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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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40 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 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 品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2、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 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 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 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 人对

3、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 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 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 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 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

4、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 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 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 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 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 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 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 值: (一)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 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 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

6、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 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 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 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

7、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 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 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 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

8、列要求建立健 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 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 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 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二)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 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 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 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

9、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 本规定附件 2 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 险措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 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

10、检测应当作 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 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 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写明紧急情况

11、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 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 资,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 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 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 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

12、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 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 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 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 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 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 建档。 重大危

13、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

14、告 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 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 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

15、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 将辖 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 将辖区内上一年度

16、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辖区 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 资料

17、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 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 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 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

18、重大危险源的 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 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 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 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 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

19、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责令 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 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 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 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

20、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 构的; (三)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 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

22、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 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23、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 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标准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 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二、R 的计算方法 n n n Q q Q q Q q R 2 2 2 1 1 1 式中: q1,

24、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 量(单位:吨) ;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 (单位:吨) ; 1,2,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 数;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 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 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 值,见表 1 和表 2: 表 1 校正系数 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见表 2 2 1.5 1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 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 值取值表 毒性气 体名称 一氧 化碳 二氧 化硫 氨 环氧 乙烷 氯化氢

25、溴甲烷 氯 2 2 2 2 3 3 4 毒性气 体名称 硫化氢 氟化氢 二氧 化氮 氰化氢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 甲酯 5 5 10 10 20 20 20 注:未在表 2 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 =2 取值,剧毒气体可按 =4 取值。 四、校正系数 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 500 米范围内常住 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值,见表 3: 表 3 校正系数 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100 人以上 2.0 50 人99 人 1.5 30 人49 人 1.2 129 人 1.0 0 人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 R 值,按表 4 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

26、的级别。 表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 R 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 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四级 R10 附件 2 可容许风险标准可容许风险标准 一、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 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 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 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 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 1 中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表 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 可容许

27、 风险 (/年) 1.高敏感场所 (如学校、 医院、 幼儿园、 养老院等) ;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 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 等)。 310 -7 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 (如居民区、 宾馆、 度假村等) ;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 店、娱乐场所等)。 110 -6 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 N 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 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通常 用社会风险曲线(F-N 曲线)表示。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 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28、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ALARP 原则通过两个风险 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 3 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 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 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 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 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 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 风险应满足图 1 中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要求。 1101001000 1x10 -9 1x10 -8 1x10 -7 1x10 -6 1x10 -5 1x10 -4 1x10 -3 1x10 -2 1x10 -1 图 1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累积频率 F/(次/年) 死亡人数 N/(个) 可容许区 尽可能降低区 不可容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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