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 第 1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1998 年 1 月 4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 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 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 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 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
3、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 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 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 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 其运输、 贮存、 利用或者处置, 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 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 8 位数字。其中,第 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 46 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 78 位为废物类别 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 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1 月 4 日原国家环境 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 废物名录(环发19988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