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CONTENTS01020304概况修改背景修改思路修改内容概况PART 01修订过程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2、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 扶持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共十章、九十四条总体框架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更好发挥市场积极作用推动种子产业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意义修改背景PART 02缓解”四个不可逆转”,关键靠农业科技,农业科技的重点是种业宏观环境我国因人口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产生的农产品刚性需求扩大趋势不可逆转因城镇化加速产生的耕地和水资源紧约束不可逆转因比较优势丧失产生的国内大宗农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倒挂不可逆转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农产品进口扩大趋势不可逆转种业发展现状目前在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与发展现代种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
3、要求还不相适应。育种创新上存在“四多四少”,即:选育的品种多突破性的品种少通过审定的品种多较大面积种植的品种少较大面积种植的品种少较大面积种植的品种少综合性状好、品质高、抗逆性和适应性强的品种少高产品种多适合人工劳动的品种多适合机械收割的品种少四多四少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在种子市场监管方面,执法力量弱,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法律不健全,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弱,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脱节。宏观环境种业企业的竞争力方面我国种业市场还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种子企业进入市场只有十多年时间,虽然数量不少,但大多没有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生产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宏观环境
4、种子市场监管方面修改思路PART 03着力搭建现代种业制度框架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种业安全、生态安全,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种子法修改,立足于种业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地位,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的现代种业法律制度,着力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的资源配置,除公益性研究外,其他都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与此同时,划定政府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导向下的严管
5、模式。政府的监管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种业发展规律,既不能事事包揽,也不能撒手不管,监管重点是规划计划、市场准入、市场秩序、质量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等。在监管环节上,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有法可依。把握“转型升级”的度,循序渐进种业制度设计既要体现发展方向,又不能超越发展阶段。改革路径体现“渐进式”和“小步快跑”的思路,不急于求成,与现阶段各主体的发育程度、科研水平、政府的监管能力及改革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相适应,不拔苗助长。既学习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种业管理经验,又不盲目照搬。修改内容PART 04在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方面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128种减少到5种(稻、小
6、麦、玉米、棉花、大豆),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对有缺陷的品种建立了退出机制为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同时将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2简化引种程
7、序,将同意改为备案。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3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4在保护农民利益 强化主体责任方面加强执法监管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明确主体责任实行绿色通道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品种登记申请者要对申请审定或登记的文件、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
8、量负责,要对种植风险进行提示。扩大赔偿范围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加大处罚力度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的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由违法所得的5-10倍提高到货值的10-20倍;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禁业规定。在推陈出新 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方面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认可农民自繁种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既保留了我国农民长期的一个生产习惯,同时也对钻法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态度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