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之房屋建设工程篇下册:安全分册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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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 版) -房屋建筑工程篇下册:安全分册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建筑法;3.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 8.省安全生产条例;9.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二)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2.建筑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等。(三)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建质201895 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 号);3.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3、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 安2011847 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 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

4、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1.2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 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 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5、后,方可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的结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国家 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相关条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 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

6、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1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1.3基本要求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 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负责,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

7、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4基本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 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8、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2.1.5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 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 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 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 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 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9、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

10、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

11、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 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 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2、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2.1.6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测、监理 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 则(苏建质安2019 378 号)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2编号类别

13、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1.7基本要求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 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 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 隐患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14、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安全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2.2.1.1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危大工 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15、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 质安(2019)378 号文)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2.1.2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 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2.1.3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 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 业。建筑法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

16、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 企业。2.2.1.4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 单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 施工安全。2.2.1.5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 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

17、证资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 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 质安(2019)378 号文)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 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

18、坑开挖深度的两倍。2.2.1.6安全行为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 工程清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 质安(2019)378 号文)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 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2.2勘察、设计单位3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2.2.1安全行为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 件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19、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需要。2.2.2.2安全行为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 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质 安(2019)378 号文第八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 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2.2.2.3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

20、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第四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2.2.4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 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 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第四款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

21、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 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 质安(2019)378 号文)第八条第二、第三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22、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 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 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2.2.2.5安全行为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 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 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2.3施工单位2.2.3.1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

23、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 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机械员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 17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

24、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4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建筑与市政工程施 工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JGJ/T250)3 职业能力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

25、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组织职业能力 评价的基本要求。2.2.3.2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 理施工许可手续资料一致。省住房建设厅关于 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 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 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 通知(苏建规字20201 号)附件 4 施工合同信息要素归集表2.2.3.3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 行考核。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 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

26、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3.4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 生

27、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安全操作规 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学校应当协

28、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 结果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3.5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 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建设工

29、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2.3.6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

30、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 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 标准(JGJ184-2009)1.0.3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 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2.2.3.7安全行

31、为要求施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 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

32、现场暂时停止施工 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2.3.8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200589 号)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 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33、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 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 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2.2.3.9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34、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5.5.3.1 隐患排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 展相应的培训。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

35、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 围。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 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组织有关 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2.2.3.10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 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 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第三条 建筑

36、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2.2.3.11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 部令第 2

37、 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 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8、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2.3.12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39、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6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第 493 号令)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 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0、2.2.3.13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 “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 3)及其 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 质安(2019)378 号文)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2.3.14安全行为要求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理,如交底、巡视、检查、验 收。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苏建 质安(2019)379 号文)第二

41、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 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附件 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第三十一条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

42、时间及责任人员。2.2.4监理单位2.2.4.1安全行为要求监理单位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监理规 范 (GBT50319)4.2 监理规划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 建设单位。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批。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3 监理工作依据;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 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5 监理工作制度;6 工程质量控制;7 工程造价控制;8 工程进度控制;9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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