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
2、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四)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二)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处理(一)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四)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责令其改正。-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