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一般情形 1.直接起诉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的,共同被告;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原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一般情形 4.两个以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作共同被告; 5.委托组织所作的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形 1.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答复的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2.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
2、政行为不服的,以公开该信息的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形 3.对授权组织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4.对涉及几个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特殊情形 1.当事人不服经批准的行为,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没有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特殊情形 4.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走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5.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