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部的管理制度范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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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部的管理制度范文(6篇)采购部的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采购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

2、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

3、后存档备案。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

4、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3、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采购部的管理制度2一、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二、办公用品的分类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

5、殊办公用品两类。一般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碳粉等;特殊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办公用品以及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三、办公用品的采购1、一般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月月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集中购置;特殊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填制办公用品申购单(需部门经理签字),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不予报销。办公用品采购要

6、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并做一办公用品报价对比分析表报总经理审批。3、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四、办公用品的领取1、一般办公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办公室文秘室签字领取。2、特殊办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请领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转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至办公室文秘室办理领用手续。五、办公用品的管理1、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2、各表单至办公室文秘室领取。六、报销规定及程序1、报销时,发票必须附有申购单,否则不予报销;2、未经

7、办公室确认,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3、所有报销单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否则,财务不予报销。4、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复核会计审核财务经理审批董事长出纳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及员工严格遵守并执行,谢谢工作支持与合作!采购部的管理制度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8、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

9、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第八条 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条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

10、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

11、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

12、应商库。第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

13、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专家

14、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

15、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

16、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17、。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

18、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

19、行采购的;(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第三十八条 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20、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采购部的管理制度41、目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餐厅成本构成中的可控成本,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原材

21、料采购,主要包括大米、食用油、肉、蔬菜等大宗原材料采购.3、职责3.1总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的拟定和实施,各分支公司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总部完成招投标工作,并严格执行招标结果3.2餐厅考评机构履行监督和对执行力度的考核。4、基本原则4.1采购招标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联合采供、动态管理、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择符合使用要求,质价比相对较高的原材料,为餐饮工作提供优质服务。4.2参与采购招标工作人员,要以对企业餐饮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力求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成本,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4.3采购招标工作程序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主要原材料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22、一般情况下,每类至少引入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除因市场情况突发涨、降价情况外,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报价竞标。要从保证食品安全和维护员工利益出发,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各种商务关系。4.4参与采购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建议其回避。5、招标小组设立及招标企业的确定5.1餐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在行政管理部部长的领导下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和代表负责制”的原则,设立采购招标小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部物业室主管,各事业部行政管理部部长,行政管理部物业室餐饮组监理,各事业

23、部行政管理部餐饮监理,各餐厅经理,财务餐厅专职会计,餐厅售卖会计,采购员。5.2招标小组应在招标前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合格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一般应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5.3对通过资质审查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过程中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经营条件、企业规模、产品业绩、配送能力等情况形成考察报告。5.4与考察后并通过初步认可的供应商,签订年度供货合同,廉洁交易责任书,服务承诺书,并向财务部门上交产品服务质量保证金。5.5供应商如有以下行为的,应取消其参与招标的资格:以虚假资信材料,

24、骗取合法供应资格的;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向采购招标小组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报价的;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的。5.6招标工作应在与中联签订有供货合同并通过资质审核的的企业中进行,每月应确保两到三家供货商参与竞标。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供应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投标报价单中。5.7招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供应商入围名单、投标报价单、市场价格调查单、招标类别供货商评定表等均由采购招标

25、小组专人整理保管,并按年度归档备查。6定标6.1在质量服务保证的前提下,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低价中标。在质量、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信誉有实力的一级供应商。6.2在综合考虑采购招标小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小组决议。6.3对最终确定的供货商招标小组应口径一致,并在原材料评定表上签名。6.4评标过程中公司督察部、营运部、公司财务核算部对招标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采购标工作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认定为“认同意见”。6.5对在采购招标工作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及相关制度追究

26、其责任。7验收入库7.1经招标后确定的供货企业,各公司员工餐厅应按照招标结果使用该企业提供的产品。并根据餐厅原材料验收标准对其公司提供产品进行检验。7.2对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要立即停止供应,与供应商交涉并提出索赔报告,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检测费用,迅速完成原材料供应商更换工作,以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7.3采购招标小组应不定期对各餐厅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供货质量。8费用结算8.1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及公司验收单据。8.2财务部门负责对结算环节进行监督。采购部的管理制度5为了加强公司基本建设的经营、财务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采购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公

27、司基建施工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根据公司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1、煤矿自购物资由集团公司设立专职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采购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综合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采购管理流程,本着服务煤矿基建的宗旨,忠于职守,廉洁自律。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煤矿的所有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监督,保证公司所有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计划科负责对采购计划的审批,确保采购行为的合理和采购资金的落实。3、收集公司基建所需的物资、设备(公司集中控制的)采购需求,编制各期采购计划,上报公司财务科审批并执行。4、按时完成各期采购计划和零星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及时准确

28、地为基建施工提供采购服务,并就供应的物资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交货期等要素及时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改进不足。、积极参与集团公司,煤矿组织的大宗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并提交合理化建议。6、采购合同的签订:初步确定供应商和待采购物资、设备的市场价格后,集团公司供应科、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和相关供应商开展关于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谈判,签订采购意向合同、协议。公司供应科、办公室将采购合同、协议以及采购计划报公司计划科审核,经事前审计、确认其合法、经济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许可后,和相关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协议。7、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原则和注意事项自主、自愿,平等协商是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

29、基本原则。签订采购合同、协议的注意事项为: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以及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合同、协议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或与公司的利益没有抵触。合同、协议的履行条件及履行方式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不确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纠纷。采购部的管理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原料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度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公司外购原料并支付货款的行为。第三条 在建立并实施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健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一)、权责分

30、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采购计划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三)、采购与验收的管理流程有关控制措施应当清晰,对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原料的验收等应有明确规定;四)、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和与客户的对账办法应当明确。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审批第四条 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公司市场部,配合部门为销售部。其分别职责为:市场部:一)、采购计划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审核与备案;四)、付款的审核。销售部:五)、采购、验收;第五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

31、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逐步实施集中或相对集中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降低成本和费用。第六条 按照计划、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盒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第三章 采购计划与审批控制第七条 建立计划采购制度,采购计划应当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在与公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明确采购品种、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第八条 加强采购业务的计划管理。对计划采购项目,市场部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执行采购

32、业务;对于计划采购项目,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第九条 原料月度、年度供应计划须向市场部报批。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第十条 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化。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市场部、销售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对所购原材料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根据原材料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可以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第十二条 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有采购、使用

33、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第十三条 制度原材料验收制度,销售部对所购原材料的品格、规划、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对本批次材料负责。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市场部报备。第五章 付款控制第十四条 市场部、财务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存底。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预付账户和定金的批准手续,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加强对预付账款的监控,定期对其进行追踪核查。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进行综合判断;对有疑问的预付账款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降低预付账款资金风险和形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款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第十七条 建立不符合标准原料处理制度,并严格履行。第十八条 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建立对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在采购业务中的薄弱环节,供应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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