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竞业禁止协议要点:甲方(公司)与乙方(公司股东)约定,乙方应履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甲方无需支付额外补偿。竞业期间为担任股东期间以及退出全部股权后两年内。甲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股东):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是公司的股东,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禁止协议:1.竞业禁止1.1.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不得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1.2.甲方相竞争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业: 。1.3.竞业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
2、、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行业。2.禁止期间、地域范围2.1.竞业禁止期间:乙方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以及不再持有甲方股权之日起的两年内。乙方股权比例有变化但仍为甲方股东的,仍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2.2.竞业禁止地域范围:中国境内(含港澳台)。3.乙方的承诺3.1.乙方承诺,不在竞业禁止期间内从事竞业行为。3.2.乙方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3.3.乙方在竞业禁止期间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3.3.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3.3.2.任何客户
3、、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4.违约责任4.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应赔偿甲方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4.2.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4.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的, 该收益应归甲方所有。4.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经甲方通知仍不改正,或第二次以上违反的,甲方有权以甲
4、方或甲方指定的其它股东名义回购乙方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乙方原出资金额,并要求乙方将股权变更到甲方指定的其它股东名下。5.其它说明因乙方是甲方股东,就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6.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7.附则7.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创始股东协议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手机号码: ,电邮:乙方: ,身
5、份证号码: 地址:手机号码: ,电邮: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手机号码: ,电邮:(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第一条 公司及项目概况1.1 公司概况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1.2 项目概况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第二条 股东出资和
6、股权结构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 %股权。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
7、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第三条 股权稀释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3.2 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第四条 分工甲方:出任,主要负责。乙方:出任,主要负责。丙方:出任,主要负责。第五条 表决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5.2 公司重大事项对
8、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第六条 财务及盈亏承担6.1 财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6.2 盈亏分配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6.3 亏损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 股权成熟及回购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满年成熟100%。7.2 未成熟的股权
9、,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7.3.1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股权继承,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7.5 回购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
10、,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八条 股权锁定和处分8.1 股权锁定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8.2 股权转让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
11、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8.3 股权分割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
12、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第九条 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第十条 股东退出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
13、致认可的第三方。第十一条 一致行动11.1 在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1.1.1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11.1.2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11.1.7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11.1.8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
14、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第十二条 全职工作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第十三条 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
15、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公司清算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第十五条 拘束力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
16、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通知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第十九条 生效及其他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
17、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甲方: 乙方: 丙方:签署日期:20 年月日抵押合同抵押人: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抵押权人: (乙方)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第一条 抵押财产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
18、和保管责任如下:一、抵押财产中的 代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二、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第四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第五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
19、约定如下: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一、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
20、还借款本息。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三、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21、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二、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由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四、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五、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
22、予赔偿。六、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八、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
23、自动失效。第十七条 本合同意识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甲方: 代表人: 签字乙方: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动产抵押合同抵押人 : 地址: 邮编: 电话: 抵押权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1.抵押财产抵押人用作抵押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2.财产保管2.1 抵押财产中的 待双方清点后,由抵押人自行保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
24、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2.2 抵押财产中的 由抵押人交抵押权人保管。并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3.财产保险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约定的还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还款延期,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贷款。 4.权利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抵押人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保险、鉴定、
25、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优先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抵押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7.抵押权撤销抵押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抵押人。 8.变更或解除本
26、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9.违约责任9.1 按照本合同第2条第1项的约定,由抵押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抵押权人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9.2 按照本合同第2条第2项的约定,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抵押人由权要求抵押权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抵押权人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3 抵押人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可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
27、款项本息,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9.4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0.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1.合同文本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抵押人: 代表人: 抵押权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第三章 甲方声明
28、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章 附件第十八章 附则 抵押权代理人: 抵 押 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 年 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
29、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 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
30、即丙方。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
31、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5 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7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
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 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2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4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 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 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8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
33、扣押或监管; 9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10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11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12 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
34、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13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 第十四条 根据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甲、乙、
35、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
36、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
37、商不成时, 调解和处理。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5
3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1) 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2) 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3)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 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 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7 当
39、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8 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
40、下的义务。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41、3 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4 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5 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 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