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工程(装饰线条)- *工程外墙EPS装饰线条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方: 发包方全称总 包 方: 总包方全称承 包 方: 承包方全称 日 期:二 年 月*工程外墙EPS装饰线条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方:发包方全称 总承包方:总包方全称承 包 方:承包方全称 发包方将*工程外墙EPS装饰线条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施工,为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保温线条工程具体情况,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外墙EPS装饰线条工程2、工程地点: 3、项目参建方:建设单位:发包方全称监理单位
2、: 设计单位: 总承包单位: 3、承包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税)包干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效果、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等。4、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1)、本项目承包范围: *工程外墙EPS装饰线条工程,规格为施工图全部大样复合成品外墙装饰线条制作安装,共约 ,檐托约 个。一期工程范围: #楼(2)、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墙装饰保温线条系统设计调整、保温复合成品外墙装饰线条的生产供应(附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运输、保险、供货至现场、卸货、保温其他材料的检验报告、施工、现场检验、提供验收资料、确保验收合格、安全设施、售后服
3、务、保修期内的服务等。(3)、发包方保留调整发包范围及内容的权利,保留调整指定材料种类、数量、品牌、生产厂家、价格等权利,承包方应无异议。第二条、合同工期1、本保温线条工程的进场开工时间暂定为20 年 月 日;发包人分栋分段移交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下发的分栋分段施工指令组织施工。各分楼栋在移交工作面后10个日历天内完工,能达到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标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工期应满足主体工程及其它相关专业施工进度要求。发包方为平衡工程总体进度作出的适当的工期调整,承包方应无异议并予以积极配合。2、因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方应在延期
4、发生后五日内向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提出书面签证要求,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审查,如确属于发包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应在收到书面签证要求后十天内予以签证,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过期提出的,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此签证权益。第三条、合同价及签证1、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 。2、本合同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含税, 元/凸出基层面展开面积,檐托 元/个)包干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效果、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税金等。固定综合单价应是承包范围内全部外墙装饰保温线条工程内容的价
5、格体现。(固定综合单价明细表详见附件一)。3、固定综合单价为承包方完成本保温线条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保温线条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机械进退场费、验收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保温线条工程所需的材料检测费用、法定检测机构相关项目的检测费用、各种技术处理费、风险费、验收及保修期内维修服务费、垃圾清运费、配合其他相关专业进行的局部修改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未提及的本保温线条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水电费(含线路损耗)由承包方直接支付给主体施工单位。4、工程结算方式:结算价款以发包方审核认可的合格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申报进度及结算时
6、需提供工程量计算式)。工程量计算方法:实际安装的外墙装饰保温线条的中心线长度及展开面积。结算时承包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固定综合单价。5、竣工结算时除因发包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导致费用变化可以调整的费用外,其它不作调整,承包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保温线条工程价格。6、签证: (1) 包干范围内因发包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导致费用变化,在竣工图上不能反映的工程量,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确认的,可以办理签证;(2)签证办理程序:承包方应在签证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五天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签证要求(提交签证单、原始凭证),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审
7、查,如确属于发包方原因导致签证内容的,发包方现场代表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签证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签证确认,增减的保温线条工程费用在保温线条工程结算时支付或扣除。承包方延期提交签证单的,当保温线条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方放弃签证要求,当保温线条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方的预算造价为准。发包方延期对签证单进行审核确认的,视为同意承包方的签证要求。(上述各项签证均以发包方书面确认的为准。)7、包干范围外与本保温线条工程有直接联系的,如交由承包方施工的,必须办理工程委托或补充协议;8、进行结算时,分项单价的确定方式为:合同附件中有相同的项目,其单价按合同附件中的单价确定;合同附件中有类似
8、的项目,单价参照合同附件中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合同附件中无类似的项目,由承包方根据投标时的组价原则及合同附件中总价的优惠比例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方或其委托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9、对承包方请求的当期进度款或结算款有争议的部分,发包方可按照自己的理解计算有关金额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同时发包方及承包方各自就争议的问题形成书面文件共同协商解决或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咨询结果作为双方计价的依据。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 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支付:每月由承包方申报月度计量资料,发包方按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工程部、造价咨询单位、发包方
9、成本合约部审核确认金额的已完工程造价金额的70%支付承包方工程进度款;3. 工程竣工验收支付:待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发包方按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承包方工程款;4. 工程结算支付:本合同项目内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方通过总承包方将结算书送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在收到结算书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完毕,各方签字盖章后30日内,甲方按结算总价的95%支付丙方工程款;5. 工程质量保修金:发包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承包方(不计息)。6总包管理服务及配合费:由甲方按期直接支付总承包方。7. 支付方式:发包方将工程款付至
10、总承包方账户,由总承包方再行支付承包方。8. 承包方申请各期工程款时,必须开具足额、有效、合法发票和收据给总承包方,再由总承包方开具相应建安发票给甲方。承包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发票和收据的,总承包方财务部门拒绝付款。承包方承担所有工程税费。发票(收据)抬头名称: 承包方开户名称:承包方全称承包方开户行: 账 号: 联 系 人: 第五条、质量要求及材料要求1、质量要求:承包方应严格遵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完成保温线条工程的供货安装,应符合外墙EPS工程及材料的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同时,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1、规范(GB 50327- )等。承包方在保温线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符合国家当地档案部门要求的编制成册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承包方的保温线条工程质量还应满足发包方的相关要求,承包方的施工工艺、样板等必须经过发包方认可后方可实施。2、材料要求:(1)、本保温线条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运送至工地现场,承包方应对材料质量负责。本保温线条工程所用所有材料承包方应选用知名品牌,必须满足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在签订合同前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注明及最新相关规范要求的质量、规格、品牌送实物样品供发包方确认,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实物样板封存,并由承包方按发包方确认的实
12、物样板自行采购。如有需要,承包方必须同时提交该保温系统已进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的有效证明。(2)、本工程成品保温线条防火等级为A级,在使用前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并同意后方可施工。(3)、保温复合成品线条的尺寸必须符合要求,表观密度应控制在20kg/m3至22kg/m3之间,尺寸稳定性应0.3。(4)、保温线条必须具备完整的各种配套材料,其性能应满足图纸要求及现行的相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等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经承包方报请发包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5)、材料的供应方式、技术要求:本保温线条工程所有材料必须配件齐全,且等级必须是优级品。所有设备、材料均须列明品牌(品牌符合发包方的要求)、规格
13、、价格和生产厂家,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方书面确认,不得更换,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损失。对聚苯板等无法通过目测区分品牌的材料,发包方有权要求从源头进行控制,即委派工程师到供货厂家监督发货。(6)、材料到场验收时承包方须随货物提交的附件包括: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质量合格证书、保修书、说明书等一切相关资料;否则,视为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方有权拒收材料,有权要求承包方运出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和工期损失。(7)、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发包方及其它
14、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或无当地主管部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的有效证明(如有需要),则承包方所提供的材料即使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仍属不合格,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修复或更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承包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8)、承包方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现行最新有效的相关规范要求。第六条、工程质量及保修1、工程质量按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保温线条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2、保修(1)、本保温线条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保温线条工程竣工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且承包方向发包方办理保
15、温线条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2)、如承包方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承包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执行。(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方货物质量缺陷的(含安装施工质量),承包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货物已使用在保温线条工程上所需的更换材料、保温线条工程维修、修复等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方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质量保修期内,承包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更换,否则视为授权发包方另行安排维修、更换。由发包方另行安排维修、更换的,所发生费
16、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作量及费用以发包方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作量及费用为准。维修费用发包方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抵扣,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扣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补足差额部分。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方应协助提供修复材料,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对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均可委托权威部门(中心)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承包方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承包方须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发包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6)、因合同解除而导致承包方中途停止供货的,对其解除前所供的货物,承包方仍应按照原合同中质量保证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证
17、责任。第七条、各方的责任和权利1.发包方责任和权利(1).发包方委派 为发包方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代表发包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进度监督检查、办理变更签认、隐蔽工程验收、并为承包方施工安装提供协调; (2).负责协调总包单位为承包方提供符合土建及装饰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内承包方所需的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工作面、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及工人宿舍(水电费用和工人宿舍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3).按时审核承包方上报的计量资料、并对工程变更及时办理签认,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4).负责监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监督总包单位及各施工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
18、工作;2、监理方责任和权利发包方委托 承担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代表为 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即工程质量控制、进度计划控制、成本控制、现场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协调等),审核中间计量资料和工程变更资料、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召集主持施工图会审、施工现场例会及施工协调工作。 3、总承包方责任和权利本项目总承包方为 ,总包方项目经理为 ,现场执行经理为 联系电话: 。本项目总包方负责对本项目工程进场各施工方履行总包管理服务,各分包工程施工方的现场施工必须无条件接受总包方管理。根据总包方现场管理制度做好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见合同附件3
19、:总包协调工作细则(含合同期间总包方发布的总包管理制度)】4、承包方责任和权利(1)、保温线条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方应保证该保温线条工程能顺利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需对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负全责,并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与主体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专业施工单位积极配合。(3)、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开工前,按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指定的形式及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及方案并根据工程师合理的审核意见予以修改、完善和认真落实。(4)、承包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 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任何发给此项目经理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
20、给承包方。承包方委派 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项目经理每天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方.发包方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5)、按合同和发包方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合同范围内因施工引起的任何质量及安全事故负全责。因承包方在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完善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方须负赔偿责任。(6)、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等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7)、承包方必须确保本保温线条工程所有设备、材料配件齐全,且等级是优级品;所供材料、设备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主管部
21、门的相关要求。材料设备进场后,必须先通过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方可施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确认并不免除承包方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发包方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送检,如送检结果不符合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调换符合要求的材料,抽样送检费及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费用等全部相关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8)、承包方负责本保温线条工程范围内物件和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并保证现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9)、保温线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不得设置障碍,阻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并在3天内完成清洁、垃圾外运和其人员、机械、物料等撤离工作。(10)、如因发包方购买承包方货物,造成对任何
2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11)、按有关规定,承包方应办理检测等其它相关手续而未办理的,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责任(含安全及质量事故责任)、相关费用均由承包方全部承担。(12)、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包装物、废料,凿洞、开槽产生的渣土由承包方自行收集到总包单位的指定地点,由总包单位负责外运。若发现承包方的建筑垃圾乱堆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工程师的见证下, 发包方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发包方有权在支付给承包方的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
23、在例会中对其通报批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工程的验收、结算1、工程验收(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二十四小时,由承包方书面通知发包方到场验收,发包方不按时验收的,承包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隐蔽记录,发包方应予承认,如果需要返验,按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二十四小时,承包方未书面通知发包方验收即隐蔽的,视为承包方对该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2)、保温线条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及设计说明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包括国家、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本保温线条工程由承包方、发包方、监理公司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
24、,承包方应确保本保温线条工程所有外墙EPS线条工程验收合格。保温线条工程内容及质量符合要求的,由参加验收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如保温线条工程尚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发包方或监理方出具整改通知,由承包方进行补建或返修后再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工程款,并扣除30%的合同总价及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承包方还应全额赔偿发包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工程结算保温线条工程完工通过验收,承包方将结算申请单(由发包方现场人员确认)、竣工结算资料及保温线条工程结算
25、书等一式六 份齐全无误并送交发包方,保温线条工程结算经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作为付款依据。第九条、现场移交:1、 主体工程外立面满足外墙装饰保温线条安装要求。2、 水、电满足施工要求。第十条、施工配合内容由发包方协调主体施工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配合内容如下:1、 提供合格施工工作面。2、 如现场已有搭设好的脚手架及提升设备,承包方可免费使用;另外:如现场具备采用吊篮施工的条件,承包方应自备吊蓝设备,以满足特殊情况下现场施工需要。(此要求并不免除主体施工单位、总承包方的配合管理责任)3、 每栋楼提供单独水电源各一个。(上述水电源点由承包方自行安装计量表独立计费,费用由承包
26、方承担,每月向主体施工单位支付)4、负责各专业工程完成后在主体结构留下洞口的填塞收口收边工作,负责各专业工程施工完毕后墙体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5、 提供正确的标高线和轴线。开启文件:请QQ:103365002索取-第十一条、民工权益保障条款:1、承包人承诺认真做好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民工的生活,做好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2、承包人应当成立有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民工权益保
27、障部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专门负责与发包人民工权益保障部门工作对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承包人应于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或申请结算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其民工人数、工资发放表等动态资料,并接受发包人对其相关资料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动态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如承包人没有提交的,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4、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其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承包人将按发包人要求如实填报并按时提交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民工上月(期)工资表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由发包人民工权益保障机构和工程部签署审核意见后作为支付当月(期)工程进度款的前
28、提依据之一;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本次进度款,且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5、承包人如有违反劳务合同的情况,拖欠工资或报酬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进度款分两步支付,先支付上月(期)民工工资,待承包人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并经发包人核实确认后,再支付进度款的余额。 6、一旦出现承包人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发包人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如果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的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承包人承担由此
29、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发包人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赔偿金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并且不能再参加由发包人招标的其他工程的投标。7、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民工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 如果承包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发包方或总承包方的要求,或承包方无法满足总承包方工期的要求,总承包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总包方
30、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到达承包方之日生效。4、 各方履行完各自义务,本合同自动解除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履行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四条 其他本合同一六份,发包方、总承包方、承包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增、删、涂改无效,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协议附件3:总包协调工作细则(含合同期间总包方发布的总包管理制度)附件4:关于施工现场签证管理附件5:发包
31、方工程现场管理制度此页无正文发包方(全称):发包方全称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总承包方(全称):总包方全称 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承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 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20 年月日签约地址: 附件1: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发包方(发包方):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于20 年月 日签订了 外墙EPS装饰线条施工合同,为保证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
32、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方承包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1.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门窗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按 贰(2)年 计算; 1.2.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方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1.3.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分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3、维修时限1.4.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发
33、包方报到,与发包方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方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1.5.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保修范围处理时限(天)备注外墙EPS装饰线条31.6.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方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4、机构及职责4.1.发包方相关机构及职责发包方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方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4.2.承包方保修机构及职责4.2.1.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
34、承包方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方认可。4.2.2.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并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定。4.2.3.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方应报告发包方向住户协调后,承包方才能搬动,承包方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4.2.4.承包方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方验收检查,方能撤场。4.2.5.承包方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电由承包方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方
35、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方签认后向发包方缴纳,否则将从承包方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5、维修通知方式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方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方维修事项:1.6.1. 电话(以发包方电话记录为准);1.6.2. 传真(以发包方传真记录);1.6.3. 电子邮件(以发包方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1.6.4. 书面信件1.7.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1.8. 若承包方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承包方
36、承担未能让发包方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5、保修责任1.9.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方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方、发包方共同进行,承包方不到场核实,发包方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方、发包方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方不到场核实,发包方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1.10. 所有材料由承包方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方承担保修责任。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方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方承担保修责任。1.11.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或第三
37、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并全额赔偿。1.12.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方授权发包方全权代表承包方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方认可发包方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1.13.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方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方。1.14. 承包方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需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方同意。1.15. 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6、保修违约处理1.16. 有下
38、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方违约,视为承包方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方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方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发包方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方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1.16.1. 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方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1.16.2. 发包方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方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方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1.16.3. 承包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方无法通知承包方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安排其它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
39、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方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方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方认可,由发包方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方,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方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1.17.1. 承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方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1.17.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方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1.17.3. 承包方的维修
40、方案不满足发包方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1.17.4. 承包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方无法正常通知承包方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1.18. 承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方2001000元/天违约金。1.19.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方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方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方
41、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方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方还需支付发包方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1.20. 承包方不服从发包方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定,承包方应支付发包方50-500元的违约金。7、质保金退还1.2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总包方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方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8、其他1.22. 如因承包方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方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方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
42、23. 发包方及承包方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方认为是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方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方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1.24. 承包方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因承包方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方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1.25. 本条款所指发包方可理解为发包方方或发包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1.26.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方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方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1.27.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附件3:总包协调工作细则总包协调工作细则一、 总则根据
43、 工程建设的要求, 为本工程总包管理单位,承担本项目施工总包管理及总包协调配合责任,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注意遵守。二、 总包协调、配合范围1、 根据工程特点和建设工程进度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计划、物料进场计划、场区总体布置和形象策划、现场工作制度、专业交叉施工顺序。2、 提供现场的施工设备、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供专业分包单位使用。负责水电接驳点的提供和维护。3、 专业分包工程的技术资料、质量评定资料、保证资料等资料的接收、审查、统一归档工作(在专业分包自检和监理审查后)。4、 接管测量成果,并复核测量的基桩、轴线、标高点,并承担后续工程的测量基准点、线的
44、提供和保护工作。5、 本细则条款中所述及的配合协调的细节工作。三、 总包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关系及义务1、总包单位负责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联络及协调工作。2、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了解分项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要求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程序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找出解决办法。3、在进行隐蔽工作前,与专业施工单位确定预埋预留件、孔、洞、套管、槽等,并提前书面通知专业单位,给予专业施工单位相应的时间去完成此项工作。4、 负责以适当的材料填补设备、管道与结构或墙体间的缝隙,并进行一般的修补工作。5、 提供准确的标高、定位的点、线给各专业施工单位。6、 因
45、设计变更或施工偏差对某一专业带来影响或对其他专业带来连锁修改,总包单位需及时提醒各专业单位。7、总包单位应满足各专业施工单位以下设施,包括下列项目:1) 提供工地内现有的场地,供各专业施工单位合理使用。2) 提供工地内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3) 提供工地上现成的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4) 提供卫生设施共同使用(在建筑期内)。5)提供保障场地安全的围网、围板、安全通道、井口洞边防护。6)提供临时施工用电,提供楼层的电接驳点供各施工单位使用(电费由各专业施工单位负担)。a) 提供临时施工用水,提供楼层的水接驳点供各施工单位使用(水费由各专业施工单位负担)。b) 负责整理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管
46、理,指定垃圾、废料堆放地。7) 对工地全面地看管防盗、防火。负责公共区域及本方作业区的防盗、防火工作;督促检查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消防等工作。8、协调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进度、场地使用、机械使用、资源使用等,使工程在准确、有序的状态中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总体进度。四、各专业施工单位的责任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注意事项,配合其他专业施工并服从总包单位的总体协调。1、尽早在隐蔽前通知有影响其他专业施工的事项,如预留预埋、技术复核工作等,因承包方的忽视、失误造成其它施工单位的损失,应予补偿。2、 因本专业内容修改会引起其它专业相应修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总包单位,以便统一协调;施工中发现图纸与现场不符或与其它专业矛盾,应及时提出,由甲方、监理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按确认的指示施工。3、 在甲方和总包单位指定的地点搭设临时设施,如工程需要按进度迁移,应及时迁移腾出场地或作业面。4、 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5、 不得滥用或破坏甲方或其他施工单位的设施。6、 物料需做适当的保护措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