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之房屋建设工程篇下册:安全人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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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 版) 房屋建筑工程篇下册:安全分册 143 144 修订说明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 版) 房屋建筑工程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 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陆续新 编、修编、废止了一系列工程技术标准,致使实施细则(2020 版)不少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工程 技术标准。同时,在近两年的使用中,基层反映实施细则(2020 版)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需要 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因此,启动实施细则(2020 版)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 3 个方面:(1)依据新编、修编、废止的

2、工程技术标准,删除实施要点中已废止的工程技术标准或条文, 新增、修改相应的标准或条文;(2)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删除与实施内容关联性不强的实施要点;(3)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新增、修改实施内容及相应的实施要点。目 录1 总则 1451.1 目的 1451.2 编制依据 1451.3 适用范围 1452 行为准则 1452.1 基本要求 1452.2 安全行为要求 148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543.1 基坑工程 1543.2 脚手架工程 1643.3 起重机械 1863.4 模板支撑体系 2023.5 临时用电 2103.6 临时消防 2123.7 安全防护 2153.8 其他 2184 安全管

3、理资料 226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 2264.2 基坑工程资料 2274.3 脚手架工程资料 2294.4 起重机械资料 231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 2324.6 临时用电资料 2374.7 安全防护资料 2395 附则241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 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下册:安全分册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1总则1.1目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1.2编制依据(一)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第 70 号

4、,2021 年第三次修正);2.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3.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二)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2 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4.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5、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等。(三)文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 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 号);3.江苏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 号)等(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2行为准则2.1基本要求2.1.1基本要求建设单位、 勘察单

6、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 负责。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四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

7、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 37 号)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2.1.2基本要求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8、、 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 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

9、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 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相关条文。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 第 653 号)(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

10、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 37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一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45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1.3基本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

11、 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 任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12、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 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 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二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2.1.

13、4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14、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 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15、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 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 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

16、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7、,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 号)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二十五

18、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46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 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下册:安全分册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三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1.5基本要求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

19、工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20、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 37 号)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 2019378 号)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住建部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质规20222 号)第四条第四款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

21、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1.6基本要求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 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

22、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

23、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

24、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 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7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2安全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

25、2.2.1.1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 等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文)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2.2.1.2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条的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

26、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 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

27、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 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建 建管202299 号三、检查整治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2.2.1.3

28、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 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2.1.4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法(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2019 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

29、施工企业。2.2.1.5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 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 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 37 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2.2.1.6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

30、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 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文)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 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

31、挖深度的两倍。 148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 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下册:安全分册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2.1.7安全行为 要求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 出危大工程清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文)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 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2.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2.2.1安全行为 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 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

32、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2.2.2安全行为 要求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 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 37 号)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文)第八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

33、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 的建议。2.2.2.3安全行为 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 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2.2.4安全行为 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 行专项设计。建

34、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 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 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第 37 号)第六条第二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 进行专项设计。江苏省房屋建筑和

35、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文)第八条第二、第三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2.2.2.5安全行为 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 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

36、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2.3施工单位 149 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2.3.1安全行为 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 备专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机械员等。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37、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 17 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 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

38、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人员。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39、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专业人员 职业标准JGJ/T2503 职业能力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以及组织职业能力评价的基本要求。2.2.3.2安全行为 要求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资料一致。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 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 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 字20201 号)附件4 施工合同信息要素归集表2.2.3.3安全行为 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 要求进行考核。安全生产法(200

4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41、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150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2 版)-房屋建筑工程篇 下册:安全分册编号类别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要点2.2.3.4安全行为 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2002 年主席令 第 70 号,2021 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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