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处、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 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 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
2、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 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 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动火证由公司安 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 答,否则从严处理。 e)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 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 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 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动火证审查批准, 必须到现场
3、审查, 确认安全、 可靠, 方能开具“动火证”。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 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 放满清水。 b)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 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 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 的设备、 仪表、 配件如需重新使用, 在动火期间安装的, 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e)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 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 指定专用灭火器, 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 需经安保科同意, 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 火 10 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 7 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 员负责。 h)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 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 离。
5、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 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 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 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 火灾蔓延。 k)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 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 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 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