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生活服务用房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依据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学校授权的生活服务用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第二条建筑大学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是生活服务用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生活服务用房的日常管理。第三条学校依据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
2、招标引进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户)从事生活服务用房经营活动,并与其签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学校与承租户双方在经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劳动服务公司要加强对承租户的管理,承租户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证照(将复印件悬挂墙上)。第五条劳动服务公司要切实加强与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并认真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各生活服务用房承租户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生活服务用房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生活服务用房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第七条承租户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
3、法制和安全教育。承租户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从事食品餐饮服务人员还须按照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证件。不得使用无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第八条承租户不得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实需要张贴的,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张贴。第九条承租户在租赁期内对生活服务用房进行装修装潢的,其装修装潢方案需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租赁期满,承租户出资自购添置的设施、设备归承租户所有,由其自行搬走,但其投资的装饰、维修等不动产需完好的移交给学校,学校不承担任何装饰、维修等补偿。第十条承租户应按照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
4、工作: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2.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3.扩建、改建、装修、装饰,应符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4.安装使用排油烟装置及灶具应定期清洗,防止明火引燃油污杂物,引发火灾。5.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同时向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报告或报警。6
5、.不准随意使用液化气钢瓶,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以及将用房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7.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火灾)等事故。第十一条承租户必须根据学校统一规划,在规定的生活服务用房内规范经营,严禁私自搭建、占道经营及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临时特殊需要,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承租户应保持生活服务用房内部及周边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通畅,商品摆放有序、整齐美观,创造良好的文明经营场所。第十三条承租户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与学校签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6、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营范围依法经营,禁止转租。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治安秩序。1.禁止在生活服务用房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以及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商品。3.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4.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品。5.不得销售酒类以及学校规定的其它禁止出售的商品。第十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饮食服务承租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
7、人员取得健康证,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第十五条承租户需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用。第十六条承租户在租赁期间经营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其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户自行承担。第十七条承租户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水电服务、停业整顿、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等相应处罚。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建筑大学后勤服务集团2019年10月12日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