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尹腊梅电子商务法概论请思考:电子商务法是什么?电子商务法包括哪些内容?电子商务的层次交付支付电子商务商务活动,是指商事主体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从事的各类有关资源、知识、信息交易等活动的总称。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特点无纸化自动化、便捷化突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虚拟性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的定位电子商务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的特征民商法程序法宪法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层次和部门和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
2、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摘自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民商法民法总则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法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电子商务立法国际组织联合国:两个示范法、一个公约国际商会ICC:国际认证及证书统一作业准则(1995)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1997)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正在制定中)经合组织OECD: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均系指导性文件)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
3、1997)欧盟电子签字统一框架指令(1998)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8)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1999)WTO全球基础电信协议(1997)信息技术协议(1997)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 (1997) 电子商务法立法基本原则1、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寻求电子商务法律解决方案原则2、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3、技术中立原则(TECHOLOGY NEUTRALITY)4、自治和促进交易原则5、安全原则6、保护电子消费者权益原则美国1997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政策和规划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通过统一电子交易法2000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2003年统一商法典修订,将上述两法大部分内容纳入国际与国内
4、商务电子签字法从1995年到2005年这10年间,近30个国家制定了电子商法或者电子签字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极为罕见。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沿革1、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2、合同法有关数据电文的规定3、行业及地方立法的探索4、2005年电子签名法出台5、通过行政法规、行业规章进一步细化6、2013年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规划课后思考题1、案例一评析,并整理合同法理论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分的意义与标准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变化。2、整理最近一年内法制、时事类栏目(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所有涉及到电子商务问题的专栏及其比例,并指出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与意义。3、请用物权和债权的基本理论解释一下网络游戏服
5、务合同中服务提供商和游戏玩家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电子商务、交付、许可第二章网络接入与运营互联网接入的相关法律问题(Access to the Internet)网站的设立及其管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互联网接入和域名接入互联网设立网站首先必须接入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入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互联网的接入在电信总局与接入单位之间产生的关系具有双重性,既有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又具有管理关系。接入单位与用户之间的基础关系又是服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因特网接入的法规目前主要是:1996年国务院颁布
6、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1.3截止到2007年,我国共有7家机构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提供普遍服务义务: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科院、中移动、教育部、中国联通、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域名及其注册域名:是一套采取英文字母来表示站点地址。域名通常分为三级。 顶级域名:通用顶级域名:也称国际域名,如com、net、org、edu、gov 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如中国代码为cn。二级域名:类别域名:至少有以下6个: ac、 com、edu、gov、net、org 区域域名:行政区域域名有34个,大多为行政区名称的拼音缩写三级域名:当事人可以自主命名,也称为核心域名;对应地,二级、一
7、级域名属于后缀。一级域名和行政域名可以判断网站的地理位置,类别域名可以判断网站的性质,三级域名代表当事人特色。域名作为一种地址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命名的规则三级域名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域名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且不能与已注册域名、行业名称、地名、二级域名、专用术语等冲突。单位选择域名不能违反下列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
8、。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原告(美国)匡威公司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起诉称: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CONVERSE”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该获得全面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对域名的注册和保护。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
9、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CONVERSE”注册为域名,使得原告不能注册“”域名,并造成了客户的误认和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国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解决?国网公司抢注域名违背了哪些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域名。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案外人(美
10、国)埃尔特拉公司(ELTRA CORPORATION)于1982年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CONVERS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545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衣服,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袜子,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1985年10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1988年6月10日又转让注册人为(美国)英特科子公司,1990年10月25日再次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 原告匡威公司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成立于1908年,主要生产销售运动服装和运动鞋。 被告
11、国网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域名“”,根据原告分别于2002年1月28日和2003年6月5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注册单位: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联系人:张捷;域名类型:E;所属注册商:万网;域名服务器: 202.106.186.239。 根据原告于2003年6月5日访问“”下载的页面显示:该域名指向“http:/ 本院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经合法受让成为在中国注册的“CONVERSE”
12、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虽然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查询单上表明“CONVERSE”商标的注册人分别为康沃斯公司(美国)和康沃斯公司CONVERSE INC.,根据原告向我院提交的公证认证材料,匡威公司的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由此可以认定康沃斯公司即匡威公司,两者为同一主体,享有“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
13、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匡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 “CONVERSE”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移转注册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及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出具的商标查询单,证明原告享有“CONVERS
14、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 “匡威”文字商标注册证,其中注册人为“康沃斯股份有限公司CONVERSE INC.”,证明康沃斯公司和匡威公司为同一主体,均为CONVERSE INC.的中文译名; 3. 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该域名已经被被告国网公司注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
15、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
16、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17、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域名的申请网站设立及其网络服务的法律管制1、网站的分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网站管制 (1)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站许可登记制 (2)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制 (3)特殊行业审批制 (4)特殊信息服务专项申请或备案制(1)经营性信息服务许可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设立人应当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
18、度。经备案,即可开站运营。(3)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上述行业的,审批是一种前置程序;不管是经营性信息服务,还是公益性或非经营性信息服务如果涉及这些行业,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4)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电子公告即是BBS。所有网站如开辟这项服务的话,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申请或备案。网站设立实例:163网站许可备案信息 2014年3月截图跨地区ICP证在线特殊经营行为许可(1)在线特殊经营行为许可(2)在线特殊经营行为
19、许可(3)在线特殊经营行为许可(4)其他备案网络信息内容审批实例:魔兽世界审批权之争究竟该由谁审批?文化部?新闻出版署?三定的规定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又分别印发了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三定”规定 ,其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规划、指导、核准全国性印刷复制装备会展交易活动的职责。(二)划出转移的职责。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
20、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文化部。新闻出版署?三定解释的规定中央编办2009年9月7日出台的“三定“解释则规定: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完全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
21、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伍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新闻出版署?自己的规定在该规定颁布之后,2009年9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一律不得上网,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可以上网使用,任何部门不再重复审查,文化、电信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上网运营或审批后擅自改变内容的网络游戏,新闻出
22、版总署将通知有关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服务,并依法予以查处。”两部门打架!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就在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权限上发生了冲突,于是导致了2009年著名的“魔兽世界网络游戏审批权纷争”事件。 许可或审批内容许可或审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主要依据主要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机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如利用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各地通信管理局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设有电子公告服务(bbs)论坛网站互联网信
23、息服务管理办法 各地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只需要备案)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利用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及其服务的网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
24、定(文化部,2003年)文化部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批准审核(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需要备案)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信息经营性网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医疗卫生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2001年)卫生部和各地卫生局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经营互联网出版类电子商务业务的网站,如网络杂志、电子杂志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即将出
25、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 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即教育网校,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教育网站)。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主管教育行政部
26、门(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2005年)信息产业部电子支付许可证(审批) 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支付平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中国人民银行美国在线诉香港美亚案(2002)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所确立的霸道管辖背景:长臂管辖原则的“最低限度的接触”(1) 被告在管辖地域和原告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联系性质;(2) 双方联系的数量;(3)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联系与诉讼原因之间的关系;(4) 原告管辖地对其本地居民提供管辖对
27、管辖地有何利益;(5) 双方在受理法院进行诉讼的便利程度。如何理解“最低限度的接触”Bensusan Restaurant Corp.V.King一案中,原告是纽约州一家著名爵士乐俱乐部“蓝记号”的拥有者,被告是密苏里州一家同名俱乐部的经营者,被告利用自己在密州的Web 站点为其“蓝记号”俱乐部作广告。原告向纽约州起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纽约法院认为拥有一个可被全世界访问的网站并不构成管辖的基础, 如果被告没有针对纽约州的“进一步行为(AdditionalActivity)”,并且从纽约州获取利益,就不构成对纽约州的“最低联系”,因而拒绝行使管辖权。(该案的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
28、诉,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由此可见,不论是武断地认为一个域名管理组织在某地,因此,该地的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是没有合理理由的。美亚案主审法院的牵强逻辑1. 能够即正当艾利斯认为虽然该注册域名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美亚和东方通信,但是该域名的中央数据库在美国的领域之内,因此美国可以控制该域名,并且可以变更该域名的所有权。因此他的逻辑既是“能够即正当”。2. 最低限度联系的划分他将最低限度联系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类是“针对物型”, 该类诉讼中法院所判定的特定物上的财产权关系着每一个潜在的权利持有人,无论该权利人是否参与诉讼。本案即属于这一类型;第二类是“准对物1”型,该类诉讼所牵涉的财产权只
29、针对特定的参与诉讼的权利关系人;第三类是“准对物”型,该类诉讼涉及关于某物的特定的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权利,与准对物型不同的是,这里所涉及的权利并不是案件标的物上的权利。因此,作为顶级域名的管理者NSI所在地,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是有足够的理由来对该案进行管辖的。新时代法律人的使命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通过CNN诉美亚案将自己的司法管辖权延伸到了世界各国。但是,这样做是不合乎法理的。域名的冲突应该由一个统一的世界性的司法机构来进行仲裁或者判决,而不是由一国或一地区之法律来判断。有鉴于此,我们应当谋求建立一个强有力且排他的世界级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并保证这个机构的公平和独立。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争端解决
30、机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和管理机构 以.com,.net,.org结尾的通用顶级域名,由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的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受理注册和管理。 二、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争议解决程序”)的产生、适用规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相应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 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结果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结果 (1)投诉人败诉,所涉通用
31、顶级域名的现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通用顶级域名; 或(2)投诉人胜诉,专家组可裁决将所涉域名撤销或转移给投诉人。四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救济途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救济途径 裁决作出注册人的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的,域名注册商一般会执行该裁决;但是执行前会等待10个工作日。 因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向域名注册商并及时提交正式诉讼文件,阻止裁决的执行。2.3 网络信息行为及其责任体系 2.3.1 网络信息传播流程:网络信息行为的样态作为一种媒体或通信工具,各种网络行为均可以归结为网络信息行为。网络信息行为抽象为五类: 1、信息的生成 2、信息的发布 3
32、、信息的传输 4、信息的接受 5、信息的储存和删除。网络信息行为责任基本原则:谁发布,谁担责信息制作人:信息创作人、制作人享有该信息上的权利,承担由此引发的义务信息发布人:既可以是网站经营者也可以是用户既可以生成人授权或同意发布,也可以是未经过授权或同意发布信息传输人信息传输人事先不知道信息内容,无法事先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信息的发布人事先知道信息内容并可以对信息内容审查、编辑和处理发布人和传输人是重合的,也可以是仅承担传输人的角色。其他信息行为的责任从网络信息的受体角度,信息传递类型:(1)多向主动型传递:T to 不特定公众(2)单向主动型传递:应特定主体请求传输(3)多向被动型传递:向任何
33、来访或获取者提供(4)单向被动型传递:应用户请求供咨询服务这些方式对责任认定有何影响?信息存储地对责任的影响?谁可以删除信息?删除的责任?2.3.2 网络信息行为责任体系1网络信息行为合同责任 2网络信息行为侵权责任3网络信息行为违法责任 (1 1)侵犯人格权)侵犯人格权(2 2)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3 3)其他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损害赔偿责任(a a)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b b)对肖像权的侵犯)对肖像权的侵犯(c c)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等(a a)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b b)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权 (
34、c c)销售侵权商品行为)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任何网站经营者、用户有发任何网站经营者、用户有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侵害消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适用费者合法权益的,可适用广告法广告法第第3838条规定,承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1 1)发布虚假广告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发布虚假广告的刑事和行政责任(2 2)传播有害信息、违法信息的责任)传播有害信息、违法信息的责任网站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存在信息服务合同关系,任何使用网络从事电子商务、在网站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存在信息服务合同关系,任何使用网络从事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人都应当对其合同义务承担责任。线交易的人都应当对其合同义务承担责任。2
35、.3.3 网络信息侵权责任 信息侵权责任概述1网络信息侵权网络信息侵权:在因特网上发布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权益。侵害客体:著作权;人格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等。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只是利用了网络进行。法律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什么责任。2网络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基本问题网络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应当对自己网络言行负责,任何网络言行均受现行法律调整,均与其他侵权行为承担同样的责任。信息归属规则和方法是网络行为责任承担的基础。网络信息侵权责任承担原则是:“谁发布、谁侵权、谁担责”。在发布至接受中间承担传输任务的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则应当根据现行法律原
36、则结合网络的特殊特征做出判断。目前,在国际上基本形成通行的规则是:网络信息的传输人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信息侵权的状态下,仍帮助或引诱发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延续侵权行为时,才承担责任。 2.3.4 网络信息侵权责任:发布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网络信息发布人因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旦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侵害了他人合法权利,那么他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这种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并不以他上传信息时是否有过错为要件。发布人都应当移除或删除上传内容。一旦上传的信息侵犯他人财产权、人格权,停止传播、移除信息的责任是无条件的,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如果受害人还受到损害,那么他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
37、,需要满足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2网络信息的发布人因侵权承担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实施了信息发布行为且该信息内容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害 特定人在网络上发布了侵害他人权益的信息。使他人遭到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2)信息发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后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网络信息发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 在信息网络侵权中,信息的传输人只有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中某个信息侵权时,才承担责任。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如果向网络上载信息侵害他人权益,即被推定存在过错,除非他能够证明无任何过错。2.3.5 网络信息侵权责任:传输人的责任1传输人的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处
38、在发布人和接受人之间向网络提供、传送信息的主体称为传输人。没有传输人,信息不能发布,传输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发布人侵权的作用,传输人也可能构成帮助性质的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教唆、帮助侵权在理论上也称为间接侵权。比较:间接责任和间接侵权是不同的概念。 间接侵权,在我国指第三人教唆、帮助侵权,而 “间接责任”涵盖了所有本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却基于某种法定原因而对“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间接侵权”只是导致“间接责任”的一种原因而已;而间接责任,包括间接侵权(帮助侵权)的责任和替代责任两种情形。2传输人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帮助侵权责任是信息传输人在明知(自认和
39、推定)或应知用户信息侵权时,仍然从事信息传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网络信息的传输人帮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从事了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 只要直接侵权的事实得到认定,那么传输人帮助行为亦即存在。 (2)主观上具有过错 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所传播信息侵权或经权利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仍然“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则构成“帮助侵权”。3传输人过错的认定:版权法领域的规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规则
40、:由处于被告地位的服务提供者(传输人)承担证明“不知道”其存储、链接的网络信息内容侵权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可提出反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至于明知情形,一般很难证明。4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发生的条件: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实施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但其具有监督“直接侵权者”的能力和权利,并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由此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成立与否,取决于“监督”和“直接经济利益”的解释。 第一、法律不应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督用户上传信息是否侵权的义务。 第二、关于“直接经济利益”的认定。当ISP仅仅收取了网络服务费时,不予
41、追究其替代责任。5.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就网络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就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通知未带责任的情形。以通知未及时采取措施为归责条件。
42、及时采取措施为归责条件。中介方主观上知道的(明知,不包括应中介方主观上知道的(明知,不包括应知),应主动(而非等待通知)采取措施,知),应主动(而非等待通知)采取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承担连带责任。2.3.6 网络信息侵权规则的应用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角色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网站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网站侵犯他人权利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在他人利用网站实施侵权时,网站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在一般情形下,当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直接上传信息的端口时,用户是发布人,而服务提供者是传输人;而当某信息是由服务提供者上传且置于用户可以获取的网络系统,服务提供者既是发布人,又是传输人。在法
43、律上,发布人和传输人两种角色的确定可判断信息的归属和责任主体,确定谁是信息的主体,谁对信息内容负责。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主要有两个:监控义务、协助调查义务(1)监控义务主要义务 监控义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发现、知道其经营的网络(站) 中的特定信息违法、侵权,即采取移除、停止传播的义务。 除非某信息附含有明显的侵权事实,否则不能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因 违反监控义务要求而承担替代责任。 “安全港”规则: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义务与他们的能力。(2)中介服务商的协助调查义务辅助性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查询侵权行为人、 侵权事实证据的调查义务。 网络中介
44、服务商协助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当包括:被控侵权人身份情 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上载、下载情况记录等有关侵权行为的证明材料。2.3.7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侵权中的责任:案例两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侵权中的责任:案例两则案例一案例一: 大学生大学生诉首都在线诉首都在线本案被告本案被告263首都在线(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所属),是一家综合性网首都在线(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所属),是一家综合性网站,它为普通网民设立了可免费上载个性化信息的站,它为普通网民设立了可免费上载个性化信息的“个人主页空间个人主页空间”。1998年年9月,月,大学生大学生杂志社编辑出版了杂志社编辑出版了大学生大学
45、生杂志特刊杂志特刊考研胜经考研胜经,其中汇编了,其中汇编了179篇篇文章。文章。1999年年8月,李翔未经月,李翔未经大学生大学生杂志社的许可,亦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和杂志社的许可,亦未指明所载内容的出处和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即将向相关作者支付报酬,即将考研胜经考研胜经中的中的137篇文章上载于篇文章上载于263首都在线开设的首都在线开设的个人主页个人主页“复习指导复习指导”栏目内。栏目内。2000年年2月,月,大学生大学生杂志社以首都在线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杂志社以首都在线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的责任。被告首都诉讼,要求承担侵犯著作权
46、、名誉权的责任。被告首都在线认为,互联网在线认为,互联网隐私权、隐私权、言论自由的特殊性也给网站管理带来很大困难。言论自由的特殊性也给网站管理带来很大困难。263个人主页现有个人主页现有10多万用户,每天多万用户,每天更新的数据量有数百兆甚至上千兆,要求首都在线一一审查是不现实的更新的数据量有数百兆甚至上千兆,要求首都在线一一审查是不现实的。而且在接。而且在接到警告函之后及时删除了争议文章。到警告函之后及时删除了争议文章。该案成为中国首起因网民擅自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将网站推上被告席的诉讼。该案成为中国首起因网民擅自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将网站推上被告席的诉讼。案例二案例二:王蒙等:王蒙等6作家
47、诉世纪互联作家诉世纪互联1999年年6月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6位著名位著名作家,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由作家,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http:/)主办的)主办的“北京在线北京在线”(http:/)网)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从而侵犯了他们站,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从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的权益,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位作家诉讼被侵权的作品分别为:王蒙位作
48、家诉讼被侵权的作品分别为:王蒙坚硬的稀粥坚硬的稀粥、张洁、张洁漫长的路漫长的路、张抗抗、张抗抗白罂粟白罂粟、刘震云、刘震云一地鸡毛一地鸡毛、毕淑敏、毕淑敏预约死亡预约死亡、张承志、张承志黑骏马黑骏马和和北方的河北方的河。1999年年9月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六位作家的七部作品,在其网上的主页上刊登致歉声信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六位作家的七部作品,在其网上的主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分别赔偿六位作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世纪互联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明,并分别赔偿六位作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世纪
49、互联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决的终审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没有穷尽使用二审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没有穷尽使用作品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虽然著作权法对作品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虽然著作权法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明确界没有明确界定,但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网络若未经许可使用他定,但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网络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50、尤其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人作品,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尤其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若不控制,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则将形同虚设。鉴于此,驳回上诉人对此若不控制,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则将形同虚设。鉴于此,驳回上诉人“世纪世纪互联互联”关于关于“不承担侵权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维持海淀法院的原判。的请求,维持海淀法院的原判。该案最终判决实际上确立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该案最终判决实际上确立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