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惩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方针, 奖励对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业健 康安全环保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惩职业健康安 全环保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领导岗位、各部门负责 人和所属各单位、各直属项目部及其主要负责人。 所属各单位、直属项目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 际,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奖惩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发生以下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公 司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 (一)发生 1 起及以上一
2、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 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奖励 第四条第四条 奖励是指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的精神奖励和经济奖励。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奖励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直属项 目部中在安全管理工作领域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 励。 - 2 - 第六条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应酌情予以奖 励: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功人员。 (二)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效减小事故损失的 有功人员。 (三)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 员。 (四) 获得 “全国安
3、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 省部级 “平 安工地”、“平安工程”,“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等荣誉称号的。 第三章第三章 处罚处罚 第七条第七条 处罚是指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不善 和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的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对事 故的责任人员,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 改正的处以 5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5000 元。 (一)未建立、健全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制或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部门, 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
4、规章制度和操作 - 3 - 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 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六)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 (八)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九)其他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处以 5 万元罚款, 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5000 元。 (一)安全环保管理不善,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在中国交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
5、被检查组下达现场停工指令的。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违法违规生产,严重违 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的,或不具备相应 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五)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没有采取 有效防护措施的。 (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程序擅自 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的。 - 4 -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 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单位,处 25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2 万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
6、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按以下标 准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其中每死亡 1 人对事故单位另处罚 款 15 万元,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处罚款 1 万元;每重伤 1 人 对事故单位另处罚款 1 万元, 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处罚款 3000 元。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 45 万元。 (二)较大事故,每起事故罚款 100 万元。 (三)重大事故,每起事故罚款 400 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每起事故罚款 1200 万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制造、建设管理等过 失而承担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存在迟报、漏报行为 的,按下列规
7、定处罚: (一)对当地政府部门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处 20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2 万元。 (二)在企业内部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处 10 万元 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1 万元。 事故单位对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内部均存在迟报、漏报 - 5 - 行为的,按照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存在谎报或瞒报行为 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一般事故,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处 50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5 万元;在企业内部谎报或瞒 报的,处 25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3 万元。 (二) 较大事故, 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 处 100 万元罚款
8、,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10 万元;在企业内部谎报或 瞒报的,处 50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5 万元。 (三) 重大事故, 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 处 500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15 万元;在企业内部谎报或 瞒报的,处 250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10 万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对当地政府部门谎报或瞒报的, 处 2000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20 万元;在企业内部 谎报或瞒报的,处 1000 万元罚款,并处罚主要负责人 15 万 元。 事故单位对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内部均存在谎报或瞒 报行为的,按照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故意破坏现场、
9、提供伪证、阻 碍调查的,处以 50 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多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 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额 度为该类情况前次罚款额度的 200%。 - 6 - 第四章第四章 奖罚管理奖罚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获奖单位的奖励和事故单位的处罚由公 司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向安委会提出奖励或处罚建议, 经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奖励或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自奖励或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由 财务部将奖励金额发放至受奖单位,受处罚单位将罚款全额 上缴至公司财务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罚款资金由项目财务部统一管理,专款用于 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 培训、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项目。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保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修 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