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产品购销合同汇总10篇 精选产品购销合同汇总10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产品购销合同10篇,欢送大家分享。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交易、共同开展的原那么,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效劳等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产品名称: 签约地点: 合同执行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保证所供产品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特殊约定。甲方保证按照乙方提供的
2、产品安装使用或者用户手册配置、使用、安装并维护本合同项下采购的产品,否那么甲方应对由此导致乙方所遭受的损失承当责任。 1.乙方供货时须按报价单详细填写所有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3.交货时甲方应对合同约定产品进行检验,如有异议应于收货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4.乙方配合甲方进行产品所需的系统调试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测验收,非标定制产品的验收标准,按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1.乙方所供的产品价格依据所附报价单执行。产品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结算方式:甲方在收到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
3、按期支付全额货款至乙方指定账户,延期支付货款乙方有权收回产品并要求甲方支付30%违约金。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就变更事项双方应订立补充合同。 2.合同中一方有以下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或承当违约责任。 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拒绝收货给乙方造成损失。 乙方供货的产品有质量缺陷,经甲方通知后未在有效期内及时更换。 1.本合同产品质保维保期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或修理局部的质保期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个月。 2.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效劳,对甲方在乙方所购消防器材及维修的灭火器实行全程跟踪效
4、劳。甲方如有需求或询问可随时 预约,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到达。 3.甲方在乙方所购消防器材均送货上门;换药、维修的灭火器乙方上门提取,换药、维修后及时送还到甲方。 4.甲方须严格按照灭火器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保管、储存灭火器;经常检查压力表,一经开启,即使喷出不多或压力表低于绿线区必须及时重新充装维修;必要时可通知乙方指导。 1. 本合同中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防止或不能克服的事件。 2.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书面证明,经双方协商是否变更或延期执行合同。 3.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
5、决。 1.乙方所发产品有不合规格、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办理收货手续,并要求甲方更换合格产品。 2.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更换,但甲方非正常使用或人为原因导致的除外。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当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所有因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 提起诉讼。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标的
6、物型号、数量为准。 3.报价单及其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 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
7、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给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给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给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
8、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方案;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
9、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
10、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
11、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局部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甲方: 乙方: 日期: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 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价格、供货时间: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技术协议 三、 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送货上门、供方负担 五、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原包装、不回收。 七、 验
12、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原厂技术标准验收,需方收到货后提出异议期限为十五天。 八、 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到后一周内付款。 九、 违约责任:如发生质量问题,需方将提出索赔。具体事宜协商解决。 十、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 起诉。 十一、 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均有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 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奉着诚信自愿,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13、同。 一、合作主要内容:合同期内,乙方作为甲方工程真石漆及其它辅材的合格供给商。 二、价格及付款方式:价格详见乙方标准报价表。付款方式:按照甲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方式支付材料款。 三、产品质量保证:乙方按国家标准提供产品,甲方如发现乙方的产品可能存在疑问,暂停使用并立即通知乙方,经双方验证,确属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当相关责任。 四、订货及送货要求: 1、为保证正常生产,甲方应将所需材料清单提前3天以 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按单生产,按时供货;如乙方原因未能按时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当相应责任。 2、乙方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仓库,运输费由乙
14、方自理。甲方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名返还给乙方作为结算凭据。 五、售后效劳事项: 1、甲方在使用乙方产品过程中,如遇任何技术问题,乙方应立即上门进行技术指导,解决问题。 2、假设已开桶使用过的产品,标签不是乙方原出厂标签的产品或无标签的产品,乙方可不予退货。 六、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为补充规定附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
15、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
16、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给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给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给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
17、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给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给。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方案;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
18、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
19、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
20、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局部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符合规定。 供方(): : : 购货方: : : 名称 规格 货号 数量 单价元/个 总额 1.经甲
21、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对甲方的使用环境和使用目的已经了解,乙方负责提供能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的设备,并且保证该设备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律以及政策的要求。 2.产品应是全新的,经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供方负责产品的包装。包装前供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 1. 订购需付定金给供方,全部产品生产完成,经购方检验合格后,购货方应在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购货方货款到账后,供货方须在24小时内发货,否那么,每日向购货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合同签订后起在五个工作日内购方定金没有到账,本合同自动失效。 签定合同后供方即安排生产备货,购货方付清全部货款后发货,交货地点
22、为广东佛山市。 供方负责安排运输,费用由购方承当,供方负责装车发运工作。 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在接到购方通知后3日内(以 日期为准)给与答复,如供方对购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供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当相应损失。假设供货方3日内未给予答复,购货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供货方赔偿购货方的损失。 1.合同须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 2.合同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的原那么下,愿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书面达成,经双方签字认可,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法协商解决,在购货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3、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 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购方开户银行: 供方开户银行: 卡 号: 卡 号: 税务登记号: 购方(盖章): 供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 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名称: 品种: 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
24、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 。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
25、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方案;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26、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27、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那么,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局部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
28、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局部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当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当。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当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29、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 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局部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当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
30、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当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局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局部或全部免予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
31、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 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购货单位(甲方):(公章) 代 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 年月 日 供货单位(乙方):(公章) 代
32、表 人: 开户银行: 帐号: : 产品销售合同 年月日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3、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
34、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给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给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给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给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给。可以屡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局部由甲方负担;其包
35、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方案;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
36、,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1.产品的价格,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
37、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 甲方(购
38、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销方): 地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开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甲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 (农副产品)的品种、
39、等级和质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以下第( )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方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方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给,包装物的回收方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以下第( )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
40、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方案,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 验收方法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法 乙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局部货款总值%(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
41、财政。 3.乙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当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
42、。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当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归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当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当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无故拒收
4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并承当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局部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当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当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乙方交货日期得顺延,甲方并应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
44、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局部的预付定金。 7.甲方必须承当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那么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局部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
45、情况局部或全部免予承当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方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