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西部大开发+地方税收优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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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0706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020年第年第2323号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

2、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藏政发202120219 9号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关于主营业务占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从原来的70%以上降为60%以上。企业

3、收入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232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于2021年1月18日进行了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

4、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2020年本)年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中的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 年第38 号)目录第五条:西藏自治区41项。旧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共13项,主要集中为农畜产品、特色食品饮品、民族工艺品生产加工,太阳能发电、旅客运输、机场运营、宽带网络建设、医疗机构经营、

5、农村供水和污水处理等13个产业。新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我区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由13项增加至41项,涵盖了我区大部分企业。该目录不仅涵盖了之前的13项产业,还重点将我区的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安装,部分批发零售业等纳入了我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中。13项41项2018.1.11、老企业除限制类、淘汰类之外 15%2、新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西藏新增13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2020.1.12021.1.1除产业指导目

6、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之外,15%1、老企业除限制类、淘汰类之外 15%2、新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中西藏新增13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所有企业符合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西部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西藏新增41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23号公告第三条明确:“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7、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西部鼓励类产业认定权限在发展改革部门,但税务机关应对主营业务占比是否达到60%进行核查。优惠事项办理:“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第 十十 条: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

8、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

9、优惠税率问题:(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

10、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总分机构5种情形:1、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区内的,全部计算确定适用;2、总机构区内、二级分支机构区外的,总机构单独确定适用;3、总机构区外、二级分支机构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单独确定适用;4、二级分支机构区外、三级分支机构区内的,均不确定适用;5、仅三级分支机构区内的,不确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

11、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案例:某总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总公司下设2个分公司,分别在林芝市、广州市,成立时间均为2019年1月份。其中,林芝分公司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为15%,广州市适用25%税率。各分公司2020年相关情况如下:第一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00+1000+1500)=2100(万元)2.分公司分摊应

12、纳税所得额:210050%=1050(万元)3.各分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林芝分公司:分配比例:(20000/50000)0.35+(1500/4000)0.35+(12000/32000)0.30=0.380.38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38=399399(万元)(2)广州分公司:分配比例:(30000/50000)0.35+(2500/4000)0.35+(20000/32000)0.30=0.620.62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62=651651(万元)单位名称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营业收入上年工资上年总资产总公司-400林芝分公司100020000150012

13、000广州分公司150030000250020000合计210050000400032000第一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00+1000+1500)=2100(万元)2.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210050%=1050(万元)3.各分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林芝分公司:分配比例:(20000/50000)0.35+(1500/4000)0.35+(12000/32000)0.30=0.380.38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38=399399(万元)(2)广州分公司:分配比例:(30000/50000)0.35+(2500/4000)0.35+(20000/

14、32000)0.30=0.620.62 应分配应纳税所得额:10500.62=651651(万元)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应纳税额林芝分公司:39915%=15%=59.85(万元)广州分公司:65125%25%=162.75(万元)总公司:210050%25%25%=262.5(万元)第三步:计算总分机构应分摊缴纳所得税额1.计算总分机构应纳税金额:59.85+162.75+262.5=485.1(万元)2.再次分摊总分机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总机构应分摊金额:485.150%=242.55(万元)林芝分公司:485.150%0.38=92.1792.17(万元)广州分公司:485.150%0

15、.62=150.38(万元)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63号号)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规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藏政发202120219 9号号)第五条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2项条件之一的

16、,“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条规第六条规定定:企业符合14项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减免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50%(含本数)以上的;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40%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

17、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2.符合条件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企业或项目;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

18、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1.所称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是指从事我区农、林、牧、渔产品生产以及以上述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过物理或化学等方式加工生产的各类产品。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免税范围不包括木材采运。2.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条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3.所称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是指具有鲜明的藏民族及我区其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质和元素,作为旅游纪念品或生产生活用品销售的产品。民族手工产品是指利用传统工艺且产品制作工序70%以上依靠手工制作完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上述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制作工序的确定具

19、体参照西藏自治区民族工艺品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和鉴定执行。4.所称新型建筑材料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砖、瓦、灰、砂、石等建材,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装饰等优良特性的建筑材料新品种;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新型建筑材料和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标准参照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或住建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鉴定执行。5.所称创新创业的企业是指符合要求的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其中创新企业是指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和工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并联合自治区税务局对外统一公示名单内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20、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经自治区发改委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并向企业发出“已予备案”的书面通知。6、7.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和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及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要求的企业或项目。8.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税务局对外统一公告名单内的企业。第六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

21、、加工的企业或项目;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14.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五类人员就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业人

22、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含本数)以上的企业。10.所指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税务局对外统一公告名单内的企业。第五条、第六条所称西藏常住人口是指:在藏居住或经常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并办理人口登记的人员(含办理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员)。第五条、第六条所称企业职工具体包括:(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即与企业

23、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优惠事项办理:“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第 十十 条: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

24、0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西藏自治

25、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藏注册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批复(藏国税函201520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西藏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可以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企业的总机构在西藏而分支机构不在,其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总机构在区外而分支机构在西藏的,该分支机构也不得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 与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不能叠加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 与 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可以叠加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与 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可以叠加享受。核定征收企业仅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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