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 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 号)和国家职业资 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 技术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
2、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 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 煤矿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
3、其他安全(不包括消 防安全)。 第六条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第二章 考考 试试 第七条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 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 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拟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
4、组织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 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 作; 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 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 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 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
5、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 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7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
6、全生产业务满 2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 年;或具 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 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或具 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7、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 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 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 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 注注 册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 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 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 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
9、、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 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 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 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申请中
10、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 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 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5 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 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需 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
11、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 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 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 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 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第四章 执执 业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
12、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 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 撤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 产专业服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各类规模的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以及 矿山、
13、金属冶炼等单位中执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单位规模由各地结合 实际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章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 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4、他权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 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 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
15、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 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 件。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 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附表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行业界定表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执业行业 1 煤矿安全 煤炭行业 2
1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 化工、 医药等行业 (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石油天然气储存) 4 金属冶炼安全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5 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各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 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 天然气开采、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
17、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 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 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建筑施 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 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 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 审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 级注册安全工程
18、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 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 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 个科目。其中,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 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 全、 金属冶炼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
19、2 个科目。 第四条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 试时间均为 2.5 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第五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4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 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 科目,免试 1 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3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 2 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 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 法,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 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第六条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 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 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七条第七条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 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10 年的人员,可免试安 全生产管理和
21、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 个科目。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 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 可免试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科目。 第八条第八条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 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 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第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 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
22、况自行设置。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 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 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 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 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 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按照新制度规定的 4 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 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