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全公司 安 全 常 识 2002/6/29公 布 , 2002/11/1施 行 爆炸爆炸 1. 散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工作场所严禁烟火。 2.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积聚。 3. 金属冶炼和浇注场所应经常保持干燥,防止泄露的高温金属液遇水爆炸 4.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 5.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 提供金属废料的单位在装运前应该负责检查,并剔除金属废料中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7. 有爆炸危险的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工人按其规程上岗操作。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
2、、静电导除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触电急救触电急救 1. 迅速切断电源。若电源开关距离较远,可用干木棒等绝缘物体拉断电线,千万不能用金属材料或用手去拉电线,以防连锁触电。 2. 触电者若神志清醒或未失去知觉,在严密观察的情况下可采取静躺休息的方法。 3. 触电者若无知觉,无呼吸,但心脏有跳动时,应立即采用人工呼吸的方法急救。 4. 触电者若有呼吸,但心脏停止跳动时,应采用胸外心脏挤压的方法急救。 5. 触电者若呼吸、心脏都停止,要用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法同时进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能停止抢救。 个体防护个体防护 1. 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体劳保用品。 2.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粉
3、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佩戴口罩、防护眼镜或防毒面具。 3. 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创屑场所操作的工人,应佩戴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4. 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5. 水上作业必须使用救生农或救生器具。 6. 进行电气操作的工人应穿戴好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7. 在有传染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干人洗手用的消毒液、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机械伤害机械伤害 1. 机加工严禁戴手套操作。工作服前襟和袖口不得敞开。 2. 留长发者须戴护发帽。 3. 机床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工件及刀具要夹紧夹牢,防止工件及刀具脱落或 飞出。装卸笨
4、重工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穿防砸 劳保鞋。机床转动时, 禁止用手触摸机床的旋转部件或进行测量工作。不得用手清除切屑,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用工具。 6. 禁止手或身体其它部位讲入设备运行区域。 车辆伤害车辆伤害 1. 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和酒后开车。 2. 严禁车辆带病或超载运行。 3. 车辆不得客货混装。 4. 卡车载人必须先办理载客证。 5. 要加强综合治理。车辆管理部门及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广大职工和行人要遵守交通规则。 呼吸中断急救法呼吸中断急救法人工呼吸人工呼吸 人工呼吸是对呼吸停止的患者施救复苏的方法: 使病人仰卧,松解腰带和衣扣,清除病人口中的异物。救护人员
5、一手将病人下颌托起,使其尽量后仰,将其口唇撑开,另一只手捏住病人的两只鼻孔,深吸一口气, 然后对住病人的口用力吹气,再迅速离开,吹气力量要适中,次数成人以每分钟 1618 次、儿童 1824 次为宜。 如病人口无法撑开,可采用口对鼻人工呼吸法,但要捏住口,吹气量要大,时间要长。 紧急止血法 出血时,流出的血液量看起来要比实际多,不要慌张,先要确定出血的部位,然后使其镇静,因为惊慌会加快心跳, 出血就会更多。如果是小的割伤,用干净的布 或洗过的手直接压迫受伤部位,一般就可以止住流血。如果血量较大,就要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止血办法。 直接压迫法: 1. 伤口脏污时,要用自来水将伤口冲净。 2. 在伤口
6、处包上干净的布 (没有时用洗过的手),紧紧压住。不许把卫生纸和脱脂棉直接包在伤口上, 以防与伤口粘连。 3. 压住伤口,用绷带紧紧缠住,将伤口抬高到高于心脏的位置。 止血点压迫法: 1. 上臂动脉:用 4 个手指掐住上臂的肌肉并压向臂骨。 2. 大腿动脉:用手掌的根部压住大腿中央稍微偏上点的内侧。 符 合 3. 桡骨动脉:用 3 个手指压住靠近大拇指根部的地方。 起重伤害起重伤害 1. 设备应保持完好,发现有缺陷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2. 严禁超负荷起吊或斜吊。 3. 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具。 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 起重机械的各种安全防
7、护装置应配备齐全,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 6. 吊车运行前,均应先鸣信号,禁止吊物从人头上经过。 7.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 进入悬吊重物的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2. 2全公司 防暑降温措 施 暂 行 办 法 1960年7月1 日 发 布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5.各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组织,共同制定计划,共同行动,并经常对防暑降温工 作进行检查督促
8、。 6.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审查批准,自公布日起实行。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 参 考 3. 3全公司 工厂安全卫 生 规 程 1956-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
9、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信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
10、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温、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信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按一九五七年十月十 四日国务院总念字第号通知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
11、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 该设置取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它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
12、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符 合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练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
13、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
14、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
15、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 水 第六十五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16、。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
17、、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它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
18、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它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 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4. 4全公司 工作场所安 全使用化学 品 的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
19、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 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 GB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符 合 5. 5全公司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 条 例 1991年12月 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
20、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
21、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 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
22、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
23、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4、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
25、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 止施工。 参 考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
26、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6全公司 劳动防护用 品 选 用
27、规 则 2003-10-31 2 术语 2.1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护品。 2.2 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3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2.4 有效使用期 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 作业类别 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作出分类,见表 1。 表 1 编号作业类别 说明 举例 名称 A 01易然易爆场在常温常压下极易点燃或自燃的火工材料、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及 所作业 物质的作业 化学品、可燃性气体等 A 05低压带电 额定
28、电压大于 1200 伏的带电操作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带电维修 作业 A 06高压带电 额定电压大于 1200 伏的带电操作高压设备或高压线路带电维修 A 08吸入性气溶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溶胶状态、经铅、铬、铍、锰、镉等有毒金属 胶毒物作业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的物及其化合物的烟雾和粉尘、高毒 质的作业 农药气溶胶、沥青烟雾、砂尘、 石棉尘、及其它有害的动(植)物 性粉尘 A 09沾染性毒物能沾附于皮肤衣物上经皮肤吸收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苯 作业 产生伤害或对皮肤产生毒害的物和苯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的、苯 质的作业 胺、酚、氯联苯、放射性物质 A 11腐蚀性作业产生或使用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溴、
29、硫酸、硝酸、氢氟酸、液体 强碱、固体强碱、重铬酸钾、高 锰酸钾 A 12易污作业 特别容易污秽皮肤或衣物的作业碳黑、染色、油漆、有关的卫生 工程 符 合 A 21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或等于 2 米室外建筑安装、架线、高崖作业 ,并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船旁悬吊涂装、货物堆垒 A 22存在物体坠上部可能有物体坠落或横向上可建筑安装、采矿、钻探、造船、 落、撞击的能有物体相撞的作业 起重、森林采伐 作业 A 23有碎屑飞溅 破碎、锤击、铸铁件切削、砂轮 的作业 打磨、高压流体清洗 A 24操纵转动机 械 机床、传动机械及传动带 A 25人工搬运 人力抬、扛、推、搬移 A 26接触使用锋 金属
30、加工的打毛清边、玻璃装配 利器具 与加工 A 28手持振动机 械作业 风钻、风铲、油锯 A 32涉水作业 作业中需接触大量水或须立于水矿井、隧道、水力采掘、地质钻 中作业 探、下水工程、污水处理 A 35车辆驾驶 多类机动车辆驾驶 汽车 A 36铲、装、吊各类活动范围较小的重型采掘、铲机、推土机、装载机、天车、 、推机械操建筑、装载起重设备的操纵与驾龙门吊、塔吊、单臂起重机 纵 驶 A 37一般性作业 自动化控制、精细装配与加工、 缝纫、工作台上手工胶合与包装 A 38其它作业 未包括在上述类别者 3.1 实际工作兼有多项作业特征,则为综合性作业。 4 使用限制 根据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种防护
31、功能提出,见表 2。 表 2 编号 护品品类 适用条件 B 不可使用 B01 的确凉、尼龙等着火焦结的衣物防止着火胶结、持续烧伤 B02 聚氯乙烯塑料鞋 防止高热熔化烧穿塑料鞋、导致烧伤 B03 底面钉铁件的鞋 防滑、防止碰击发出火花 B04 手套 防止运转机械绞缠手套以至人体 C 可使用 C03 棉布工作服 有烧伤危险时穿用 C09 防静电服 防止积聚静电 C10 等电位工作服 带电作业时防止触电 C11 绝缘手套 带电作业时防止触电 C12 绝缘鞋 带电作业时防止触电 C13 防静电鞋 防止积聚静电 C15 防毒口罩 防止吸入一般性毒气 C18 防尘口罩 防止吸入一般性粉尘 C25 塞栓式
32、耳塞 防止噪声伤害 C26 耳罩 防止噪声伤害,不适宜戴耳塞时用之 C34 护发帽 防止头发被机器绞缠,防止头发被污染 C35 安全帽 防止物体碰击头部 C36 安全带 防止坠落 C37 防异物伤害护目镜 防止飞溅物、碎屑、灰沙伤目 C40 防滑工作鞋 防止滑倒,便于登高或在油渍、钢板、冰上 等滑溜地面上行走 C44 防砸安全鞋 防止砸伤脚趾,便于搬运、冶金、矿山、建 筑及隧道工程等作业 C50 一般性的工作服 C51 其它零星护品如披肩帽、鞋罩、 围裙、袖套等 4.1 同一作业要求护品具有多种防护功能时,该护品应具有复合性防护功能。 7. 7全公司 女职工劳动 保 护 规 定 1993-11
33、-26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
34、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 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
35、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 劳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
36、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 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符 合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8. 8全公司 企 业 职 工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管 理 规 定 1995-1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
37、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
38、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 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 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9、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
40、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它管理负责人(
41、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 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
42、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43、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罚 则 符 合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 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44、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 9全公司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 规 定 1991/02/22 颁 布 , 实 施 1991/05/01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章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
45、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 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章名】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
46、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它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