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自主用人的原则。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医疗卫生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编外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单位编外人员总量内,经县卫生健康委批准通过劳动合同关系临时聘用于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卫生人员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人员数量(见附件);编外人员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按照各单位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编外人员聘用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工作程序,按照工
2、作需要、财务许可、规范管理、使用审批、聘用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第二章编外人员聘用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人员义务;(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四)身体健康。第六条资格条件应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具体要求是:(一)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届毕业生,要求两年之内必须取得执业资格或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二)应聘从事辅助管理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含
3、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应聘从事工勤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实际工作经验及相关资格。以上两类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三)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三章编外人员聘用程序第七条医疗卫生单位聘用编外人员按照申请核定控制数、发布招聘公告、接受报名、考试和考核、体检、确定聘用人选、核准备案等程序进行。第八条申请核定使用指标数。用人单位填写县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人员指标使用申请表后,向县卫生健康委申请使用编外人员指标数,经委党委会研究审批。乡镇卫生院如上年度的工作量达不到全县乡镇卫生院的平均工作量的,当年不予审批编外人员的聘用。第九条
4、发布招聘公告、接受报名。在核准、审批的编外人员控制数内,根据用人单位确定的编外人员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的三方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并接受应聘者报名。第十条考试和考核。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的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考试或考核。第十一条体检。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等额确定体检人选,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的三方机构通知有关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如因体检不合格的,按招聘公告要求执行。第十二条确定聘用人选。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的三方机构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初步确定聘用人选。确定聘用人选时,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政策规
5、定。第十三条公示、拟聘资格审查、备案、核准。初步确定的聘用人选经公示并经审查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填报编外人员名册,连同聘用人员的有关佐证材料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公告及相关纪律规定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编外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制。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查鉴证。第十六条编外人员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享有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编外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考
6、核结果直接与本人工资待遇挂钩,同时应建立考核档案备查。第十八条加强编外人员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编外人员的档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编外人员的解除。编外人员合同期满,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第五章编外人员待遇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经费来源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工资绩效待遇按照“全员考核、分类考核、同岗同薪同待遇”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分配方案,按月考核发放。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的,县卫生健康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委机关及下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县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人员指标使用申请表2.县医疗卫生单位新招聘编外人员登记表3.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合同书(劳动合同书)4.县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人员数量控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