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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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单位,以及工程设备的制造厂等,以下相同)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敬业精神,依靠技术进步,通过科学的管理、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与措施、严格的质量检查与监督,不断提高工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尤其是与本

2、企业、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业主)负全面责任。项目法人(业主)法定代表人,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家、材料物资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其职责对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

3、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质量检查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防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明确了参建各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

5、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即参建各方在各自合同责任 范围内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要贯穿于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发包、工程施工、直至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和质量保证期结束的全过程;要对构成或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工程材料及工程设备(指工程永久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仪器、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环境等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规范和有关制度。

6、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措施手段落实、质量管理经费落实,努力促进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争创优质工程。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建设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2)项目法人(业主)应

7、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以提高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保证材料、设备的供应质量,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权利和义务。项目法人应对其选择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负责供应的设备等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3)项目法人(业主)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落实,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和运行情况,监督监理、设

8、计、制造、施工、调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拨付工程款项时,必须要有监理的质量签证。(4)项目法人(业主)应向有关的监理、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5)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法人(业主)采购或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项目法人(业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9、构配件和设备,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6)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7)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已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没有设计方案的或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8)项目法人(业主)在监理单位无违反规范、合同文件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预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活动。(9)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奖惩。(10)组织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的调

10、查、分析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1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政府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1)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2)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1、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3)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 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

12、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其他有关事项。(5)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6)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二)监理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

13、的主要内容 1、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1)监理单位必须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的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水电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监理单位根据

14、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按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上岗要经过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4)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进行承包商的资质、业绩审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指导监

15、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坚持事前检查和全过程控制,对施工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开展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按合同规定进行全过程全面的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当发现有质量问题时,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及时组织进行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签证与质量评定,组织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与质量评定,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初评;组织和参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向项目业主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6、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业主)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准进行验收。2、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1)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三)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7、1、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1)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按设计规范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并对其勘测设计质量负总责,对由勘测、规划、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招标设计直至施工详图设计的全过程全部设计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勘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

18、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按有关规定参加监理单位及业主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检查工作。(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4)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

19、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在枢纽主体工程建设期间,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要在工地现场,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5)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 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6)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1)勘察(测)单

20、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

21、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 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业主)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

22、力量、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水 建 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按合同规定允许的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应事先将所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必须报请项目法人(业主)的认可,并对分包单位及其所使 用的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最终的责任。(4)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作出承诺。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

23、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或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责任。(5)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责权相称的质量管理机构与质 量检测机构,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在项目法人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对

24、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必须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7)施工单位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施工质量的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 性,并对其负责。(8)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严格管理。(9)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法人(监理)。按相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签证验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10)接受监理单位、业主和监督单位对施

25、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质量检查监督工作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1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1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于专业性强的,如爆破、焊接及其探伤、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运行等特殊技术工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技术力量、对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监督。(13)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 (1)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

26、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

27、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

28、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6)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29、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30、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监督单位质量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部门专业建

31、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文)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2)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

32、原则有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3)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监督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严格按照

33、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三、三、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 (一)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

34、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划分情况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在划分过程中,应根据水利水 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要求划分出主要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以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的进行质量控制。(二)工程开工前的检查工作 1、建设单位要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资质和驻工地监理人员资质、人数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规章制度和质量检查体系是否健全;工地试验室所使用的仪表、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过率定。2、监理单位应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图纸;设计代表驻工地人数、专业能否及时处理

35、工地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变更设计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3、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首先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与投标时是否相符,质量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工地试验室所使用的仪表、计量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经过率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质检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施工单位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不但要求具体,而且要求适用。施工单位对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不仅要配齐,而且要有相应的职称和上岗证书,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其次,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三)施工准备中的质量管理 1、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是对施工质量进行预控,贯彻“质量管

36、理、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并严加控制。2、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提交更详尽的(与投标书相比)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各部位及各管理层次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隐蔽工程以及监理单位明确规定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也应提交相应的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批准开工。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定专题施工措施,经监理审批同意,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

37、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监理单位都要加强控制,确保外观质量。重要设备的制造商应按合同的技术条款编制专门的工艺设计及外观设计,经采购单位审查后进行制造。在监造和验收过程中,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返工。4、施工准备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对该施工部位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工程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后方可开工。其中,监理单位规定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单位负责对有关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组合 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5、大坝填筑前以及面板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必须

38、做好碾压试验和面板混凝土浇筑的拌和、运输、入仓、平仓、振捣等工艺性试验,以通过试验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建基面及特殊部位开挖、预应力锚索、金属结构的焊接等关键施工项目亦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艺性试验,确定施工及质量控制参数,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6、按合同规定,由业主或其他单位承担的向约定部位的施工供水、供电必须予以保证。设备检修所必须的停水、停电必须提前8小时通知施工单位;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水、停电应尽快恢复,不得无故拖延,2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恢复水、电供应时,除应向业主工程管理部报告外,还应直接向有关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情况,请求施工单位

39、对工作面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法改变应另报监理单位审批(防汛、工程抢险、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紧急处理等情况除外)。2、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指永久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3、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水电工程施工规程、规范及其他合同规定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禁止违规操作。4、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必须做

40、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5、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地检查监督。对于大坝填筑施工和检查以及建基面及特殊部位开挖施工的布孔、装药、主体工程的混凝土浇筑、高边坡预应力锚索及系统锚杆施工、永久设备的安装施工 等项目,监理单位宜采取“旁站监理”的工作方式。现场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方法、施工行为、人员配置、施工设备的状况、施工资源保证、施工组织等一切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当要求改正的问题未能得到施工单位的响应,并有可能因此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时,现场监理人

41、员有权下达两小时以内的“暂停施工”的现场指令,同时应即刻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当监理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对“暂停施工”现场指令仍未采取措施有效响应时,征得业主工程管理部同意后可下达“停工整顿”的书面指令。6、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监理人员有权查阅施数据。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及其下达的指令。7、设计单位可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委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对违反设计要求和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部反映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地质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四、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一)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建筑材料和工程设

42、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工原始记录及检测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附有质量检验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二)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三)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要

43、求:1、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五)重要工程设备(如水轮发电机组、闸门及启闭机)的出厂验收。应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造单位及业主物资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设备出厂验收除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严格验收外,还应特别注重设备制造与安装在质量上、技术上、工艺上能够顺利衔接和过渡。(六)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认定及交接 1、工程材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

44、单位提交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和其它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查签认。监理单位亦应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地试验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施工;被监理单位确认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必须立即清除出场,不得与其它合格材料混放。2、进场工程设备由业主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厂、监造单位进行交接验收。设备交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数量清点、外观检查、必要的检测以及设备制造竣工图纸资料的审核与移交。采购单位和制造厂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同时提交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并经监造单位审签的设备出厂竣工资料。设备的交接验收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3、现场的施工(包括安装)单位应根据设备

45、、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设立必要的仓库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员,并建立完善的责任制。(七)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更不替代设备制造厂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仍应由制造厂在监理单位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施工单位因此而提出的工程索赔费用由制造厂负责承担。(八)业主、制造厂、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1、业主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制造厂建立设备的出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等质量管理档案。2、业主档案室负责建立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制造竣

46、工图、安装说明书及保管所有的设备档案;3、承包商负责建立完整的原材料质量管理档案,设备的保管、保养记录;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九)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十)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十一)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十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47、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项目法人(业主)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负责;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项目法人采购或供应的,由项目法人承担经济责任;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五五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 (一)施工质量检查 1

48、、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2、施工单位应从施工准备、材料进场、成品保护、工序施工的一系列工作中,按设计要求和现行的施工规范做好质量管理工作。3、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批,对图纸、设备、材料、人员、机具、场地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4、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内部工序质量验收“三检制”,即每道工序在验收前,首先由工区质检员对该工序进行“初检”、工区质检部进行“复检”、项目部工程部进行“终检”,填写检查意见并签名后,

49、再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做全面、系统检查、验收,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实行内部工序质量验收“三检制”有两方面优点,一是将质量目标转化为一种责任和压力,并分解至各级质检员身上,确保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二是很好地杜绝施工过程的纰漏。为使内部工序质量验收“三检制”成为控制施工质量的有效手段,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各级质检人员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检查意见,监理工程师应对“三检”检查记录进行认真核对,对敷衍了事,不负责者应给予严厉批评,直至要求施工单位责令其离岗。实行“工序验收合格证”制。现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三检”制基础上对每道工序应做全面、系统检查后,质量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现场填

50、写“工序验收合格证”,注明检查意见并签名,并以此作为每月结算的依据,若某一工序没有监理人员签署的“合格证”,除视为不合格不予结算外,还应对该段进行复检。5、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单元工程质量管理,为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在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时要真实、准确、科学、规范;要求监理和质量检测人员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必须实行跟班作业,旁站检查,对施工方的单元表或工序表进行严格审查和复核,必须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单元和工序的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6、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再由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检查验收,并签署隐蔽工程或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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