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班主任的法制观念班主任的法制观念 1、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肯定的物质条件所打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客观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教育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关系。他是国家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同学、同学家长、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动中习惯年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教育放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广泛性、多样性、教
2、育性是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对教育法的制定起指导作用。教育法的实施要以党的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是把全体社会成员遵守的教育政策法律化,以其特有的强制性保证教育政策的实施。 3、依法治教的基本意义 不知法将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因不知法而违法;二是因不知法而不能准时有效地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教的基本意义一是表现在治上,即管理上,法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现在护上,即爱护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合法权益,并使其不受侵害,或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准时通过法律
3、程序并得以补救。 我国法律大致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七个体系。教育法属于行政法。但是教育中的法律问题不仅有行政性质的、民事性质的,也有刑事性质的,离开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参加,教育法将寸步难行。 4、老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七条规定老师享有六种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2)从事科学讨论、学术沟通,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同学的学习和进展,评定同学的品德和学习成果;(4)按时猎取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4、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这六种权利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科学讨论权、管理同学权、猎取酬劳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 5、老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老师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老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3)对同学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同学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怀、爱惜全体同学,敬重同学人格,促进同学在
5、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5)制止有害于同学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同学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同学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同学的权利 同学的权利也是法定的。(1)同学的受教育权。详细表现为就学的公平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把学习成果差的赶出校门,让同学退学,随便停课等等都是违法的。(2)同学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敬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同学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老师污辱同学要负法律责任。(3)同学的身体健康权。同学身体健康权是同学人身权的重
6、要内容。打同学、罚站、让同学自罚、罚同学劳动改造、罚同学下蹲起立、罚同学抄写作业、罚同学值班、罚同学吞吃杂物等都是违法的。(4)同学的自由表达权。人表达自己意见的方式,可通过语言,也可通过服饰、化妆、手势、表情、发型、书画等。在对同学表达自由提出要求时肯定要留意方式方法,千万不能简洁粗暴侵害同学的人格尊严。(5)同学的人参自由权。关同学的禁闭、捆缚吊打同学及用手铐铐同学都是非法的。非法搜查同学身体或住宅同样也构成对同学人身自由权的侵害。(6)同学的隐私权。对待同学的日记、通信、交往等,若处理不当,也易侵害同学的隐私权。(7)同学的通信自由权与通信隐秘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第31条规定
7、: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力量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拆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8)同学的财产权。侵害同学财产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损坏同学财物、没收同学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9)同学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正评价指学业成果和道德两个方面,其不能因老师或学校的权利而扭曲。(10)同学的休息权。为了追求升学率,超出规定加重同学的学业负担,违纪同学罚值班罚迟回家都属侵权行为。(11)同学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同学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12)同学的其他权利。如生命权,女同学性不
8、行侵害权等。 7、同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同学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同学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有关部门将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严峻程度要求同学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8、学问产权 学问产权也叫智力成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着作,演员的表演、录音和广播,各种技术领域的创造,科学发觉,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的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值竞争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其他成果。 对学
9、问产权的侵害多表现为仿照、剽窃等。 我国的学问产权主要指着作权、创造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学校不仅是传播学问的场所,同时也是学问创新、科技创造的重要场所。老师是智力成果的重要制造者,同学也是智力成果的制造者。国家依法爱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害。 9、有关的犯罪 (一)教育行政人员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10个大类,即危害国家平安罪,危害公共平安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学校教育行政人员是拥有肯定行政权利的法律关系主体,其常消失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1)教育设施重大
10、责任事故罪;(2)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3)非法搜查罪:(4)贪污罪(5)挪用公款罪(6)受贿罪(7)滥用职权罪(8)玩忽职守罪(9)招收同学舞弊罪(10)其他犯罪 (二)老师 老师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学,主观上表现为有意或过失。老师的犯罪主要有:(1)过失致人死亡罪;(2)有意损害罪;(3)过失重伤罪;(4)污辱罪;(5)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6)非法搜查罪(7)侵害通信自由罪(8)玩忽职守罪(9)诈骗罪(10)强奸罪(11)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12)其他如行贿、有意杀人罪等。 (三)同学 同学的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各国所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有:(1)有意杀人罪(2
11、)有意损害罪(3)盗窃罪(4)抢劫罪(5)放火罪(6)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7)其他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抢夺罪等。 (四)与同学有关的校外人员 一些校外人员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校财产权利,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权利,情节严峻,构成犯罪。主要有:(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寻衅滋事罪(3)有意损害罪(4)污辱罪(5)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6)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7)抢劫罪(8)敲诈勒索罪和绑架勒索罪(9)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10)盗窃罪(11)交通肇事罪(12)其他如有意损坏财物、诈骗罪等。 10、未成年人的刑事惩罚和司法爱护 未成年人爱护法第38条规定,对
12、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惩罚,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死亡或者伤残、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爱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照看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依据需要设立特地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媒体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惩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接触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卑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