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教学课件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侦查侦查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第二节 侦查行为第三节 侦查终结第四节 补充侦查第五节 侦查监督第一节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侦查基本理论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具有以下特征:1.享有侦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3.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4.侦查程序性质的双重性 二、侦查的任务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三、侦查工作的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2.客观、全面原则3.深入、细致原则4.遵守法
2、制原则5.保守秘密原则四、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侦查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权缺乏有效规制1.侦查行为的启动和实施过于随意,侦查手段易被滥用。事前审查:在侦查机关作出影响公民重要基本权利的侦查行为之前,应由裁判主体也就是法官来进行司法审查,由其作出决定,接受事前审查的侦查行为主要应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一些较严厉的措施。四、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2.违法侦查行为缺乏制裁,造成损害难以救济。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也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五、侦查中的人权保障侦查中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不断地提高侦查的能力和水平;2.改善侦查程序,
3、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使侦查行为诉讼化,侦查程序法治化;3.逐步扩大和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侦查行为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1)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清犯罪情节,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2)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一、讯
4、问犯罪嫌疑人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1)讯问主体特定,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讯问地点与时间;(3)讯问程序;(4)讯问特殊对象的要求;(5)同步录音录像;(6)制作笔录;(7)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二、询问证人、被害人1.询问证人的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的意义:有助于侦查人员发现、收集证据和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询问证人、被害人2.询问证人的规则:(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
5、)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取证言、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二、询问证人、被害人2.询问证人的规则:(4)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6)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二、询问证人、被害人3.询问被害人的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询问被害人的规则: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此外还要注意被害人的特点。(1)通过询问被害人,可以更多
6、地掌握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2)考虑被害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要注意分析其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三、勘验、检查1.勘验、检查的概念: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人身。三、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意义: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与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活动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可靠的依据。三、勘验、检查2.勘验、检查的种类和规则(1)现场勘验(2)物证检验(3)
7、尸体检验(4)人身检查(5)侦查实验四、搜查1.搜查的概念: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的意义: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跑、毁灭和转移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搜查2.搜查的规则:(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侦查
8、机关依法强制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取得和保全证据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则:(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由侦查人员进行;(2)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3)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规则:(4)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
9、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但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6)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7)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鉴定1.鉴定的概念和分类: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六、鉴定2.鉴定的规则:(1)鉴定人的资格;(2)侦查机关应当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3)科学鉴定;(4)对人身伤害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
10、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6)鉴定人的责任。七、通缉1.通缉的概念和意义: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七、通缉2.通缉的规则:(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3)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4)被通缉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八、特殊侦查措施1.特殊侦查措施的概念: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
11、施而具有高度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八、特殊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的类型:(1)技术侦查: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2)秘密侦查:侦查机关通过隐匿身份、目的或手段而实施的侦查措施;(3)控制下交付: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或可疑交易的物品后,在对物品进行秘密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物品继续流转,从而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并彻底查明案件的一种侦查措施。八、特殊侦查措施2.特殊侦查措施的规则:(1)特殊侦查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采取;(2)特殊侦查措施须经严格的批准手续后采取;(3)特殊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尊重各方权利,
12、对所获取的各种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密并仅限于诉讼证据使用。第三节第三节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其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终结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二、侦查终结的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三、侦查终结的处理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四、侦查中的羁押期限1.一般羁押期限2.特殊羁押期限3.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第四
13、节第四节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对于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共同完成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任务,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第五节第五节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14、侦查监督的意义: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2.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二、侦查监督的范围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二、侦查监督的范围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的;10.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11.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三、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1.审查批捕、审查起诉2.派员参与侦查3.接受控告4.执行监督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1.如何完善对侦查的司法控制?2.侦查的原则和任务是什么?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4.搜查应当遵守哪些程序?5.试述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6.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致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