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0号)、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汉政办函202*6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
2、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坚持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原则。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三)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3、(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权威和效能。三、审查对象和审查方式(一)审查对象。全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并最终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
4、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
5、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审查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审查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
6、者各类保证金。(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审查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五)例外规定审查标准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
7、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必要性,并明确实施期限。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的*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督促全县公平竞争制度的实施工作。(二)明确审查主体。自202*年2月1日起,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8、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自我审查。(三)清理存量政策。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对照公平竞争审查表,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
9、,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四)按时报送审查及清理情况。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送及通报制度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并分别于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将本镇(办)或本部门上半年和上年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报送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对本镇(办)、本部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审查数量、审查结论及存在问题等,并填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统计表。(五)强化督查和考核。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县直
10、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于7月中旬和次年2月下旬进行汇总并择机抽查,有关情况和抽查结果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各镇(街道),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将纳入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六、保障措施(一)制定公平竞争政策。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完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切实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府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相关单位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
11、认真履约和兑现。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三)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清理存量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受理查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