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气象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为推进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气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气象政务信息、获取气象政务信息的权利。第二条局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气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将负责气象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气象政务信息。第三条应当编制规范的气象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第四条气象政务信息以
2、公开为原则,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气象政务信息:(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1、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2、局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1、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局制定的重大规划、计划、决策及其执行情况;3、局实施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3、、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3、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四)公共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1、经上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执行以及审计情况;2、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气象政务信息。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气象政务信息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气象政务信息范围。第六条主动公开的气象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第七条主动公开的气象政务信息,应当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二)局气象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三)气象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八条主动公开气象政务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气象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第九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