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序 引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首先是,经济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个具有很强实用性,易于操作的法律部门,在近年来受到人们特别的喜爱。其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更加关心怎样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和依法及时、全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再次是,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群体,掌握更多的经济法知识,一方面为今后从事经济活动做好法律知识储备,另一方面提高其法律意识,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现实生活中现象:1.假如你的学费是某企业家赠与的,你们之间 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2.假如你大学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才能符合法律程序?3.你与学校
2、是什么关系?你怎样给自己定位?是学生、是产品、还是消费者?4.假如你听了一则有奖销售广告,你买回的是质次价高的商品又没中奖,你会怎样做?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 诉讼时效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法的涵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把握法人、代理、等概念和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概念: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
3、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作了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关系,即不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所调整,民法基本上不做规定。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关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3、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
4、意志性、特殊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其特征有: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4、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1)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2)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形式,其制定机关和效力范围。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企业策略与远景技术解决方案企业作业流程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
5、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5、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经济组织法经济组织法:企业法律制度,包含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经济管理法:经济管理法: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包含: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券和外汇、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经济活动法: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
6、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包含:反不当竞争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学习目的和要求:理解并掌握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以及经济法律事实的涵义;了解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X任何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X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为:是一种意志(国家意志)关系,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7、,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有:(1)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是一具有就进入的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叫做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第一章 经
8、济法总论主体条件:主体条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的担当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主体资格的认可: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3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有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如部、委、局等政府机构及其相应机构。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主体: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
10、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因此,没有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确定后,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权利:、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3、义务、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这是相对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四、
1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2、客体的类型:、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具有以下特征:1、以
12、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分 类 分类的角度 举 例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几方 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否有收取报酬、费用 无偿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无偿委托、无偿消费借贷等 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程序 要式的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建设
13、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只需注意一个基本原理:从法律行为的存在依赖于主法律行为的存在。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行为只有先成立才能有效。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一致。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
14、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才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X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的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X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的有损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的损害国家及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2、法律行为
15、的形式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X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X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X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X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X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推定和默视的方式。推定和默视的方式产生的合同在期限上为不定期。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
16、)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依据。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X(1)将来发生的事实;X(2)不确定的事实;X(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X(4)合法的事实;X(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届至行为生效。如果是解除期限,期限届至行为解除。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五)无效的民事行为(五)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
17、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
18、划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部分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行为: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
19、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没被撤销前有效有效,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撤销,最终能否撤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也是一年,但是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候起一年。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二、代理二、代理X正常代理涉及到三方:X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方。X(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X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20、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这里要注意什么样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X如果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申报、诉讼等行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不能代理的行为:(1)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21、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4)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5)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三)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主要是看不同种类的代理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承担。教材中讲了以下三种代理: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授权委托书不明属于表见代理的一种。
22、表见代理是有效的,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力。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四)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要求: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五)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六)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代理期满或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
23、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结束。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一、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时效可以分为两类: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保护时效和诉讼时效在起算点上是不同的。保护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算;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算。保护时效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诉讼时
24、效的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4年。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诉讼时效的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2)诉讼时效的中断X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可以想象成跑步时用的秒表,中止
25、相当于暂停键,中断相当于归零键,暂停键可以继续计算,而归零键则必须要重新计算。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X权利人提起诉讼;X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X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X(3)诉讼时效的延长:X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X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X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26、: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2、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以相应的刑事制裁。有主刑和附加刑。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互相协商进行行政调解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提起诉讼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仲裁、仲裁: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
27、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申请仲裁须具备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提起
28、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提起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纠纷案实行两审终审制。不服判决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判决和裁定的区别:判 决裁 定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唯一性多个书面形式口头、书面皆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律不准上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