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1条为更好地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机委质()号,苏政办()号,宁政发()号和宁机安()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劳动保护工作列为分厂(部门)评比先进,进行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费从工厂奖励基金中提取的 “ 安全生产专项奖 ” 中列支。第3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的一部分,分厂(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同本部门经济效益挂勾,严格进行月评比季考核,按X公司文()安字号。第4条安全生产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评
2、,按X公司()安字号文进行奖励。第5条对于下列成绩显著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有成效者。 、在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 、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被评为厂级安全生产先进分子的。第6条奖励分为记功、晋级(包括浮动工资)发给一次性奖金,厂里授予或报给上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第7条有下列情况的分厂(部门)给予经济制裁: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分厂(部门) 、工伤事故频率超过工厂规定指标的分厂(部门)
3、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尘毒、车祸等事故部门。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工厂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 、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市劳动局发的 “ 特殊作业操作证 ” 就上岗,发生伤亡事故的。 、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设施和房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反映未采 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
4、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 “ 三同时 ” 的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由于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由于发现事故苗头既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 、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第1 0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刁难、阻碍甚至嫁祸于人的。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伤亡的和国家财产更大损失的。 、不认真总结吸取事故
5、教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再次发生事故的。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对伤亡事故不坚持原则,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第1 1 条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第1 2 条按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下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1 3 条凡受处分期间内或处分未撤消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当年不得评先进。第1 4 条凡工伤事故频率超过工厂规定指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分厂(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分厂(部门)。第1 5 条对分厂(部门)的罚款,扣奖在分厂(部门)承包的经济责任制安全奖中扣除,个人罚款随时兑现,也可在奖金、工资中扣除。第1 6 条安全生产的考核扣款和罚款并入 “ 安全生产专项奖 ” 统一使用,不得挪用和平均分配。第1 7 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环处,凡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