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单位的法律事务杂谈-ppt课件.pptx(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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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组织联合会讲座系列与民非组织活动相关的与民非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简述法律问题简述 一、什么是民非 二、民非的议事规则章程 三、常见的民非内部法律纠纷 1、“股权”之争 2、用工关系 四、常见的民非外部法律纠纷 1、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2、养老中的法律纠纷目录 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 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普通程序中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认律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聋哑人、外国人等; 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帮助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对民非的初步印象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我国第一家以专职律师为主体、专门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

2、。自成立以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援助案件、进行普法培训、开展实证研究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便捷、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效维权。从2005年9月成立到2015年8月,中心共接待法律咨询案件65201件,涉及农民工超过20万人次,涉及金额5亿元以上,共办结案件10069件,帮助农民工挽回损失超过1.45亿元人民币,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你们不是民办的吗,怎么用政府资金呢?” “不是企业,那你们是什么?” “你们就是做志愿活动吧?” “你们不是非营利吗,怎么能收钱呢?”一、什么是民非组织修改意见稿中的变化 根据1998年10

3、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016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法人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

4、织形式。 ”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大阵营。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营利与盈利 营利谋取利润,即以赚钱为目的,但能不能赚到钱,无法保证,可能赚,可能亏。 盈利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剩余,即利润,也就是赚到钱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提供社会服务,而不是为了通过经营活动来获取利润。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也体现在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

5、进行分配。 普通企业法人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民非的非营利性 以一个非营利组织和一个公司做比较,两者都有董事会和员工,公司的运营模式是董事会做决策,员工执行,董事会成员拿大部分利润,员工拿定额的工资和奖金。 而非营利组织依然是董事会做决策,员工执行,所不同的是如果组织运行良好,所获得的盈余是不可以进入董事会的口袋的,也不会是这个组织的大捐助者获利(和公司的投资者获利完全不一样),全部盈余必须投入组织运营中,帮助组织发展。 按照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具体要求,一个社会服务机构要确保非营利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具备非营利的

6、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不能像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二是产权清晰,组织应当以捐赠财产为基础开展活动,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三是有完善的非营利性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业务活动和财产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可问责。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 民非组织的非营利性不代表不赢利,只是说举办人不能从中分取利润或红利。民非组织利润仅能用于民非组织自身的发展,而不能向出资人进行回报。也就是说,出资人投入公益性民非

7、组织的财产属于民非组织所有,且在终极意义上已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 区别:公司的财产在终极意义上归属于股东。从民非组织中分取红利的手段 简单粗暴型: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入账,而采用进入举办者个人账户的形式直接由举办者(出资人)享有。 这种方式简单,但如果被发现,面临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吊销行政许可的风险。 温文尔雅型:举办者另行直接设立或隐名设立一个营利性企业,该企业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从民非组织收取各种服务费用或许可费用。该种方式合法合规,但存在一定的税负。 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基金会、慈善会等以募集资金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资金物

8、资等物质性帮助; 二是志愿者向受益对象提供的志愿服务; 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等以专业服务为专长的慈善组织向受益对象提供的无偿专业服务。慈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在慈善事业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专业的慈善服务。 慈善组织是社会组织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的社会组织都会成为慈善组织; 是否具备慈善组织潜质,关键看两方面: 一、是否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其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 二、其运作过程中是否能真正落实非营利性,是否可以达到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公益支出标准等管理规定。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区别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

9、,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中介服务、法律服务、以及其他类,共计十大类,除了中介服务和其他这两类的业务范围公益性不强,另外八类多数符合慈善法对业务范围的要求。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

10、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但申办社会团体的人员首先是中国公民,外国人目前在中国经商、居住等要求申办社会团体的就不能审批。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的分类上分四大块: 一是学术性社会团体,指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如学会、研究会。 二是专业性社会团体,指各个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各种类型的学术团体,一般定为学会、协会、促进会。 三是行业性社会团体,指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有行业调控职能的,或起到行业主导作用的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 四是联合性社会团体,区别于以上三种类型的、跨行业的、有联合体性质的社会团体,如校友会、联合会、联谊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类型 不

11、属于条例规定登记的特殊团体有三种类型: 一是参加政协的8大团体: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 二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可免于登记的中国文联及其所属的社团组织。 三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的、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高校内部组织的社团组织;机关内部的书画、集邮等社团组织;不到社会上活动的。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X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相当于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 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二、民非的章程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2、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召开的提前通知流程。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

13、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

14、免除责任。沉默、从众、弃权均不适用。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

15、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监事 1 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

16、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8点的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

17、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

18、事或经理如果存在以上8点情形的则不能担任。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未与本单位建立

19、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20、(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股权”之争 案例一:李某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 ( 商 ) 终字第 1161 号】 该案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 年第 9 期,这个案例对全国的审判工作均具有指导意义。三、内部法律纠纷 被告合子学校系

21、2011年11月25日经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告在被告筹建期间即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文明等共同合作有关被告筹建事宜。被告成立后,原告担任被告的董事兼副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2012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文明、案外人乐健及被告成立时的名义出资人上海意动互联艺术设计有很公司(以下简称意动公司)签订协议,确认原告、陶文明、乐健为被告的实际出资人,出资比例分别为35%、40%、25%。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分别将投资款12万元和75000元打人陶文明和乐健的银行账户。2014年7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文明无故解除了原告在被告处的董事和副校长

22、职务,导致原告无法行使董事和实际出资人暨举办者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为被告的出资人暨举办者,出资比例为35%。原告李稳博诉称 不同意原告李稳博的诉讼请求。被告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举办者暨出资人仅为意动公司,开办经费为50万元,全部系意动公司自有资金。原告仅系由意动公司作为举办者推荐至被告处担任董事的人员,并非原告所述系被告的实际出资人。根据被告的章程,被告有5名董事,不设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乐健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文明均为被告的董事。原告提交的两份所谓股东会决议,实为原告和陶文明、乐健3位董事私下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因不符合章程规

23、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而无效,不能代表董事会的意志。原告于2012年7月3日转账给陶文明的12万元并非对被告的出资,而系原告作为被告财务总管,被告法定代表人陶文明将被告需要对外支付的款项交付原告,由原告负责完成对外支付后,原告将剩余款项归还给陶文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合子学校辩称 2011年7月12日,由陶文明、乐健及原告李稳博等五人签署形成经被告合子学校第一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为:通过合子学校章程,通过举办者代表陶文明、乐健、李稳博和校长代表周绿、教职工代表刘金梁五人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等。经该次董事会通过的合子学校章程载明:学校由举办者意动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

24、资50万元举办,学校的注册资金50万元,举办者不要求回报;学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校董事会讨论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1年11月10日,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出具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沪虹民社登201172号),决定准予被告合子学校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合子学校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合子学校成立时所形成的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机构)设立审批

25、登记表载明:该校的举办者类型为民营企业,举办者为意动公司,开办经费为意动公司自有资金出资50万元等。合子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该校法定代表人为陶文明,业务范围为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业务教育(艺术类),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2012年3月29日,由原告李稳博和意动公司、陶文明、乐健在“股东签字”栏签字或盖章形成i.t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股东管理制度修订版,载明:“股东陶文明、李稳博、乐健于2011年共同出资创建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三人为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的实际、唯一出资方,持股比例分别为陶文明40%、李稳博35%和乐健25%,分红比例与持

26、股比例一致”,等等。该股东管理制度修订版中,在“学校盖章”栏盖有合子学校公章。同年7月2日,陶文明向李稳博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次日,李稳博分别向陶文明、乐健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和75000元。 2013年3月27日,由原告李稳博和意动公司、陶文明、乐健在“自然人股东签字”栏签字或盖章,由被告合子学校在“学校盖章确认”栏盖章形成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股东会议一份,载明内容为关于补交税款、股东后期合作事宜;参加会议的股东为李稳博、陶文明、乐健,等等。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李稳博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李稳博为被告合子学校的出资人暨举办者,出资比例为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27、法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可见,对于确认或否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的问题,审批机关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审查属于实质审查,体现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志。因此,确认或否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属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限范畴,包含了行政许可内容。据此,确认或否定举办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一审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特有的权力,属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原告李稳博以其与陶文明、乐健等签订股东会议、股东管理制度修

28、订版等协议要求确认其为合子学校的举办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李稳博的起诉。一审结果 上诉人李稳博在二审中改变对其诉讼请求的解释,认为其要求确认35%出资份额与举办者身份无关,此解释系将出资人与举办者相分离。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仅仅诉请确认其对学校的出资份额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应以出资人对其出资份额是否拥有法律上的权利为前提。这种权利的一种方式可体现为身份上的权利,即出资人基于出资可以对学校享有决策管理权。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系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可见,出资人若基于出资享

29、有对学校的决策管理权,该出资人身份必须与举办者身份合为一体,无法分割。而举办者身份的确认或变更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二审判决理由 那么,出资人是否可对出资份额单独享有财产权?二审法院认为,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不同于公司(或企业法人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对投入学校的资产和积累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出资人对学校也不享有类似于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合子学校在申请设立时,在由其举办者及全体董事(含李稳博)共同签章的提交申请许可和登记的学校章程中明确“举办者不耍求回报”,“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

30、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与本校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这是学校举办者和全体董事在学校设立时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也是取得行政许可和民政登记的条件,亦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投人民办学校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出资人的立法本意。 民办非企业学校的章程内容是取得行政许可和登记的条件,在学校设立后,学校董事不能随意对章程作出有悖于学校公益性质的变更或另行作出与章程性质不符的约定。根据本案合子学校的章程规定和该校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公益性质,该校的出资人(举办者)对其投人学校的资产不具有所有权,也不具有根据出资多少来获得回报、分配剩余财产等的其他财产权利。故李稳博要求确认其对合子学校的出资份额没有

31、法律上的财产权基础,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只是要求确认一项事实,没有法律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诉人李稳博是否对被上诉人合子学校投入过资金及投入多少资金,本案不作实体审查。如果李稳博对合子学校确实投人过资金,且李稳博投人该资金是以其成为合子学校出资人(举办者)的身份为目的,而不是单纯向学校的捐赠行为;那么,在以该目的的出资未能获得合子学校董事会接受,也未能获得行政机关变更许可和登记的情况下,李稳博可以另行主张要求接受其投人资金的受让人予以返还。 综上,本案中上诉人李稳博诉请确认其对被上诉人合子学校具有35%的出资份额的实质是李稳博要求确认其成为合子学校的举办者,而确认和变

32、更举办者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而对于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学校,确认非举办者身份的出资人地位没有现行法律依据,且根据合子学校的章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举办者)对于其出资形成的学校财产也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李稳博要求确认其出资份额只是要求确认一项事实,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故一审裁定于法有据,二审予以维持。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

33、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3)对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请要求确认没有法律权利基础的某项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最高法院的总结 既有的司法判决显示,法院均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此类转让作为作有效处理,即使这种转让实质上使得转让者从中获得了溢价。 关于民非组织 “ 股权 ” 转让的诉请,法院一般认为是关

34、于资产转让,考虑到并不违反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第 52 条的相关规定,一般认定有效,但对于转让价格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认知。民非组织举办者的身份及出资份额( 股权 )可否转让?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一些规定并不否定该等出资份额的转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院意见的通知指出,非公立医院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这里的 规定 ,包括了地方政府发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 地方政策性文件来看,一些省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了一些文件支持这种观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72 号)明确, 为鼓励社会

35、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机构保持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可从当年的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社会资本出资人 ,以及 积极探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并通过协议明晰合作双方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金额以及相应的责权利,更好地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如停办,经依法清算后,允许对剩余资产按照股权结构进行分配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院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 2012 35 号)的规定相对保守,通知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院中。 2、用工风

36、险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非具有社会服务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但工作人员享有完整的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 聘用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贴约定; 为某一具体项目聘请工作人员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一)、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步:弄清楚“谁和谁在签合同”?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

37、式等基本情况描述; 2)对当事人的资格要求,有没有相关的资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四、外部法律关系 第二步:明白“要干什么”?主要包括: 1)交易的是何种产品或服务; 2)质量; 3)数量; 4)价款或报酬。 第三步:第三步:怎么怎么干?干? 主要包括: 1)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 2)装卸、运输、交接方式; 3)验收的标准及程序; 4)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及期限; 5)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提供方式、费用承担。 第四步:第四步:干干不成怎么办不成怎么办?主要包括: 1)违约条款; 2)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的处理(比如履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方式、后果等)。 第五步:“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38、: 1)合同生效的条件、失效的条件; 2)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 3)约定送达条款;邮箱、地址、电话,尤其是法律文书的送达; 4)合同本身的份数、各方持有的数量; 5)争议解决的程序、管辖机构的约定。 1、合同有效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约人资质有问题、无权代理导致的无效。主要关注点 2、认真填写“合同目的”条款 ,其作用: (1)对其他条款的补充完善作用 (2)对具体条款的

39、解释作用 (3)确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 (4)确定是否承担定金责任 (5)可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3、是否设置了完备的合同解除条款。l 对方哪些违约行为你可以忍受?你的忍受底线是什么? l 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l 解除合同的程序。l 解除合同的后果。 4、违约条款是否完备?违约损失是否量化?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5、争议的方法调解、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内商事仲裁)、诉讼。 1、协助订立遗嘱与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合作 (1)口头遗嘱是非多:危急状态的前提,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2)视频遗嘱隐患多:是否录制完整,载体有无问题,见证人是否录入,声音是否 有干扰等; (3)代书遗嘱应避嫌,律师见证更可靠; (4)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用语必须准确; (5)生前笔迹的对照,遗嘱的保管;(二)养老服务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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