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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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二二 章章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主体。可以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合同法第九条第九条规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 人订立合同。人订立合同。” ” ( (一一) )关于关于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能力 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九条规定: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2、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二二) )关于关于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能力 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三三) )关于关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能力 l其产生和消灭与法人相同,起始于该组织的成立,消灭于该其产生和消灭与法人相同,起始于该组织的成立,消灭于该 组织的终止。组织的终止。 (一)关于(一)关于公民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

3、种: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1.完全民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 2.2.限制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两种情两种情 况:况: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为的精神病人。 3.3.无民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有两种情况:两种情况: 一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一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神病人。 (二)关于(二)关于法人法人的民事

4、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两个主要特点: 1. 1.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 止时消灭。此外,止时消灭。此外,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企业法企业法 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 2. 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即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是通过法人的内部机构来实现的,即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者工作人员来实现的。 (三)关于(三)关于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5、能力 l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同,即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同,即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 能力一致,也由其内部组织机构来实现。能力一致,也由其内部组织机构来实现。 所谓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简称代订合同,是指当事人,简称代订合同,是指当事人 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后果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代订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代订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第一,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 第二,由代理人向第三

6、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第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第三,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第三,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四,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第四,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 l所谓所谓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内容的方,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内容的方 式,即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式,即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l合同法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

7、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和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 l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所谓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所谓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是 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 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所谓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所谓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当,是指当 事人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事人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l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是指当事人之间就

8、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 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内容通常称为合同条款。系表示一致的意思。合同内容通常称为合同条款。 l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l1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l2 2标的;标的; l3 3数量;数量; l4 4质量;质量; l5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 l6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l7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l8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诺方式。” ” (一

9、)要约的概念(一)要约的概念 l按照按照合同法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二)要约有效的条件(二)要约有效的条件 1.1.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 2.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关于要约邀请(三)关于要约邀请 1.1.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的概念 l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2.要约邀请的种类要约邀请的种类 l合同法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10、招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商业广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商业广 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11、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一一) )要约生效时间的概念要约生效时间的概念 l指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指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 (二二) )要约生效时间的意义要约生效时间的意义 l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不但对于确定要约人从何时开始受其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不但对于确定要约人从何时开始受其 要约的约束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受要约人决定是否要约的约束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受要约人决定是否 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即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也具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即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也具有 重要意义。重

12、要意义。 ( (三三) )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 l如何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大体如何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大体 上可分为三种:上可分为三种:发信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了解主义。 ( (一一)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 1.1.概念概念 l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2.2.条件条件 l合同法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当在要约

13、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二二) )要约的撤消要约的撤消 1.1.概念概念 l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 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2.2.条件条件 l合同法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规定:要约可以撤消。撤消要约的通知应要约可以撤消。撤消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3.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 (1)(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14、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 (2)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准备工作。同作了准备工作。 ( (三三) )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 l要约撤回适用于要约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而要约撤销适用于要约撤回适用于要约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而要约撤销适用于 要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要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 (一一) )概念概念 l又称要约消灭,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又称要约消灭,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 (二二) )要约失效的条件要约失效的条件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第

15、二十条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条件(一)承诺的条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承诺必须由

16、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2.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l对要约内容的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合同标的、数量、,是指受要约人对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l对要约内容的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合同标的、数量、,是指受要约人在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17、、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以外对原要约内容所作的补充、限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以外对原要约内容所作的补充、限 制和修改。制和修改。 3.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二二) )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 外。外。” ( (一一) )承诺期限的概念承诺期限的概念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定:“承诺应当以通

18、知的方式作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 外。外。”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 内内 l到达要约人。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 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 诺应

19、当在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内到达。内到达。” l合理期限合理期限的确定,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约人:一是要约人 发出要约并使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二是受要约人收到要发出要约并使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二是受要约人收到要 约后作出承诺的时间;三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并使其到达约后作出承诺的时间;三是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并使其到达 要约人的时间。要约人的时间。 ( (二二) )承诺期限的计算承诺期限的计算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

20、始计算。信件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 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开始计算。人时开始计算。” ( (三三) )逾期承诺逾期承诺 l 逾期承诺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承诺的

2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 新要约。新要约。” (四)承诺逾期到达(四)承诺逾期到达 l承诺逾期到达承诺逾期到达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 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

22、承诺有效。” (一)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一)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 的行为时生效。的行为时生效。” l合同法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书形式订

23、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 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l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l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 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要约人。要约人。 l与要约不同的是与要约不同的

24、是, ,承诺只能撤回承诺只能撤回, ,不能撤消不能撤消。承诺不能撤消的。承诺不能撤消的 原因在于承诺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成立。原因在于承诺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成立。 l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按照,按照合同法合同法第三十第三十 条条的规定,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这种变更将被视为受要约人向要约其法律后果是这种变更将被视为受要约人向要约 人发出的一项新要约,而不能成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因而也人发出的一项新要约,而不能成为一项有效的承诺,因而也 就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就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l合同法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定:“承诺对要约的

25、内容作出非实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 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 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一)合同成立地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一)合同成立地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l合同成立地点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地点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成立的地点。 l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26、合同履行地、合同签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 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l合同成立地点与确定法院之间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密切相联;合同成立地点与确定法院之间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密切相联; 同时,合同成立地点与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也有十分密切同时,合同成立地点与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也有十分密切 的关系,所以明确合同成立地点具有重要意义。的关系,所以明确合同成立地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二)合同成立地点的确

27、定 l合同法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 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第三 十五条十五条规定: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 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8、。” l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为一般交易条款、一般契约条款或标准,又称为一般交易条款、一般契约条款或标准 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 合同、附和合同等。合同、附和合同等。 l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有利的一面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的一面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 于提高当事人双方合同订立过程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于提高当事人双方合同订

29、立过程的效率、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合同 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一事一议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内容的不确定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一事一议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内容的不确定 性、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性、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l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利不利的一面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由于在经的一面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由于在经 济地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因而导致其济地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行业中居于垄断地位,因而导致其 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对另一方当事人 的权利考虑较少或者附加种种限制条件,事

30、实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考虑较少或者附加种种限制条件,事实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如下两项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如下两项义务: (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l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 制定格式条款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制定格式条款

31、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 会产生格式条款提供者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会产生格式条款提供者所期望的法律后果的情形。 l 凡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或具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凡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或具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 (一一)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规定情形的。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规定,有具有有具有 合同法合同法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

32、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二二) )具有具有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第五十 三条三条规定,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三三) )免除责任又称为免除主要义务。免除责任又称为免除主要义务。 ( (四四) )加重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 (五五) )排除

33、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 (一一) )格式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解释 l格式条款解释格式条款解释,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在履,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在履 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对格式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而产生争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对格式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而产生争 议,受理合同争议(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引起争议议,受理合同争议(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引起争议 的格式条款及其相关条款内容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格式条款及其相关条款内容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分析、说明。的分析、说明。 ( (二二) )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34、 l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按照这一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格式格式 条款解释的原则之一为: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条款解释的原则之一为: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 l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是指因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两,是指因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两 种以上解释,导致合同当事人双方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时,受理

35、种以上解释,导致合同当事人双方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时,受理 合同争议(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含义的解释应当不利合同争议(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含义的解释应当不利 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于格式条款提供者。 l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乃格式条款解释的此乃格式条款解释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另一项重要原则: 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l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未能履行依据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未能履行依据

36、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 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l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 l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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