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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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电 业业 安安 全全 工工 作作 规规 程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8DL 4089191 1991-03-18 发布 1991-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 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第 2 2 条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 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第 3 3 条

2、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 变、 送、 配、 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 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 气设备。 第第 4 4 条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及以下者。 第第 5 5 条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

3、厂和 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见附录七),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第 6 6 条条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 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 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 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第 7 7 条条

4、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第 8 8 条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 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第 9 9 条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五、附录六的要求。 第二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 10 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 11 条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 17m 以上,安装牢固并加者;

5、 二、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 12 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 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 1 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 13 条 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 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 14 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 15 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 4m 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 8m 以内。进入 上述

6、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 16 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 17 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 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 按值移交。 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 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 签名,当日交回。 第三节 倒闸操作 第 18 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 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 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

7、听取命令的报告时, 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入境写操作票(见附录一)。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 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境入发令人的 姓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 19 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 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间。 为防止误操作, 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 把钥匙

8、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 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第 20 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 线是否拆除, 检查负荷分配, 装拆接地线, 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 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 21 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 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

9、签名。特别重要和 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 第 22 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 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 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 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 23 条 例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滥护。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 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第 24 条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

10、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 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 25 条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 均应戴 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 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间操作。 第 26 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 或绝缘台上。 第 27 条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 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第 28

11、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 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 29 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 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 30 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处理; 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第 31 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 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 32

12、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 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二、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 部闭锁。 三、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 33 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

13、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 34 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 35 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 36 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 37 条 境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

14、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 38 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 39 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 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

15、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 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 40 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 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 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 41 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 42 条 若一个电

16、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 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 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 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 43 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四章 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 44 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

17、发电 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45 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 46 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 工作票签发 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 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特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 47 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 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

18、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 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 48 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 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 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 续。 第 49 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 50 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

19、生产 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第 51 条 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

20、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 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 52 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会同工作

21、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 53 条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 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 工作监护制度 第 54 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 和其他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 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 5

22、5 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 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 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 指示。 第 56 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 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 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 57

23、 条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 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 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 必要的交接。 第 58 条 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 应向工作负责人提 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 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 59 条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 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

24、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 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 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 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 60 条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 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 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 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

25、!的标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 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 61 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特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62 条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 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 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

26、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 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 63 条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全体工作人 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 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 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 64 条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恢复常设 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 65 条 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章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 66

27、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 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定。 第一节 停电 第 67 条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 2 规定的设备; 三、在 44kV 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 2 规定,但小于表 1 规定,同时又无 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四、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

28、备。 第 68 条 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 必须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刀闸), 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 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 69 条 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必须锁住。 第二节 验电第 70 条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 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构上验电

29、,不接地 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 71 条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 及以上的电气设备, 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 可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 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僻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第 72 条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 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 不得作为设备无电压的根据。 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 装设接地线 第 73 条 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在工作 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

30、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第 74 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接地线, 所装 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 75 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检修 10m 及以 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地点与所装接地线 的距离小于 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 76 条 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刀闸)或断路器 (开关)隔开分成几段, 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 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得连有断路器(

31、开关) 或熔断器(保险)。降压变电所全部停电时,应将各个可能来电侧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 段都装设接地线。 第 77 条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 并划下黑色记号。 所有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均应设有接地网的接头。接地电阻必须合格。 第 78 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为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间接地,或使用绝缘棒合 接地刀闸。 第 79 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第 80 条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

32、但不得小于 25mm2。接地线在每 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作接地 或短路之用。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第 81 条 高压回路上的工作,需要拆除全部或一部分接地线后始能进行工作者(如测量母线和电缆 的绝缘电阻,检查断路器(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如: 一、拆除一相接地线; 二、拆除接地线,保留短路线; 三、将接地线全部拆除或拉开接地刀闸。 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工作 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 82 条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

33、固定地点。存放位置亦应编号,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 码必须一致。 第 83 条 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待清楚。 第四节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 84 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 均应悬 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四)。 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 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执行。 第 85 条 部分停电的工作,安全距离小于表 1 规定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 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表 2 的规定

34、数值。临时遮栏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 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 及以下设备的临时遮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挡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但此种挡 板必须具有高度的绝缘性能,并符合附录五的要求。 第 86 条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 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 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 87 条 在室外地面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 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必须朝向围栏里面。 第 88 条 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第 89 条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则

35、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此项标示牌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由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和梯子上 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邻近其他可能误登的带电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的标示牌。 第 90 条 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 第五章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 91 条 线路的停送电均应按照值班调度员或有关单位书面指定的人员的命令执行。严禁约时停、 送电。停电时,必须先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断路器(开关)、线路隔离开关(刀闸)、母线隔离开 关(刀闸)全部拉开,用验电器验明确无电压后,在所有线路上可能

36、来电的各端装接地线,线路隔离 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第 92 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将线路停电检修的工作班组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 记入记录簿。 工作结束时,应得到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竣工报告,确认所有工作班组均已竣工,接地线已拆 除,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线路,并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拆除发电厂或变电所内的安全措 施,向线路送电。 第 93 条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方可停电,并做好安 全措施。恢复送电,必须接到原申请人的通知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带电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94 条 本章的规

37、定适用于在海拔 1000m 及以下交流 10500kV 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 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第 95 条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 5 级时, 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 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 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 96 条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 可靠, 编出操作

38、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 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和使用。 第 97 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 (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第 98 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 人不得直接操作。 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第 99 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 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 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 的措施。 第

39、100 条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 第 101 条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一、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三、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第 102 条 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 调度联系,调度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二节 一般技术措施 第 103 条 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3

40、的规定。 第 104 条 35kV 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 3 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隔 离措施。 第 105 条 绝缘操作杆,绝缘承力工具和绝缘绳索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 4 的规定。 第 106 条 更换绝缘子或在绝缘子串上作业时,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少于表 5 的规定。 第 107 条 更换直线绝缘于串或移动导线的作业,当采用单吊线装置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时的 后备保护措施。 第 108 条 在绝缘子串未脱离导线前,拆、装靠近横担的第一片绝缘子时,必须采用专用短接线或 穿屏蔽服方可直接进行操作。 第 109 条 在市区或人口稠密的地区进行带电作业时,工作现场应设置围

41、栏,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三节 等电位作业 第 110 条 等电位作业一般在 63(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进行。 若须在 35kV 及以下电压等级采用等电位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 第 111 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必须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裤、手套、袜和鞋), 且各部分应连接好,屏蔽服内还应穿阻燃内衣。 严禁通过屏蔽服断、接接地电流、空载线路和耦合电容器的电容电流。 第 112 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对地距离应不小于表 3 的规定, 对邻相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 6 的规定。 第 114 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沿绝缘子串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只能在 2

4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绝缘子 串上进行。扣除人体短接的和零值的绝缘子片数后,良好绝缘子片数不得小于表 5 的规定,其组合 间隙不得小于表 7 的规定。若组合间隙不满足表 7 的规定,应加装保护间隙。 第 115 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电位转移前,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系好安全带。转移电位时 人体裸露部分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表 8 的规定。 第 116 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与地面作业人员传递工具和材料时, 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绝缘绳索进行, 其有效长度不得小于表 4 的规定。 第 117 条 沿导、地线上悬挂的软、硬梯或飞车进入强电场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连续档距的导、地线上挂梯(或

43、飞车)时,其导、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 钢芯铝绞线 120mm2 铜 绞 线 70mm2 钢 绞 线 50mm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验算合格,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 1在孤立档距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2在有断股的导、地线上的作业; 3在有锈蚀的地线上的作业; 4在其它型号导、地线上的作业; 5二人以上在导、地线上的作业。 三、在导、地线上悬挂梯子前,必须检查本档两端杆塔处导、地线的紧固情况。挂梯载荷后地线及 人体对导线的最小间距应比表 3 中的数值增大 05m,导线及人体对被跨越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 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比表 3 的安全距离增大 1m。

44、四、在瓷横担线路上严禁挂梯作业,在转动横担的线路上挂梯前应将横担固定。 第 118 条 等电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拭带电体及绝缘部分,防止起火。 第四节 带电断、接引线 第 119 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必须确认线路的终端断路器(开关)或隔离开关(刀闸)确已断开,接 入线路侧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确已退出运行后,方可进行。 严禁带负荷断、接引线。 二、带电断、接空载线路时,作业人员应戴护目镜,并应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断流能力应与 被断、接的空载线路电压等级及电容电流相适应。如使用消弧绳,则其断、接的空载线路的长度不 应大于

45、表 9 的规定,且作业人员与断开点应保持 4m 以上的距离。 三、 在查明线路确无接地, 绝缘良好, 线路上无人工作且相位确定无误后才可进行带电断、 接引线。 四、带电接引时未接通相的导线及带电断引时,已断开相的导线将因感应而带电。为防止电击,应 采取措施后才能触及。 五、严禁同时接触未接通的或已断开的导线两个断头,以防人体串入电路。 第 120 条 严禁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两电源解列或并列。 第 121 条 带电断、接耦合电容器时,应将其信号、接地刀闸合上并应停用高频保护。被断开的电 容器应立即对地放电。 第 122 条 带电断、接空载线路、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防止引流线摆

46、动的措施。 第五节 带电短接设备 第 123 条 用分流线短接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等载流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短接前一定要核对相位。 二、组装分流线的导线处必须清除氧化层,且线夹接触应牢固可靠。 三、35kV 及以下设备使用的绝缘分流线的绝缘水平应符合表 17 的规定。 四、 断路器(开关)必须处于合闸位置, 并取下跳闸回路熔断器(保险), 锁死跳闸机构后, 方可短接。 五、分流线应支撑好,以防摆动造成接地或短路。 第 124 条 阻波器被短接前,严防等电位作业人员人体短接阻波器。 第 125 条 短接开关设备或阻波器的分流线截面和两端线夹的载流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电流的

47、要 求。 第六节 带电水冲洗 第 126 条 带电水冲洗一般应在良好天气时进行,风力大于四级,气温低于零下 3,雨天、雪天、 雾天及雷电天气不宜进行。 第 127 条 带电水冲洗作业前应掌握绝缘子的脏污情况,当盐密值大于表 10 临界盐密值的规定时, 一般不宜进行水冲洗,否则,应增大水电阻率来补救。避雷器及密封不良的设备不宜进行带电水冲 洗。 第 128 条 带电水冲洗用水的电阻率一般不低于 1500cm,冲洗 220kV 变电设备时水电阻率不应 低于 3000cm,并应符合表 10 的要求。每次冲洗前都应用合格的水阻表测量水电阻率,应从水 枪出口处取水样进行测量。如用水车等容器盛水,每车水都

48、应测量水电阻率。 第 129 条 以水柱为主绝缘的大、中、 小型水冲(喷嘴直径为 3mm 及以下者称小水冲;直径为 48mm 者称中水冲;直径为 9mm 及以上者称大水冲),其水枪喷嘴与带电体之间的水柱长度不得小于表 11 的规定。大、中型水冲水枪喷嘴均应可靠接地。 第 130 条 由水柱、绝缘杆、引水管(指有效绝缘部分)组成的小水冲工具,其组合绝缘应满足如下 要求: 一、在工作状态下应能耐受表 17 规定的试验电压。 二、在最大工频过电压下流经操作人员人体的电流应不超过 1mA,试验时间不小于 5min。 第 131 条 利用组合绝缘的小水冲工具进行冲洗时,冲洗工具严禁触及带电体。引水管的有效绝缘 部分不得触及接地体。 操作杆的使用及保管均按带电作业工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2 条 带电冲洗前应注意调整好水泵压强,使水柱射程远且水流密集。当水压不足时,不得将 水枪对准被冲洗的带电设备。冲洗用水泵应良好接地。 第 133 条 带电水冲洗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冲洗方法。直径较大的绝缘子宜采用双枪跟踪法或其它方 法,并应防止被冲洗设备表面出现污水线。当被冲绝缘子未冲洗干净时,水枪切勿强行离开,以免 造成闪络。 第 134 条 带电水冲洗前要确知设备绝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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