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保险1、公司(分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2、 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符合行业标准的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 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以便发生事故后能根据预案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蔓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确定应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安排、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的配备、事故发生的现场保护和抢救及疏散方案、内外联系方法和渠道、演练及修订方法。2、 分公司、各工程项目部均应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公司应根据承包工程的类型,共性特征,规定内部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
2、的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基本要求;各工程项目部应按内部事故应急救援的要求,编制符合工程项目个性特点的、具体的、细化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三、 事故报告1、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和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否则将严肃追查责任。2、 公司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赶到现场,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事故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安部门及安监站、城建集团等报告。3、 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有条件的应将现场拍成照片,无条件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
3、查分析事故时查考。4、 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私自了结的,一旦查实按照国家规定将作严肃处理。四、 事故调查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调查组,进行调查。2、 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配合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安部门、市总工会及安监站、城建集团等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3、 重大伤亡事故,按公司隶属关系由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察局、公安、安监站、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4、 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
4、人不得拒绝,在接受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不得作伪,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5、 事故调查小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处理。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五、 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接受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的建议,并付诸实施,避免重复事故发生。2、 由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事故责任。3、 对调查组提出的预防措施,应认真执行不得拖延。对事故情况应向全体员工通报教育。4、 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以教育广大职工群众。同时公司负责将事故结案资料汇总归档。6、 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按时逐级上报职工伤亡月报,必须如实统计事故发生的伤害程度,损失工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