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4条)案例解读之监护职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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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职责的内容监护职责的内容监护权的法律保护监护权的法律保护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临时生活照料义务临时生活照料义务案例解读案例解读民法典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

2、件等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临时生活生活照料措施。照料措施。监护职责的内容监护职责的内容监护职责又称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利与所负担的监护义务的总称。我国将监护制度在本法总则编加以规定,反映出我国立法对监护制度的定位为被监护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补正。因此,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然是监护职责中的核

3、心内容。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监护职责表现为法定代理权,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此外,我国在立法中将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监护人在行使法定代理权时的代理权限应有所区别。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自始有之,民法总则仅做了文字调整,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民法典继续沿用此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职责作出了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

4、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大陆法系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职责的规定方面保持了人身性职责和财产性职责的区分。(1)监护人的人身监护职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14条规

5、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2)监护人的财产监护职责。监护人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代表被监护人从事财产法律行为。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监护人有权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抚养未成年人,支付其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被承认的。监护权的法律保护监护权的法律保护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称为监护权。监护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侵犯。侵害监护权的行为样态,主要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或者妨害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当监护权受到侵

6、害或妨害时,监护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 果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无亲属关系的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对于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

7、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他人担任监护人。另外,因我国已将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制度纳入监护体系中,如果监护人违反协议约定的监护职责,还可能发生违约责任。临时生活照料义务临时生活照料义务本条第4款规定,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其要点如下。(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因发生突发事 件等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正常生

8、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第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2)负有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对本区的居民、村民负有职责。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

9、护人集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防止出现意外。案例解读案例解读王某与刘某甲监护权纠纷案案情:刘某甲、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女儿刘某丁,后双方自愿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刘某丁的抚养权归王某所有,刘某甲每月支付 600元抚养费给王某,直至刘某丁满18周岁止等。王某现尚未再婚,刘某甲已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小孩。刘某丁是增城市某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因该合作社的土地涉及征收,刘某丁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为人民币44万元。后王某以刘某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市增城市某经济合作社向其发放该笔征地补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刘某甲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有损害刘某丁各

10、项合法权益的情形,故由王某代为领取和管理刘某丁涉案征地补偿款,更有利于保障刘某丁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且合法的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评析:本案中,刘某甲和王某作为刘某丁的法定监护人,有职责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刘某丁的财产,且刘某甲和王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刘某丁得到的征地补偿款44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应由其监护人管理和保护,广州市增城市某经济合作社不具有相应的保管资格,王某请求该经济合作社将征地补偿款交给其保管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应该得到支持。关于刘某甲提出若将该笔征地补偿款由王某代领代管,实质上剥夺了他对刘某丁财产的监管权的意见,由于王某与刘某丁的联系更为密切,由其保管该补偿款更有利于保护刘某丁的利益,因而具有合理性;另外,刘某甲仍有权对王某保管补偿款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了对该项权利的保护,符合保护被监护人权利的立法精神。T h a n k sT h a n k s f o rf o r y o u ry o u r l i s t e n i n gl i s t e n i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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