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性安全法的概念 是针对特定的平安生产领域和特定爱护对象而制定的特地性单项法律,如矿山平安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平安法;也包括有关法律中对平安生产的规定,如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等。 矿山平安法,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平安法共有8章50条,内容分为总则、矿山建设的平安保障、矿山开采的平安保障、矿山企业的平安管理、矿山平安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它是我国平安生产方面的第一部特地性法律,虽然主要适用于矿山企业,但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平安生产领域走向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共有6章54条,内容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和经济进展到肯定高度的必定产物,是爱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很强的有用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