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02网站与域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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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尹腊梅2016 域名法律问题 网站设立的监管 网站设立人及责任主体电子商务法概论 思考题: 1、能否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2、能否将他人普通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 3、除了商标外,还有哪些权益,在后域名必须得绕着跑? 4、获得域名注册后,他人能否将其注册为商标? 5、还有哪些新型寻址工具,可以准用域名冲突的相关规则?第一章 域名法律问题 一、在后域名对在先商标的抢注行为及其规制 二、将他人在先域名抢注为商标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三、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 四、通用网址 五、APP等新型寻址工具引发的法律问题 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宝洁诉上海晨炫 阿里巴巴诉马啸天

2、杜邦诉国网 匡威诉国网在后域名与在先商标 正普与商评委(及第三人阿里巴巴) 伍伍壹与拍拍贷在先域名与在后商标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案(域名恶意注册)两个域名之间 域名纠纷案 域名纠纷案课堂讨论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起诉称: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CONVER

3、SE”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该获得全面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对域名的注册和保护。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CONVERSE”注册为域名,使得原告不能注册“”域名,并造成了客户的误认和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解决? 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匡威诉国网 原告匡威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 “CONVERSE”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移转注册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4、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及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出具的商标查询单,证明原告享有“CONVERS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 “匡威”文字商标注册证,其中注册人为“康沃斯股份有限公司CONVERSE INC.”,证明康沃斯公司和匡威公司为同一主体,均为CONVERSE INC.的中文译名; 3. 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该域名已经被被告国网公司注册。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案外人(美国)埃尔特拉公司(ELTRA CORPORATION)于1982年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CONVERS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54598

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衣服,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袜子,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1985年10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1988年6月10日又转让注册人为(美国)英特科子公司,1990年10月25日再次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 原告匡威公司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成立于1908年,主要生产销售运动服装和运动鞋。 被告国网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域名“”,根据原告分别于2002年1月28日和2003年6月5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注册单位:北京国网

6、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联系人:张捷;域名类型:E;所属注册商:万网;域名服务器: 202.106.186.239。 根据原告于2003年6月5日访问“”下载的页面显示:该域名指向“http:/ 本院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经合法受让成为在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虽然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查询单上表明“CONVERSE”商标的注册人分别为康沃斯公司(美国)和康沃斯公司C

7、ONVERSE INC.,根据原告向我院提交的公证认证材料,匡威公司的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由此可以认定康沃斯公司即匡威公司,两者为同一主体,享有“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8、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域名。 4、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限定了你方应交由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该程序将由网址 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

9、iders.htm 中所列明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所列明的均为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进行。 a. 适可的争议 一旦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一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时,你方有义务加入该强制性的行政程序: (i) 你方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你方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

10、议。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针对第4(a)(i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i) 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ii) 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

11、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iii)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iv) 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者。 c. 如何在答辩中证明你方对域名拥有权利及合法利益 你方在收到投诉书后,应根据程序规则第5条的规定来决定你方应如何准备答辩。针对第4(a)(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由专家组在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认定基础上得以证实,则表明

12、你方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者;或者, (ii) 你方(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因所持有的域名业已广为人知者;或者 (iii) 你方正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之意图者。 i. 救济措施 投诉人通过行政专家组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应限于要求注销你方域名或将你方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布 争议解决机构应通知我方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注册的域名所作出的

13、任何裁决。所有根据本政策所作裁决均全文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但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决定裁决中不宜公布的部分除外。 k.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 第4条规定所要求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除你方或投诉人在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定你方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我们将在得到有关争议解决机构行政专家组的裁决通知后、在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十(10)个工作日(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然后,我们将执行裁决,除非我们在该十(10)个工作日的等待期内收到你方在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3(b)(xiii) 条提出投诉的地域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

14、职员归档印鉴的的起诉书副本)。(一般情况下,该地域是我们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我方Whois数据库所记载的你方地址所在地。详细信息参见程序规则的第1条和第3(b)(xiii) 条)。如果我们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内收到了上述文件,直至我们收到(i)令我们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令我们确信你方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或者,(iii)法院有关驳回你方诉讼请求或裁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副本,我们将不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也不采取进一步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

15、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

16、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该在先民事权益包括哪些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

17、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

18、权益。在先权益 2013年商标法第32条(2001年法第31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ICANN:商标我国相关司解和争议解决办法:民事权益2001商标法:在先权利 除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权利之外的权益(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19、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 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商号和字号 域名 角色名称新型民事权益 公开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角色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是一项不被人注意的权利。与隐私权相比,公开权是公开私人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开的方式有许多种,撰写自传,出版写真集,公开日记,召开有关个人信息的发布会等等,都是行使公开权利的方式。 源自美国。我国目前争议中。公开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形象商品化使用的日益广泛,商品化权问题提到了国际立法界定的层面。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报告,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中文名 商品化权 外文名 Commercialization rights 释 义 商品形象化 界定机构 WIPO国际局 化权对象 人物形象、动物角色、标志等 化权核心 形象 起 始 人格权中隐私案 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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