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人身权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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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法律特征: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2、人身权具有与权利主体人身的密切联系性。3、人身权能够引起财产权利的产生和变更。二、人身权的类型(一)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荣誉权。9、隐私权;10、人身自由权。二、人身权的类型(二)身份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1、亲权;2、亲属权;3、配偶权;三、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2、(一)相同之处 1、都为专属性的权利。2、都为支配权、绝对权。3、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其目的主要是满足自身在精神上、情操上、观念上、意识上的需要。(二)不同之处1、法律作用不同。2、是否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不同。3、客体的不同。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而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4、是否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不同。第二节 人格权一、生命权 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法律特征:1、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2、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正常延续为基本内容,防止人为的非法终止自然人的生命。3、生命权是最基本的、独立的人格权。二、健康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

3、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法律特征:1、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3、基本内容:(1)健康维护权。(2)劳动能力维护权。三、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对其肢体、器官等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的支配权利。法律特征:1、以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对肢体器官的支配为客体。2、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3、是不可转让于他人的基本人格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四、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法律特征:1、是以自然人的姓名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3

4、、内容:(1)自主的命名权。也就是姓名的设定权。(2)正常的姓名使用权。(3)合法的改名权。五、名称权 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名称,依法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妨碍或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法律特征:1、是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这种名称利益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2、是属于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3、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决定权(2)使用权(3)变更权(4)转让权案例:擅自将法人名称用于商业广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上海

5、申花足球俱乐部系社团法人,下属有上海申花足球队,“申花”系该足球队的队名。被告上海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性质的家具公司,主要生产北欧风情的家具。2019年3月22日、3月25日、4月2日,被告特雷通公司委托制作的商业广告先后三次在新民体育报上刊登。广告内容除介绍被告生产的家具产品外,还有“99申花搬新家,那你呢?”“甲A冠军”等词句。原告申花俱乐部发现后,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原告申花俱乐部起诉的理由是,被告特雷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名称使用在商业广告中,以提高被告产品的声誉,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家全国

6、知名的足球俱乐部,其赖以生存的是自己的无形资产,包括形象、名称、荣誉称号等。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广告合作时,每项合作收入均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且经有关部门评估其商誉价值达人民币113800万元,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则认为,其在商业广告中陈述了原告搬家的这一事实,没有恶意使用原告的名称,更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不认为侵害原告的名称权。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特雷通公司为了扩大商业广告效应以获取商业利益,在未经名称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专属于申花俱乐部所有的“申花”名称使用在其商业广告中,造成了申花俱乐部无法控制自己这一项无形财产并从中受益的损害。特雷通公司的行

7、为,对申花俱乐部的名称权已构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申花俱乐部在自己的名称权受到侵害后,诉请判令被告特雷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但是,申花俱乐部诉请判令特雷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则因证据不足,不能全部支持。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侵害名称权的行为:(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3)应使用而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六、肖像权 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法律特征:1、是以自然人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3

8、、肖像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1)擅自为他人制作肖像。(2)擅自公开发表他人肖像。(3)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典型案例: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典型案例:卓小红诉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侵犯肖像权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侵犯肖像权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报1987年第年第1期整理)期整理)1983年4月,原告卓小红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拍生活照时,被告孙德西向卓提出,再拍摄一张作样像用。卓表示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内。1985年5月,被告重庆市乳品公司职工杨某某接受该公司重新设计“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任

9、务后,发现重庆摄影公司广告摄影部柜台上陈列的卓小红的侧影彩照,便于1985年6月9日,直接与孙德西商定,由重庆市乳品公司给付孙人民币40元买了卓的这种彩照。杨将卓小红样像原形加工(添加1只手和1个玻璃口杯)成瓶贴商标式样,再交孙翻拍成反转片。重庆市乳品公司将反转片交印刷厂制版印刷了49.2万张“多维麦乳精”的瓶贴商标,并将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陆续投放市场。1986年7月,卓小红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商标后,即向孙德西和重庆市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卓小红向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0、民法通则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孙德西与重庆市乳品公司未经卓小红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出售、印刷他人肖像做商标,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120条关于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孙德西、重庆市乳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二被告均承认侵权行为属实,当面向卓小红赔礼道歉。经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双方于1987年1月8日达成如下协议:1、重庆市乳品公司将所印刷的以卓小红肖像为原形的“多维麦乳精”瓶贴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并将剩下未投放市

11、场的400362张瓶贴商标全部销毁。2、孙德西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150元,重庆市乳品公司赔偿卓小红经济损失300元。本案受理费30元,由重庆市乳品公司承担20元,孙德西承担10元。七、名誉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维护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法律特征:1、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2、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3、不具有财产性,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4、基本内容:(1)名誉保有权(2)名誉维护权(3)名誉利益支配权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1)以言论(包括漫画)直接贬损他人名誉。(但是应受到舆论

12、监督的公务员和公共人物,如政治家、影视体育明星和其他著名人士受到的批评,倘若不属恶意不实之词,即可以阻却其违法性。)(2)以不正当的检举揭发或者起诉而贬损他人名誉。(3)因对集体的评价而使其成员名誉受损。典型案例:倪培路、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典型案例:倪培路、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犯名誉权案(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犯名誉权案(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年第1期)期)1991年12月23日下午,原告倪培路、王颖进入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二人在糖果柜台前停留观看后,又到其他货位选购了一个相架,然后到收银处交款并走出市场大门。二原告走出大门外五六米处时,被从市

13、场内追出的被告工作人员傅斌和高德勇叫住。傅、高二人问:“小姐,你们有没有将没交费的东西拿出商场?”二原告答:“没拿。”傅、高二人不相信,仍追问:“拿没拿?到底拿没拿?”二原告仍回答:“没拿,就是没拿。”傅、高二人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二原告强行带进市场办公室。在这里,被告的女职员何静也参加了对二原告的追问。在再三追问下,原告倪培路流下了眼泪,另一原告王颖被迫打开自己的手提包、解开外衣扣和摘下帽子让三名职员查看。三名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的东西,傅斌只得说:“我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二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的这种行

14、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对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审理结果: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让被告工作人员检查的公告。尽管该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原告偷拿了市场的货物,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调查处理,但是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在公众场合追问二原告,不仅使原告感到自己的

15、社会地位遭到贬低,而且事实上已经影响了原告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民法通则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二原告的请求应当支持。民法通则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时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表示歉意,并付给二原告各1000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请求原告撤诉。原告接受被告的补偿费,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

16、准予撤诉。八、荣誉权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获得的社会的积极和肯定评价所享有的,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或干涉的支配权利。法律特征:1、是以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为客体的权利。2、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3、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荣誉接受权(2)荣誉维护权(3)荣誉利益的支配权九、隐私权 隐私就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因而也称为生活秘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的个人秘密利益和其对自己的私人活动的支配权利。法律特征:1、是以自然人的生活秘密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2、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3、基本内容:(1)隐私保密权(2)隐私维护

17、权(3)隐私支配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窥探、录制他人私生活事实。(2)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事实。(3)捏造事实,使第三人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4)不法搜身,包括不法的同性搜身。可以阻却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1)受害人同意。(2)查知和公开政治家及其他公共人物的隐秘。(3)造型艺术作品如果艺术性很高,可降低违法性。第三节 身份权一、亲权(一)含义: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的权利。(二)内容:1、身心养育教化权 2、惩戒权 3、其他权利:包括姓名的设定权、住所指定权、法律行为补正权、法定代理权等。4、关于财产管理权 二、亲属权(一)含义: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

18、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二)法律特征:1、是以亲属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2、是专属于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的身份权利。3、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相互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2)监护、互助和互谅的义务。(3)表明相互间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如财产的代管、继承等权利。(三)具体内容: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1)父母对精神病成年子女有监护权和抚养权;(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权;(3)父母子女之间互有继承权;(4)父母子女间互有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的权利,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三)具体内容: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

19、子女之间(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权和监护权(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3、兄弟姐妹之间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权和监护权 三、配偶权 是指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之间互为配偶,并以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法律特征:(一)是以配偶关系中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二)权利主体是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三)具有绝对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四)基本内容:(1)相互扶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2)忠诚权利和义务。(3)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4)社会

20、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练习题:1、(2000年司法考试)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分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是如实报道,不够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民通意见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作业 1982年,吴富恒与李玲结婚,次年,有了一个儿子吴攀。吴富恒的婚后生活是不幸的,

21、双方在1990年离婚。法院判决儿子吴攀归父亲抚养,李玲每月支付抚养费60元。由于吴富恒是商场采购员,经常出差,于是其妹吴富丽一直照顾吴攀,双方感情很深。2019年9月,吴富恒因车祸遇难,其生前有存款2万元,出事后商场又分给抚恤金5000元,由于吴富恒父母早已去世,遗产便由吴攀继承。此后,吴富丽将吴攀领到自己家抚养,吴攀继承的遗产也由她代管。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初,吴攀身患癌症,吴富丽多方求医,花去7000多元,但吴攀病情未好转。2019年12月,吴攀第四次住院,自知已无好转希望,就趁吴富丽上街之际,写下书面遗嘱:“多年来小姑吴富丽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我铭记于心。我无法报答小姑的抚育之恩,特将我继承父亲的遗产25000元全部留给小姑。”吴攀写好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日期。2019年1月,吴攀病故,吴富丽同李玲收拾吴攀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玲以自己是吴攀的母亲为由,要求继承吴攀的全部财产,吴富丽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玲诉至法院。请问:1、吴攀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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