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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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法学模拟题 1一、填空题1、1755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P232、以B B拉普捷夫为代表的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倡导新经济法说,主张经济法调整兼具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的经济关系。3、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P2574、消费者法包括消费者政策法、行政法、合同法。5、三包有效期内,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予免费换货或退货。6、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7、“顾客自重、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尊重权。8、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

2、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9、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10、企业按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 公司。P136二、名词解释1、经济立法 :P62 是指最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定或认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2、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3、本身违法原则 :仅就垄断权行为或状态自身作出分析,因此适用简单。具有预防功效,大大减少了垄断出现的可能性,能提供确定性的行为准则,给人们合理预期,是法律安全价值的体

3、现,大大地减少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在行为时明确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三、简答题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的内容 P128-129答:一、宏观调控权。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决策执行权和经济调节权。二、市场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老的及经济行为行使的命令、批准、确认、许可、禁止和撤销的权力。三、经济监督权。包括一般经济监督,又可划分为最高行政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督员以及职能监督。专门经济监督是指国家经济机关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金融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员、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督 。四、经济法律规范的制

4、定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重要内容。2、公司资本三原则 P133答: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 、资本不变。3、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辨析答案一:1)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则意味着物质存在危险性,产品缺乏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可能对身体、生命造成主动性的侵害。产品缺陷存在的是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是一种法定的质量侵权责任,其责任追究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缺陷发生,责任者根据产品质量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人身损失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

5、财产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2) 产品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标的物本身存在有物质性缺陷,原则上只造成产品在贸易中的价值低落。产品瑕疵存在的是非危险性的毛病;产品瑕疵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合同质量责任,其追究一般实行过错原则。产品瑕疵的责任者根据产品质量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立法上虽然未具体规定,但从立法精神看,应小于缺陷责任的范围。3) 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它特性的要求。可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断标准是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

6、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而由于这些标准受诸多因素制约且并非以产品的安全性为唯一标准,所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必然是缺陷产品,二者内涵外延均不一致,不能等同。答案二:一、产品瑕疵、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文件中经常涉及的三个概念。民法通则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产品质量法同时使用了“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三个概念,合同法也使用“瑕疵”来表述有关的产品质量。在上述的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未有明确的定义。二、“缺陷”与“瑕疵”在汉语语义

7、上尽管都有“欠缺”或“不完备”的含义,但作为规范的法律用语,两者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应作严格区分,决不容混淆。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法律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判断标准不同;(二)两者责任性质不同;(三)两者责任主体不同 ;(四)两者免责条件不同 ;三、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就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言,产品质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即产品质量合格,但仍有可能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就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言,产品质量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但仍可能存在瑕疵。其次,两者责任的性质不同。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8、由生产者向受害者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则是由产品的销售者向买受者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两者的范围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不存在缺陷、瑕疵的义务外,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其它产品质量义务。如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如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第 17 条)等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生产或销售产品的,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显然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些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显然没有必然联系。从这一点看,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并非产品缺陷、瑕疵所能全部包容。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瑕疵,同样会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9、问题。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外延明显大于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4、价格法明令禁止的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P641答:(1)价格垄断行为。即经营者通过想到相到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 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 价格欺诈行为,即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3) 哄抬价格行为,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 变相抬价、压价行为,即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四、论述题论

10、知假买假者的性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法律适用答:“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争议也很大。有观点认为,尽管知假买假而打假, 对于经营者客观上具有惩罚作用,但其结果却使知假买假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此,法律如果予以保护,必形成道德风险,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同时,实质上无异于将公权力适用的范围扩大于个人,公共秩序必将遭受根本性的损害。但是,我认为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应鼓励知假买假行为。因为运用公权力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惩罚诈欺者,因刑罚处理的范围必须法定,行政机关的执法力量、权限、惩罚力度有限,而广大消费者因缺乏诉讼利益而消极冷漠,必然导致公权力处罚缺乏相应的配合力量,难以收到应有的效

11、果。只有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的积极性,形成全民打假的人民战争,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使消费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诈欺行为越来越少、,才能以根本上改变目前消费领域的严峻形势。对于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可以让不法商人提高侵权成本、付出沉重代价,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打击卖假者的经营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是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例,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适用的主体受诈欺的主体和因此而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须为消费者,即因适用惩罚性

12、赔偿而受益的主体须为消费者。即使确定了经营者的行为为诈欺行为,但如果受诈欺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受诈欺人不是消费者,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也不能适用该法中第 49 条的惩罚性规定。经济法学模拟题 2一、填空题1、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2、规范化的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经营特点+企业性质。3、在我国,三种主要的经济法否定说是:学科经济法说、。4、企业合并、分立时,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和存续分立的存续方应进行变更登记,其他方应办理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P1375、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况,国务院可以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临时集中定价

13、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P4576、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公认为是世界反垄断法的鼻祖。7、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未能按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补发或退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8、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不得 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不得以 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9、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0、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更换、退货。11、设立公司应当申

14、请名称的 预先核准 ,以免影响公司及时设立。二、名词解释1、现代企业制度P116 是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2、合理原则 P229答:合理原则成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又被称为弊害禁止原则,它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补充,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竞争者的市场模式。3、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 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简答题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76-182 答:垄断行为就是反竞争行

15、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不公平交易行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立法理念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失去了竞争自由,反垄断法追求的就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

16、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因为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 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消费者权利答:一、保障安全权、二、知悉真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接受教育权、八、获得尊重权、九、监督批评权。详细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这九项权利分别是: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

17、实情况的权利。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

18、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8.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3、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答: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质

19、量法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体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

20、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 3 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三是产品缺陷。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不是同一概念,这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相应的行政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其次,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

21、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再次,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另外,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 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重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2、。可以说,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一个大的综合的责任概念。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之一。4、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答: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

23、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这类商品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如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 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商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高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

24、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教育、福利、保健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 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四、论述题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答: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调控,规范政府经济管制、经济参与、经济促导,以达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质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民法本质

25、是自由的财产流转法,是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的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即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财产流转关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主体制度,物权和其他权利制度,与刑法衔接调整较轻微的侵权关系。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均由市场经济或商品关系内在的平等和自由竞争的要求所决定。任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均确认其平等、平权的地位,不承认身份和权力的特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当事人在权利行使和自由活动中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的和自愿接受者的约束的得以实现。民法作为私法和私法普通法,规定公民(自然人)、合伙、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违约 及侵权责任等一般民事法律制度或私法制度,高速公权力不直

26、接的介入的所有权和物权关系式、债和全同关系式、财产继承关系等。凡公权力直接介入接介入或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式,须由经济法和其他公私法融合的法来调整,或优先适用经济法,其次才是民法。商法是私法特别法,它是与作为私法普通法的民法平行的一个法律部门。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式高速中是相辅相成的。经济以维护宏观图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已任,民商法对在此良好的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补认定违反法律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了民商法调整的范围,而须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种管理的性的法来作具体的调整。经济法学模拟题 3一、填空题1、1755 年,法国

27、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2、以B B拉普捷夫为代表的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倡导新经济法说,主张经济法调整兼具计划组织因素和财产价值因素的经济关系。3、传统的具体私法人制度是指和。4、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P133、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每年的3月15日。6、美国 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公认为是世界反垄断法的鼻祖。P147、“顾客自重、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尊重权。8、产品自售出第1日至第15日,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换货或修理。9、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8、,也可以向生产生要求赔偿。10、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二、名词解释1、行为规制原则P180:不以企业对市场的占有份份规定制标准,而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资本限制性竞争能力为规制对象。2、股份合作企业P149:一、指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二、以合作制为基础,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3、

29、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是现代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三、简答题2、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规定217-218 答: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说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30、明的质量状况。3、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答: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反,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这类商品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如果

31、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 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商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高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 如公共交通、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

32、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教育、福利、保健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4、我国现实企业的法律形态P116-120 答 : 主 要 有 三 种 :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3) 合伙企业: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

33、组织。四、论述题论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一方面,它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着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和全过程中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指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

34、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五)“以公为主,公私兼容”的法。经济法不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而是介乎于二者之间,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种新型的法。3. 从横向比较,主要是对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三者进行比较。(另加)经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有着更长历史的民商法、行政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很复杂的,但要理清它们关系对于经济法建设迫为眉急。1,利益本位的区别。这一区别是它们的本质区别,以下各种区别其实都是本质区别的体现。民商法的利益本位是个体利益。个体包括公民、法人、

35、其他各种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利益受保护,合同自由、人格平等、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民商法基本原则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民商法主要就是用来规范个体合理合法参与民商活动,充分保护自身的民商权利。行政法的利益本位是国家利益,是国家用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之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行政法在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一方面授予行政权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当合理的干预,一方面又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监督。而经济法的利益本位是社会利益。对于法律的本位,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显得日益重要。社会利益的提升给整个法律体系带来不小的冲击。于是,有的民法学者提出了民法的现代模式

36、,认为其集中表现为:其一 ,具体的人格; 其二,私的所有权的社会制约;其三,受规制的竞争;其四,社会责任。【42】这确实是很正确的,这表明 了 社会利益的提升对民商法的重大影响。然而还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之观点,认为其集中表现是: 其一,契约自由的限制;其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其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采用。但是,笔者认为, 民法毕竟是民法,私法毕竟是私法,这里有个主次问题,本位是立场,是中心,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正是体现了民法的个体利益本位之本质。民法还是以维护个体利益为中心任务的,只不过为了兼顾其他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作出某些限制而已。本位依然不变。也有的行政法学者提

37、出了行政法的公共利益本位论 ,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43】同样的道理,本位是立场,是中心,行政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社会利益,但行政的目的与行政法的目的是不能混淆的。行政法虽然要求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要自律,行政权要受控制、监督。不过这一切显然是为了行政权的规范行使,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2,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为了更好地阐述这个问题,需要把三大基本利益主体进一步具体化。依马克思基本观点,先把社会分成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44】。再者,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有着特殊的地位,故市场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包含于市民社会之中。其中,国家(政治社会)是一种凌驾

38、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国家利益主体进行具体化,就是各种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在我国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等。其中,在市民社会中,主体包括个体利益主体与社会利益主体。个体利益主体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利益主体即各种同类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集合。另外,市场中市场主体包括市场管理主体、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消费主体,狭义的市场主体仅指市场经营主体。(1)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在传统上的表述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商法则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商务关系。但在市场经济条

39、件下,有必要进一步作准确的理解。由于市场关系的出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开始细化,可细分成对等的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确定的甲与乙之间的关系)与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确定的甲与非确定的乙或丙或丁之间的关系)两大类。我们不妨先看看人们所谓的民商法所调整实际关系。民法上的关系模型是这样的: 有甲、乙二人,各有自己的财产 A、B。甲、乙相互交涉,就交换各自的财产达成合意。另外有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这样,三当事人间就形成了须有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不同的关系。第一, 甲与乙之间的约束关系;第二,甲、乙与各自的所有物之间的关系;第三,甲、乙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45

40、】从以上可以看出,民商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主体特定性、对等性、关系封闭性、个体本位性等特点。实际上,民商法所调整的就是这种对等的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全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社会化大生产、大市场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的相互依存的、相互交叉的网络状的具有开放性、非对等性、非确定性、社会本位性等特点的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部分就是这种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假设经营者(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恰巧消费者(B)购买了此商品,造成了损害。这种关系实际上就是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

41、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消费者是不确定的,这次可能是 A,下次可能是 B,再下次可能就是 Y 或 Z 了。只要经营者 A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他的侵害对象就是不确定的,实际上,他就是侵害社会整体利益,故而,这种关系是应由经济法来调整的。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调整的这一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是明显的。但是,也并非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分解成一对对简单的对等的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本可以有经济法调整一次性概括地调整的,可分解成民商法的多次调整。传统的民商法就是这样去调整这种非对等的非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当然,二者的调整效果是不同的。

42、(2)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有机地协调起来发挥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健康的发展。其基本目标是: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等。很显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地需要政府的参与,必然地需要行政权的介入。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经济法是主要地是国家代表社会利益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与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的法律。这两者在调整对

43、象上要发生交叉现象已是必然的了。这也是笔者认为调整对象不足以把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从本质上加以区别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明确具体的交叉情况,我们不妨看看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1) 计划调控手段。国家计划调控手段有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两种。(2) 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宏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并以此影响市场主体的活动,实现管理国民经济的目的。主要包括信贷、利率、财政、税收、工资、汇率、价格、财政补贴及国有资产投资等。(3) 法律调控手段。这里的法律手段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国家不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的国家为了保护社会

44、总体利益,通过立法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制的手段。这种法律实际上就是调整非对等的不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那部分经济法。(4) 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行政权,通过制定经济行政法规、规章和下达指标、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干预经济或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针对具体市场主体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市场,进而达到调控目的的一种手段。对于以上四种调控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说,除了法律调控手段本身就是法律外,其他各种手段都是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的。由于宏观调控的本身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总体利益,这种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也相应地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因而,通过以上各种手段发生

45、的调控关系都是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一般而言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包括如经济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专门行政法。行政权主要有:制定行政规范权、许可批准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及其他处理、决定权等。从以上比较中,不难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交叉部分主要在于运用行政调控手段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而产生的这种行政调控经济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这部分调整对象虽然重叠,但各自基于的利益本位不同,各自规范的指向对象不同。行政法对行政调控经济关系

46、的调整,是基于国家利益本位,对行政权的自律与控权,规范指向的对象是行政主体。这一点可以从行政诉讼中得到证明,那就是被告永远是行政主体。经济法对行政调控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与社会经济进行一定的管理调控的行政权,它规范的指向对象一般是市场主体。3,与民商法、行政法相比,经济法中的某些形式、内容很特别。(1)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存在形式有特殊性。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它的法律规范存在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传统的部门法可以相对独立地纵向一条块一条块地形成部门法,可经济法恰恰相反,它的存在形式是横向一刀切,从纵向角度找,都可以找到某些枝枝节节,但又不可能彻

47、底摸清其全部。因而,以往很多研究者从民法角度看,经济法似乎可以归入民法;行政法角度看,经济法似乎又可以归入行政法;从民法、行政法角度看,经济法似乎又是不独立的不成部门法的一个学科概念。造成经济法既有自己完全独立的全部都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又有寄存于民商法、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的这种现象的本质原因是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因社会利益往往是由具体的社会个体表现出来的,故而,这种法律也就有可能分散到各个角落里去了。(2)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特殊性。我们知道,民商法有对人权与对世权之说,实际上,在经济法中存在有对人义务与对世义务的区别。民商法是个体利益本位的,其基点是维护个体利益,为此,立法上多为个体利益主体设立了各种各样的权利,其中很多权利都是可对自我个体之外的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而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其基点是维护社会利益,为此,立法上多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市场经营主体)设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其中,很多义务是的对全市场、全社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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