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教职工工作纪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种类。1.病假(1)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出病假申请。(2)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附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除意外伤害和重症疾病外,诊断证明必须由本区境内区级以上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以医嘱为准,
2、但不得超过三个月。2.事假教职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事假。若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事假申请,说明事由,方可请假。一年内事假期限一般控制在十五天以内。3.婚假教职工凭结婚证提出婚假申请。双方属晚婚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三十天;有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者,可一次性给予婚假五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4.产假女教职工凭准生证、出生证可提出产假申请。(1)女职工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一百零五天(从产前十五天算起),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
3、天;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五十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正值暑、寒假的,其休假时间顺延。(2)计划内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学校可根据情况,给予五至七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6.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7.工伤假(1)教职工的工伤假应根据相关医院证明和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确定休假天数。(2)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
4、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单位可根据医院证明及伤残程度,报有关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二、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教职工凡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1.请病假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区、学校自行规定;连续请病假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2.请事假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
5、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程序由学区、学校自行规定;连续请事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连续请事假十五天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3.请产假教职工请产假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后,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4.请婚假、丧假教职工请婚、丧假在五天以内的,区直学校由学校审批,乡镇学校由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审批(乡镇学校教职工请婚、丧假三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请婚、丧假五天以上的,由学区、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
6、局人事科审批。5.其他区直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乡镇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站长,乡镇中学校长请假,须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教育局和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备案。上列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连续请假五天以内的,由站(校)长审批;连续请假五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乡镇学校须经学区教育管理服务站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三、相关规定1.以上假期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2.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3.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凡符合办理病退、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及时办理手续或达不到病退、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
7、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改发病假工资。4.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者,按旷职处理:(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并经查实的;(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教职工出现旷职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同时上报区教育局。接到学校返岗通知后,拒不返岗,且离岗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5.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其他假超过规定期限者,本年年终考核不得评定优秀;凡一年内请病事假超过三个月以上者,本年不得评审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凡一年内病事假累
8、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本年不参加单位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四、纪律要求1.各学区、学校对各类请假申请要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不得上报请假。2.各学区、学校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人员不及时返岗,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3.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须持学校准假通知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请假期满后,应于假满之日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请假凡经区教育局审批的,由区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请假条由学校存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校存档备查。4.各学区、学校必须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需扣发或停发工资的请假人员名单,上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统一扣发。5.建立请假人员定期通报公示制,各学校每月须将请假人员请假期限、原因、去向等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向本学校教职工公示。五、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本办法由凉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