执法科(室)必须以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单独以本科(室)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局需要委托执法的,应依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4、的手续。(四)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取法定形式。(五)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界定期限内作出。(六)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将调查结果送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局办公会议或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执法科(室)在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送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区政府和上级商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区商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第八条 区商务局是主管全区招商引资、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外经合作,并承担监控市场运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政府职能部门。第九条 区商务局在国家法
5、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范围内行使执法权,不得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第十一条 区商务局的行政执法除受区人大、区政府的监督外,还要接受上级商务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四章 局领导的执法责任第十二条 局主要领导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三条 局领导的执法责任(一)负责贯彻执行商务法律、法规,抓好商务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三)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
6、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四)负责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商务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向本级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商务局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五)负责领导和指导本部门开展行政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商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学习、遵守、执行商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第五章 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的执法责任第十四条 局属行政执法科(室)是贯彻实施商务法律、法规的具体执法单位,应当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法定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负有学习、培训、正确贯彻实施的责任。各行政执法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区商务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贯彻执行商务法律、法规
7、的具体执法责任人,其执法行为对区商务局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五条 局属行政执法科(室)要根据职能划分,明确本科(室)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权责范围和内容。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具体执法岗位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和主要职责。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能上岗执法。第十七条 为保证执法责任制落实,局属行政执法科(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执法责任制度。第十八条 局属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指派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二)无书面委
8、托或受委托执法不当的;(三)没有法定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五)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统一规定罚没票据的;(六)滥用职权,不按法定程序,随意执法的;(七)单独一人执法或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八)故意隐瞒、伪造、毁灭证据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的;(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成立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属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考核、监督、检查、评比、奖惩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科主要领导担任。局属行政执法科(室)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第二十条 建立与执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法制工作局内运作程序、制度,以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不力,管理不严,产生不良后果的局属科(室)或个人,由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必要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主要领导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