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重点建设项目弃渣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县境内弃渣资源,减少堆场占用土地,防止发生水土流失等次生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弃渣资源是指在铁路、公路、市政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砂、石等矿产资源。弃渣资源管理工作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弃渣资源管理工作。第三条弃渣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2、第四条除项目建设自用和公益事业使用外,弃渣资源的处置应采取公开出让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自用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应当由申请使用单位对使用量进行测算,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开出让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县价格认证中心提出拟出让弃渣资源价格认定,并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出让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国资办按规定组织出让。出让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应全额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环境保护、行业监管和公益事业。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3、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出让竞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竞得人竞得弃渣资源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的,由弃渣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第六条竞得人必须在我县境内注册成立有相应资质的公司(企业)法人,编制弃渣资源处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按发改、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规定进行加工经营活动。弃渣资源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不得出售给未经审批的制砂场。第七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弃渣资源出让前的监管工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弃渣资源生产经营过程加强监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弃渣资源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堆放弃渣资源或者加工的,由县国土、林业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盗取、盗运、盗抢弃渣资源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严禁公职人员参与弃渣资源处置权竞买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