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投资法国际法学院 张国元国际投资法关于投资1. 投资的目标2. 如何实现投资目标投资的类型1.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2. 国内投资与国际投资3. 私人投资与官方投资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and /or )东道国投资者投资母国投资东道国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行为涉及的主体1.外国投资者、东道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企业2.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国际投资法国际私人直接投资行为的法律调整投资母国的法律调整1.国内法的调整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调整双边条约的调整2、国际法的调整多边国际公约的
2、调整区域性投资规范的调整已生效的专门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3、多边国际投资公约(华盛顿、汉城公约)WTO相关协议(TRIMs、GATS)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海外投资的风险分析1.海外投资的商业风险及解决2.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及解决国有化或征收政治风险战争或内乱货币汇兑政府违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1. 二战后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2. 马歇尔计划的实施3. 美国1969对外援助法案与OPIC的设立一开始美国由经济合作署(1948)共同安全署(1952)国际合作署(1953)国际开发署(1961)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 Private
3、Investment Corp.)4.美国首创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2)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承保机构:OPIC(政府公司);除美国是由政府公司负责之外,其他国家还有其他的做法:政府机构(如日本由通产省贸易局承办,此外,新西兰、瑞典等国亦同);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如德国由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负责,两者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代表联邦政府实施,但两公司只负责业务操作,承保和审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2.承保险别:国有化或征收险、战争或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3.合格投资:该投资符合东道国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应符合资本输出国的利益;投资应为
4、新设投资(包括对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技术改造和发展),OPIC鼓励新颖的投资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3)4、合格投资者:美国国民;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至少51%股权为美国人所有;在外国注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至少95%以上股权为美国人所有。如为美国人与他国人共同投资的,美国人所能取得的保险以其投资比例为限。5、合格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美国认可的友好国家;和美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6、承保比例:最大保额为其投资的90%,即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4)汉城公约1.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
5、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的目的与宗旨:鼓励在机构(MIGA)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2. 汉城公约的主要内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5)2、汉城公约的主要内容(1)设立MIGA,赋予其国际法人格。法定资本金10亿单位的SDR=10万X1万SDR。会员认购不得少于50股;(2)承保范围:增加了违约险。(3)合格投资:包括非股权投资,如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任何情况下,出
6、口信贷不接受。非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投资人不是通过投入现金或实物而取得相关企业的股权的投资,但相关的投资收益必须是依赖于相关企业或项目的成功。一般包括:合作生产合同;分享收益合同;管理合同;商标、专利技术、特许协议和技术协助合同;专利特许协议;交钥匙工厂合同;具有三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次位债券等。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利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6)(4)合格投资者:缔约国要求;非东道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是非法人,则其所有权人可单独向MIGA申请。在特殊条件下:A、经东道国和投资者共同申请;B、投入的资金从境外调入东道国境内;C、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则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投资者也
7、可获得MIGA的担保。(5)合格东道国:发展中缔约国,投资能在东道国获得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承保比例:10%(7)代位求偿权的行使:MIGA有权行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7)(8)其他业务:分保与赞助担保;投资促进活动。分保即再保险;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可以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此为赞助担保(guarantees of sponsorship)。 MIGA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倡议担保”,即可提供“MIGA式”的担保。投资促进活动具体包括投资调研、投资信息服务、技术援助和投资政策及建议。(9)MIGA的决策:两类
8、国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票权不均衡(一股一票制)。设定基本票,即每个成员都享有177票的基本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8)(10)MIGA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 2001年12月专门成立了一家国有独资政策性保险公司,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 险种:征收、汇兑限制、战争以及政府违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汉城公约(续9)3、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由外资控股的除外;在港澳台和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如其95%股权为境内的企业或机构控制,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合格投
9、资:投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下列形式的境外投资,不论是否已经完成,均可投保: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与华盛顿公约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1.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就投资问题产生的争议:如我国的三类合同争议;2. 外国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争议;3. 投资母国与东道国有关国际投资的争议;4.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最难以解决的争议-华盛顿公约的贡献。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与华盛顿公约国际投资争议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1. 用尽当地救济与卡尔沃主义:2. 外交保护权的行使: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华盛顿
10、公约1. 解决一国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通过设立ICSID以解决争议。2. 公约的主要内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与华盛顿公约3、ICSID(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的设立:4、“中心”的管辖权: 争议双方: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 其中“东道国政府”还可以是“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但必须符合两项条件:(1)缔约国通过法律文件通知“中心”,(2)被指派的组成部分或机构必须经过该缔约国批准。 “外国投资者”包括另一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法人包括:具有另一缔约国国
11、籍的法人以及虽然具有争议一方缔约国的国籍,但其受外国控制,各方同意为公约的目的,应该看作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与华盛顿公约 争议的客体:直接因国际投资而产生的法律性质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确定投资的范围,但不得违背公约的目的;纯粹的利益冲突被排除在公约的范围之外。 双方书面同意:一国加入公约并不当然认为该国必须接受“中心”的管辖;一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通知“中心”,表明愿意提交中心管辖的范围,但此种通知不能视为“同意”;双方的书面同意受各该国批准加入公约时对范围的限制。 书面同意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与华盛顿公约 争议解决的程序:调解、仲裁。 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
12、:(1)双方的选择;(2)争议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则);(3)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惯例);(4)仲裁庭不得以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为由而不作出裁决;(5)前述规定不得损害仲裁庭在各方同意时对争议作出公平和善良的决定之权。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与华盛顿公约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关于承认(裁决的解释、修改与撤销的规则)。 裁决的执行:(1)各缔约国应承认依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拘束力,并在其领土内履行该裁决;(2)缔约国应将“中心”仲裁庭的裁决,视为本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 作为争议一方的东道国不履行裁决的法律后果:(1)外资保护权的行使;(2)投资母国依公约64条的规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概述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国际金融法的特点国际金融法的基本问题: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金融风险的防范。国际金融法与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研究的问题税收管辖权的协调打击国际逃税、避税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国际法的解决方法:双边税收协定国内法的解决方法国际税法 国际双重征税的国内法解决方法免税法:累进免税法扣除法:免税法:抵免限额 国际逃税与避税共同点与区别解决:协作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