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 号)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37 号)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教财200416 号)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0205 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2225 号)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鄂财教发2015115 号)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学前教育改革与
2、发展意见 (鄂政发20112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资助范围是指在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在2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农村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中取得全日制学籍的在本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主要是按国家政策进行资助,同时各地、各学校(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结合实际,拓宽资助渠道,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助学,不断扩大资助面。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四条 坚持公开平等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公示资助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在校内外主动公
3、开各类资助信息,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集中在本单位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开资助政策、公布受助学生名单等有关资助信息。第五条 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在取消办学资格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间,同时停止享受资助资格。建立健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异动情况,学校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确保学生信息准确。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受助资格:1、严重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2、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3、连续超过 2 个月不在学校就读的;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3第六条 坚持分
4、级负责原则。全市学生资助工作由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监管,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学校负责抓落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依据本规范制定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省、市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方针、政策;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县(市、区)及市直属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审核、监督、汇总、归档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统计报表、信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其他相关资助工作。第八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职责是
5、负责管理所属学校资助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受助学生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料归档、检查监督等日常资助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咨询、投诉和监督。第九条 学校要成立资助机构。 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和评审小组,配备专职(兼职)资助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资助机构的职责是抓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落实,做好受助学生的认定(评审) 、申报、资金发放、资料归档等日常资助管理工作。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职责4(一)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1、学习、掌握和落实学生资助政策;2、负责日常学生资助工作;3、加强协调与财政、审计
6、、监察、学籍等部门的沟通;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学生资助工作。(二)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职责:1、学习、掌握和执行学生资助政策;2、具体办理所负责的资助工作;3、热爱学生资助工作,自觉遵守政策纪律;4、做好其它学生资助工作。(三)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工作职责:1、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工作;2、解读、传达、宣传学生资助政策;3、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4、加强与财务、学籍等科(室)沟通;5、完成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资助工作。(四)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工作职责:1、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学习;2、接受学生和社会对资助政策咨询;3、具体办理本校学生资助工作;4、热爱学生资助工作,自
7、觉遵守政策纪律。第四章 工作流程5第十一条 资助工作流程(一)幼儿园、农村中小学、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工作流程1、班主任负责指导和督促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提供贫困证明材料;2、班委会负责材料收集与初审;3、学校评审小组负责受助学生资格审查;4、学校负责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到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6、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网上公布;7、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向本级财政局申请拨付资助金;8、学校负责给学前教育幼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受助学生发放资助金,普通高中和中
8、等职业学生办理专用银行卡(资金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 ;9、学校建立、完善台账备查;10、学校对资助工作进行小结,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反馈学生资助工作情况。(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流程61、申请贷款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 https:/ 同时根据高校录入的回执上的金额将学费和住宿费划拨到高校;8、高校收到代理银行划拨的贷款资金后向贷款学生开具收费发票;9、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做好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工作小结。第五章 政策宣传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通过专栏、展板、简报、网络、报7刊、广播电台等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宣传资助政策,使广大学生
9、和家长充分了解国家资助政策, 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还要开展学生资助诚信感恩主题教育,做好“国家资助 助我飞翔”等征文评选活动,宣讲诚实守信感恩励志事迹,树立诚信观念,培养感恩意识和自强不息精神。第六章 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资助工作流程,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 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 参考其家庭成员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学校都要建立资助工作档案, 及时将有关文件制度、 实施方案、 评审规范、会议记录、
10、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受助学生名单、资金收支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和保存, 做到齐全、 规范、准确,同时还要建立相对应的电子档案,方便查询。第八章 工作机制第十五条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建立、 健全 资助工作职责 、资助工作制度 、8资助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做到工作过程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第十六条 加强义务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一补”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每年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算,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定期公布各学校资金安排、 使用情况及接受资助学生名单等信息。第十七条 落实配
11、套资助资金。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确保资金配套到位。根据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 4%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 3%5%比例的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经济幼儿资助。第十八条 加强中职学校实习生管理。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实习审批制,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二年级学生可到企业等单位参加总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的见习。 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要报当地教育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高中学校负责提前做好宣传、摸底;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
12、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同时要负责督促学生的还贷工作, 学生还贷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底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9第二十条 加大检查力度。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每学期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受助学生的核查,每学期至少一次。对检查的问题进行通报,下发督办函,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建立资助工作落实报告制度,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校必须每月把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情况将作为年底工作考评依据。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惩机制。年底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组织专班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金的行为和工作严重渎职且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接受咨询投诉。电话:#。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