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第二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第一节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简介一、一、协调制度协调制度的概念的概念在国际贸易中,各主权国家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税金,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为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也需要借助于商品目录进行统计,因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编码工作。最早的商品目录极为简单,仅是将商品名称按笔划多少或字母顺序列成表。由于各国的商品目录在商品名称、目录结构和分类方法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别,给贸易商造成很大不便,由此产生的统计资料的可比性也很差。只有建立系统、科学的具有国际
2、通用性的分类,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21世纪初期,国际上就开始探索如何制定一个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的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由于协调制度将目前世界上国际贸
3、易中主要品种都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目录全向型的要求及满足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它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兜底”作用的“其他”项目,使任何进出口商品,即使是目前无法预计的新产品,都能在这个体系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商品编码是科学、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适用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多方面的需要,如海关、统计、贸易、运输、生产等,是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由于协调制度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所以它被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国在进出口贸易申报、海关关税管理、关税和贸易谈判、贸易统计、国际商品运输、进出口商品检验、产地证签证及管
4、理等各个领域广泛使用。截至2005年,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协调制度作为本国或本地区的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目录。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和使用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从1990年1月1日起先后在普惠制签证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上实施了HS编码,1992年开始我国海关也采用该协调制度,并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HS在我国外运、银行、保险以及其他领域也被广泛推广运用。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特点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特点(一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5、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共六条,规定了其分类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具体商品能够始终归入一个唯一编码。2类、章和子目的注释类、章和子目的注释该部分严格界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阐述了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HS中的“类”基本上按社会生产部类分类,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中,我们所销售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第十六类、第十八类,有一些备品备件等也会涉及其他类别。HS中的“章”的分类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相同原材料的产品一般归入同一章,在章内按产品加工程度,从原料到成品顺序排列;二是按商品的用途或性能分类。HS各章都有一
6、个“其他”子目,使任何国际贸易商品都能在这个分类体系找到适当位置。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各种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的情况,协调制度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做子目注释。我国现行税则采用8位编码,前6位等效采用HS编码,第7、8位为我国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在HS基础上延伸的两位编码,也称增列税目。3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税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协调制度中所列商品共分为21类、97章(其中77章空缺,备用)、1244个税目。(1)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分类。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7、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
8、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协调制度中“类”的划分原则是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为同一类。其中,第一第四
9、类为农副产品,第五第二十一类为工业产品。我国统计目录增加了第二十二类。(2)协调制度的“类”之下又划分了97章,具体分别为:第1章 活动物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4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10章 谷物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12章 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第13章 虫胶;树胶、
10、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14章 编制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第17章 糖及糖食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21章 杂项食品第22章 饮料、酒及醋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
11、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学物第29章 有机化学品第30章 药品第31章 肥料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第35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第36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第37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第
12、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第45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47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第49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第50章 蚕丝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2章 棉花第53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第56章 絮胎
13、、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第57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第58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第59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第63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第65章 帽类及其零件第66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第67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8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 陶瓷制品第70
14、章 玻璃及其制品第71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2章 钢铁第73章 钢铁制品第74章 铜及其制品第75章 镍及其制品第76章 铝及其制品第77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第78章 铅及其制品第79章 锌及其制品第80章 锡及其制品第81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
15、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除外第88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第89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第90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1章 钟表及其零件第92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第96章 杂项制品第97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二二)协调制度的特点协调制度的特点协调制度中
16、“章”的分类是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的,在前83章中,除了第6466章,其余各章基本是按自然属性来分的,且按动物、植物、矿物的顺序来排列;第6466章及第84第97章按商品的功能或用途来分。第77章留空作为备用章。每一章商品的排列次序是先原材料后成品;先低加工后精加工;先列名具体后列名一般。我国商品统计目录中有第98章。协调制度中的编码为6位数。其税目号列用4位数码来表示,前两位表示税目所在的章,后两位表示税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例如,62.06代表第62章(机织服装),06顺序号下的商品,即机织女衬衫。一个品目号可以代表一种商品,也可表示一组相关的商品。例如品目号05.09仅代表动物质天然海
17、绵一种商品,而品目号08.08却代表鲜的苹果、梨及榅桲等一组商品。品目号下面还可细分为子目号。子目号用两位数表示,第五位数码代表一级子目,第六位数码代表二级子目。如女式西服套装62.04,还可细分为6204.1200(全棉女式西服套装)和6204.1100(全毛女式西服套装)。我国税则及统计目录采用了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并在协调制度的结构基础上增加了两位数码,第7位数码代表三级子目,第8位数码代表四级子目。例如:混合的豆油的编码规则如下:第5位数码代表1级子目,表示它所在税目下列含商品1级子目的顺序号,第6位数码代表2级子目,表示在1级子目下所含商品的顺序号,我国本国子目的第7、8位数码代表3级
18、子目和4级子目,其含义与前面第5、6位数码含义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在6位或8位数码编号中,若在第58位数码中出现数字“9”,一般情况下代表未具体列名的商品,而不一定是表示在该子目下的实际顺序号。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以便确定其适合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1)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2)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
19、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在比较、筛选时,首先看类、章注释有无具体描述归类对象或其类似品,已具体描述的,按类、章的规定办理;其次查阅HS注释,确切地了解有关类、章及税号范围。(4)通过以上方法也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归类总规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第二节第二节 协调制度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归类包含六个规则。一、规则一一、规则一(一一)条文内容条文内容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二二)条文含义条文含义(1)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类、章及分章标题不作为商品归类的法
20、律依据。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不能因某一商品符合某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就确定归入该类、章及分章。例如:“针织紧身胸衣”,从商品本身看,它与61章的标题“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相符,但实际上它被归入6212,因为根据税(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来确定,它应属于62章的商品;又比如第15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
21、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纽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再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正确的商品归类应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为法律依据来进行商品归类。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在确定商品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要素。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应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类注、章注(简称
22、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第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如第30章章注四定义了编码3006的商品范围由
23、11方面的商品组成(详见编码第30章章注四)。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编码的商品。如第1章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这样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还有很多。(3)按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的归类。如果按税(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法确定其归类,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规则五的规定办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明确品目条文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这里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品目条文不明确,不论类注、章注有无规定,就按其他规则归类,而必须是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都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按其他规则归类。二、规则二二、规则二(一一
24、)条文内容条文内容规则二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二二)条文含义条文含义(1)规则二内容(1)规定,税(品)目所列物品的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本身,还包括
25、以下几类物品。该物品的不完整品。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这样做一是难以列全所有商品,二是很繁琐且浪费目录资源。因此,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如缺少一只腿的活鸡,因其仍具有活鸡的基本特征,所以仍然按活鸡进行归类。该物品的未制成品。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
26、匙坯片。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如物品的毛坯,应按该物品进行归类,但值得注意的是,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作为“毛坯”对待。该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指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凡具有完整品和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该商品即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进行归类。这里,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
27、,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2)规则二的内容(2)有两层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这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例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因为添加了糖的牛奶并未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产生是按糖归类还是按牛奶归类的疑问。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规则二的应用应注意以下几点:(1)本款规则绝不意味着将税号范围扩大到不按照规则一的规定,将不符合税目条文的货品也包括进来,即由
28、于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税号所列货品特征的情况。(2)本款规则中所涉及的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的,则不在此条款解释范围,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三、规则三三、规则三(一一)条文内容条文内容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
29、具体。(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二二)条文含义条文含义如果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并且看起来它又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先后顺序的规则归类:(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应优先于列名比较一般的税目。比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类,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如两个税
30、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根据它的功能(用途)进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接近,就视为更具体。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如不锈钢刀的列名比不锈钢制品列名更为具体。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税号85.10,而不应作为手提式电动工具归入税号85.08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税号85.09,这就是按此规则归类的。如果某一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不能使用“具体列名”规则。(2)对于下列三种情况,当规则三(1)不
31、能解决时,应按“基本特征”原则归类:混合物;不同材料的组合物或不同部件的组合物;零售成套货品。例如,由海蜇、调味包、橄榄油构成的即食菜,由于其中的海蜇是构成这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它应按海蜇归类;成套理发工具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税号85.10)、一把梳子(税号96.15)、一把剪刀(税号82.13)、一把刷子(税号96.03)及一条毛巾(税号63.02),装于一个皮匣子(税号42.02)组成。因此,该货品应归入税号85.10。(3)当规则三(1)和规则三(2)都不能解决归类问题时,可以按照“从后归类”的原则将货品进行归类,即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例如等量的黑麦和大麦的混合麦,
32、由于此混合麦中,两种麦含量相同,无法确定其“基本特征”,所以不能按基本特征原则对其进行归类,但它与税目号1002和1003的货品均有一定联系,按从后归类原则,它被归入税目号为1003的货品。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这里所称的“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
33、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这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a.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货品;b.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货品;c.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构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2);不能按照规则三(1)和(2)两款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3)。因此,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本规则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
34、品。例如:一罐小虾(税号16.05)与一罐开胃香肠(税号16.01),这些产品及类似的混合产品,应将每种不同产品分别归入各自所属的税目号项下。四、规则四四、规则四(一一)条文内容条文内容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二二)条文含义条文含义(1)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规则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中。(2)按照规则四归类时,必须先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然后将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税目。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
35、识。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例如编码8479、8543、9031等)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因此,规则四实际使用频率很低。(三三)使用方法使用方法本条规则的使用方法如下:根据待归商品,列出最相类似的商品的归类品目,从中选择一个最适合的品目。这里需注意,所谓“类似”,要看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等。五、规则五五、规则五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一一)条文内容条文内容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
36、、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2)除规则五(1)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二二)条文含义条文含义(1)规则五(1)仅适用于当容器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时,容器包含的箱、盒及类似容器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被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适合长期使用的;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
37、本特征的。例如,首饰盒及箱(税号71.13);乐器盒、箱及袋(税号92.02)等。这里应注意:规则五(1)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远远超出茶叶的价格,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银制品归入税目71141100;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碗归类而不是按糖果归类。如果容器本身构成商品的基本特征,则此归类原则不适用。例如,装有月饼的金制月饼盒,由于其盒本身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内装的月饼价格,它本身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此时包装容器应与月饼分别归类,而不能与月饼一同归类。(2)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
38、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罐装氧气由于氧气罐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点,所以它与氧气应分开归类。这里应注意:在货品归类时,规则五(1)优先于规则五(2)。例如:与数字照相机一同进口的照相机套,应首先按五(1)规则归类,即归为数字照相机的税目8525,而不能按照相机套列名归在4202。六、规则六六、规则六(一一)条文内容条文内容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二二)条文含义条文含义(1)子目的法定归
39、类原则是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来确定的。如果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货品的归类,则上述税目各规则的使用原则也适用于同一税目项下的各级子目的确定。(2)“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在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都有的情况下,遵循子目注释优于类注释和章注释的原则。例如,“铂”的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范围不相同,归类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这里应注意的是: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同一数级子目,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例如,某一物品在同一税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六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六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确定子目时,应该按照先确定一级子目,然后确定二级子目,再次三级子目,最后是四级子目。为了避免人们在商品归类上发生争议,HS为每个类、章、品目和子目加了注释。这些注释和品目条文一样是确定商品最终归属的依据,被称为法定注释,而相对来说,各类、章的标题对商品的归类却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仅为查阅的方便而设。了解这一点对正确查阅HS编码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