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郑州XXX科技有限公司监理人: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期:2015年9月24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XX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XXX科技有限公司年产XX材料工业厂房以及民用建筑项目。工程地点:郑州市XXX之间。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xxx m20总投资:约人民币_/_元合同工期:12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标准条
2、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工程监理商务会谈纪要。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 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委托人下达进场通知开始实施,至竣工备案完成。本合同一式六份,委托人三份,监理人三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监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编: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电话:账号: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
3、”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 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 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 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
4、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 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 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 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 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
5、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 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 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 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 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6、,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 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 据需要,也可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 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
7、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 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 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具体要求见专用条款第七条)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
8、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 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 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 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 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 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
9、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 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 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 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 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 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 在工程施工合同
10、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 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 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 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督促其改正或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 ) ,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 人和承
11、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 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机关裁决时,应当如实提供作证的 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 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
12、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视损失程度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扣完为止。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视损失程度,按监理费的 5%以上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 (交图、交货 )时限,不 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 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
13、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 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第三十二条
14、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 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 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五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 出指明
15、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15日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 知发出后 2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30日后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
16、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 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 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 益,委托人可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 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的
17、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 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监理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 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 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2.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4. 委托人和监理
18、人依法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5. 委托人与承包单位、设备供应单位、材料供应单位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设备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6. 正式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第二条 监理业务1. 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土建工程、消防、水、电、暖及装修工程等全部 内容,同时包括道路、景观、智能化、外网配套等工程的全部内容(由政府部门专项施工 的工程除外)及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等全部内容。2. 监理阶段为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 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关系协调。3. 监理工作内容:协助委托人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主
19、持召开施工例会及专题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提 出审核意见;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施工 规范、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调解委托人与施工承包单位、各参建单位之间的争议;检查工程所使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控制工程质量,签认隐蔽工程记录,对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签认的质量资料负责,签发停工、复工通知单,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控制施工进度,核验完成工作量,签发付款凭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委托方要求审核工程签证单、计算变更工作量、签发工程签证 单、配
20、合委托人核定工程签证单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按月汇总工程签证单的结算,配合 委托人核定按月核算价款;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减少工程量,逾期不报,监理公司按双倍扣 除计算并报送委托人;审核竣工结算资料,配合委托人做好结算工作,切实维护委托人的 利益,如发生配合不到位导致签证单和按月核算超期返回、发现未及时上报减项工程签证 单,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并进行相应的处罚(从当期应支付的监理酬金中扣除)。(11) 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提 出审核意见;按照主体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将主体施工单位的工期、质量、安 全文明履约保证金分解到节点及每月、每周、并指定周考
21、核规定,根据此进行奖惩。(12) 工程竣工后28天内整理完成监理工程详细资料,向委托人移交备份,包括文字,视 频、电子文档。(13) 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向施工方或者供应商就委托人的损失进行索赔活动。(14) 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做好项目分户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及交付验房等工作。(15) 保修阶段的监理(16) 以上未详细列明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其它监理工作。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与城建、电业、自来水、市政等部门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区委、地方政府、 街道办事处等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于开工前提供下列资料:1.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2. 城建规划许可证;3.
22、工程地质资料、文物勘探资料;4.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其它设计文件;5. 设计审查文件;6. 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副本。第五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 复。第六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xxx,电话:。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现场办公用房、值班用房、厨房等场所由委托人承担。办公用桌椅柜、值班用床、厨 房用具、办公电话、夏季降温及冬季取暖设备等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不补偿。第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监理人酬金:1、本合同监理费按建筑面积6.8元/平方米包干,以竣工蓝图建筑面积结算。
23、暂定 总金额为人民币 XXXXXX 元,大写:XXXXXX 元整。2、监理酬金支付方式:(1) 每三个月付款一次,支付金额为监理费总价的 20%其中将本次应支付监理费总 价的5%乍为委托人对监理人员的奖惩基金, 每次付款时扣除,由委托人根据每个监理人员 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奖惩,双方确定的奖罚人员名单及金额由监理人项目部报回监理公司,监理人承担实际奖罚人员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如果工程施工中遇到停工情况, 本合同付款节点根据停工时间相应顺延。(2) 监理酬金付至监理费总价的80%寸暂停支付,余款待综合验收合格后且监理人向 委托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及工程移交证书,工程结算完成后 10日内一次付清
24、。每次付款 时需提供等额发票,付至80%寸须提供100%勺发票。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监理人现场管理承诺监理人承诺将本工程项目确定为监理人重点工程监理项目,树立全局观念,精心组织,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全力做好监理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工作内容,并保证维护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积极配合委托人和施工总包单位,使该项目质量达到“合格”工程和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顺利实现。监理人对本项目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监理服务的履约承诺 如下:10.1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承诺承诺严格监理并执行
25、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实现,承诺积 极配合施工单位达到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目标。监理人切实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监理人愿以Y1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控制目标保证金,凡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工地目标不能实现,同意委托人扣罚Y1万元的安全文明目标保证金,并另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监理责任。监理人在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国家及本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安全防护措施 到位。监理人自身职工在现场发生不文明行为及安全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其它民事责任均由监理人负责。10.2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承诺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将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承诺积极配合施工单位达到施工总承包合同约
26、定标准。为确保该工程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监理人承诺以Y2万元作为质量控制目标保证金。若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承诺质量标准,愿接受委托 人扣罚Y 2万元质量目标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监理服务损失。10.3工程工期目标控制承诺为保证在合同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内完成合同中所确定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承 诺Y 1万元作为工期目标控制保证金。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委托人扣罚此工 期目标保证金,监理人愿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监理服务损失。10.4 保证工程目标圆满实现的其他承诺:10.4.1保证依法维护委托人利益,密切与委托人和各责任主体单位配合,遇到问题 及时解决,不推诿
27、、不扯皮。10.4.2保证不将所监理工程转包、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由此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10.4.3工程监理服务按照监理工作规范、本合同和承诺执行,让委托人满意。10.4.4现场将按承诺的监理办公及检测配备,对监理全过程检测、记录,工程竣工 后移交委托人。保证在监理工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将所有档 案资料及时完整交予委托人。10.4.5积极协调现场及项目相关的社会各方关系,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与义务,实 现政府倡导的和谐施工目标。10.4.6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将严格执行监理人通过的国际质量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标准。10.4.7工程保修期监理服务
28、承诺: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工程质量及其使用有关的所有问题,监理人履行保修期的 监理责任。第十一条其它协议条款1. 监理合同签订前3日内,监理人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 证金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且交 付委托人后无息返还,监理人如有违约,扣除违约金后无息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时,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2. 在以下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责令监理人无条件退场,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因监理人未加强监督管理或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期拖延20天以上的(含20天,已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除外)。由于监理人未加强监督管理、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而发
29、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损 失大于或等于壹拾伍万元)。由于监理人未加强监督管理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包括死亡1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由于监理人没有严格按照委托人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进行监理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由于监理人未熟悉设计文件、规范、规程,导致质量达不到合同及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的。由于监理人审核的技术核定失控导致投资失控的(超过原合同价预算值6%,不含委托人分包项目及自购设备费用)。按规定必须旁站的关键部位、工序无人监督、缺岗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由于监理人工作的失误导致工程结算金额损失伍万元以上的(含伍万元)
30、。由于监理项目部人员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存在向施工单位吃、喝、卡、要现象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委托人的利益和工程的质量受到了损害,一经核实的。3. 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内部人员调整,需报委托人审批,否则,每发现一次,监理人需支付委托人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超过三次,扣除履约保证金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4. 合同签订且监理进场、图纸提供齐全后十五日内监理人需向委托人上报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内部管理制度,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 本工程监理工作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 XXX,电话:XXXXXXXXXXX,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日在现场主持监理工作,不得兼职,每发现一次兼
31、职情况按2万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予以退场。总监离开现场必须征得委托人代表的同意。总监必须保证每周有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主持监理工作,否则,每缺勤一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元。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调整总监理师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经委托人同意的,总监更换按5万元/次向委托人支付审查费用。调整监理人员需经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 有权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要求监理人调整监理人员,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扣 除监理工作保证金。其余项目监理人员应与委托人审批过的组织架构保持一致(详见已加 盖监理人公章的监理人员表) ,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委托人要求进行配置,委托人有权 对不称职人员要求监理人进行更
32、换。为保证投资控制,监理人必须配置专职预算人员。6. 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的工作状态进行阶段性评价。监理人应加强与委托人沟通,定期 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向委托人抄送监理月报。7. 监理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监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否则,委托人 有权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赔偿责任。8. 监理人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认真贯彻委托人的意图,对委托人的决策若有异议,必 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答复。否则,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9. 如工程意外停工,委托人书面通知具体停复工时间,停工时间不计入合同总工期。10. 合同约定期内必须服从委托人的现场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