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范言慧o 洗钱与反洗钱o 各国反洗钱机制的比较o 反洗钱机制中的金融防范 o Giorgio and Di Noia(2001):o 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o 保证市场及金融中介的透明度以及保护投资者o 维护并促进金融中介部门的竞争o Herring and Santomero(1999):o 预防系统性风险o 保护客户o 提高效率o 实现其他社会目标(优先部门发展、打击犯罪等)o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递增o 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2000亿元人民币,占中国GD
2、P的2%o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o 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它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帐户3906个 o 洗钱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全球最大的地下商业活动之一。洗钱者为追逐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资金的流动和转移。o 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防止将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目的公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
3、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o 据IMF的估计,洗钱数额大约相当于每年全世界各国国内生产总值总和的3%到5%,即6000亿美元到15000亿美元之间,许多专家认为这还是比较保守的估计。o “洗钱”这个词最早来源于20世纪初。当时,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白手套,于是就把饭店的硬币进行清洗。后来人们用这个词来形容犯罪分子将黑钱“漂白”为合法收入的行为。 o 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
4、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o 在经济学中,洗钱可以这样定义:洗钱是一个联接正常(合法)经济与非正常(非合法)经济的过程和纽带,利用了两者之间的各种资源。o 从其本质来看,洗钱是一个满足人们邪恶欲望活动的副产品。它是地下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支持着有组织犯罪活动。o 从其组成来看,非正常经济部分有
5、至少两个部分,一是非法部分,其经济活动主要是与“灰钱”相关联,即主要发生在正常与非正常经济连接的边缘地界;一是犯罪部分,其经济活动主要是与“黑钱”相关联,即与刑事犯罪活动相关联。正常经济部分是指其利用正常的经济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的意图。 o 第一,洗钱针对着特定性质的货币资金和财产,这种货币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是与刑事犯罪有关的o 第二,洗钱表现为犯罪分子有预谋、有计划地利用国内或国际金融系统或海关、娱乐场所等,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或其他交易o 第三,洗钱的目的是为了为非法资金或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o 综上所述,洗钱的概念可概括的定义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
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及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国家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从而压缩、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o 通过国际上诸多已经破获的洗钱犯罪中,可以将洗钱抽象地概括为三个步骤:1.存款,即将通过非法活动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转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房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
7、资产。 o 第一是初步处置阶段,即对犯罪收入进行初步的处理,与其他合法的款项混合起来,或存入金融机构;o 第二是进行分离析取,即通过错综复杂的金融操作,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非法特征;o 第三步是进行归并,也就是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有组织犯罪无明显联系的其他组织的账户上。 o 一些国外学者把洗钱划分为:一是处置、放置或浸泡(Placement);二是分层、分根或培植(Layering);三是一体化、融合或称之为甩干(Intergration)。 o 通过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反馈的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可发现,目前洗钱的主要领域集中在实业经济中。通过证券期货业途径洗钱
8、的严重程度要略高于银行业。o 如,刘某是东北地区某市的粮食经销商,他与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又在河南某地开设了独立的子公司。他在东北开出没有真实交易的汇票到河南贴现,随后将贴现资金转投到郑州和大连的期货交易账户上,通过期货账户转化为自己的收入。在期货交易中,他主要采用“分仓”手段。从一个分仓交易席位账户抛出,账户出现亏损;从另外一个交易席位账户秘密买入,形成盈利,从而将骗取的银行资金通过期货交易实现合法化。最后,名义账户亏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形成银行不良债权。o 洗钱作为一种国际有组织的犯罪,与腐败紧密联系o 洗钱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全球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o
9、 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工具日益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便利工具o 洗钱重点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o 动用资金的集约化和大规模化 o 滋生刑事犯罪、腐败的土壤,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o 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o 危及金融业的安全,并为金融业的未来留下隐患o 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者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处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的目的的一个系统行为o 包括预防、惩治等步骤,参与者有洗钱者、协助洗钱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者、司法机关 o 反洗钱法律措施是指
10、通过制定反洗钱的法律打击洗钱犯罪。首先将洗钱认定为犯罪,在刑法中明确为罪,为了加大反洗钱的力度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规。o 反洗钱经济措施主要指利用一国经济组织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力量对洗钱活动进行监测、识别、报告等措施的总和。o 反洗钱科技措施是指利用现代高科技提高反洗钱的实时监测能力,提高反洗钱行动的整体实施效果的系列措施。o 1990年12月28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o 在1997 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时,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并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而且我国刑法还
11、明确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主体 o 2001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修订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对单位犯洗钱罪增加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提高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 o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首次明确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o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指导
12、、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法定职责。o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o 反洗钱的组织框架 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反洗钱管理机构其他基础性机构 如金融机构及相应的监管机构有法定的义务向专门机构及时报告反洗钱的信息 o 单独设立模式。主要特点是组织形式独立,不依附于其他机构;人员独立,不受其他部门干扰;财政预算独立。如法国1990年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向财政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可根据法律授权在一定时间内冻结金融交易的账户,以便有关当局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 o 依附设立模式。设立在警察
13、部门、海关、财政部、金融监管机构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多数将反洗钱机构设立在司法部门,是因为司法部门有侦查权,便于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是因为司法部门本身就是反洗钱上游罪的负责部门,便于统一协调,但由于司法部门本身管辖较多,因此难以兼顾。 o 美国 o 英国o 德国o 澳大利亚o 中国o 美国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国会制定的专门反洗钱的法律,如美国的1986年控制洗钱法、1970年银行保密法、1992年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等;第二个层次,是根据法律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如美国的2000年国家反洗钱战略;第三个层次,是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反
14、洗钱的政策指引,以此来指导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o 美国设立了从事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的专门机构,即金融犯罪情报中心,它是财政部指定收集反洗钱情报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规章制度的专门机构。财政部是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反洗钱方面处于核心的地位。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着检查被监管银行遵守国家反洗钱方面的法规的情况,负责对银行的洗钱问题进行报告。 o 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o 保存交易记录o 货币交易报告制度 o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o 按英国国会批准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 (简称FSM),英国金融监管局(FSA)的职责之一是降低各种金融犯罪o 2000年4月发表了咨询报告;颁发了“监管指导手册”
15、,对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管系统和内部控制防范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o 客户身份的确定 o 有效地运用已有的业务信息o 建立严密的内部报告体系o 及时采用国内外反洗钱的先进科技成果和手段o 培养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的特殊敏感性o 洗钱报告主任的任职条件及职责o 阐述哪些单位不适用此规定o 德国于1993年由议会通过了反洗钱法,并对其刑法作了相应的修改,承认洗钱是犯罪。其反洗钱的职责主要由设在柏林的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保险监督管理局来承担o 根据德国反洗钱法制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设有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和专职的反洗钱官。并建立了完备的交易报告制度,当发现可疑交易时,商业银行的临柜人员首先应当向本行的反洗钱
16、官进行报告,反洗钱官认为需要时再向本州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检察官报告,并同时向本州的联邦刑事警察局报告,当检察官或联邦刑事警察认为需要立案侦察时,再由其进行侦察。 o 德国反洗钱的组织体系主要由四方面构成:第一条途径是通过税收部门查处逃税、漏税等不法活动来防范洗钱活动的发生,这一制度早在1949年就开始实施第二条、第三条途径是通过中央银行制定反洗钱的有关法规并通过金融监管局的具体实施来打击洗钱活动,这一制度于1993年开始正式实行第四条途径是通过海关打击毒品贩运、走私,严格进出关的财产申报制度来达到反洗钱的目的。 o 澳大利亚在1987年就制订了犯罪收益法,在该法中规定了洗钱的罪名,并规定详细的处
17、罚方式o 1988年又制定了现金交易法,规定了详细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凡涉及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5000澳元以上的货币流入和流出以及当事人认为是可疑的现金交易,都要按照该法的规定,向管理机关如实报告,如违反上述规定,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o 除此之外,为了适应工作需要,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澳大利亚建立了一套独立、完善、而又十分高效的中央信息处理系统 o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o 反洗钱法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18、、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o 现行法规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o 反恐融资列入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19、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o 客户身份核对登记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o 同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o 客户资料保存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o 据英国有关方
20、面的统计,在1996年上报当局的所有可疑汇款交易中,银行业占78%, 保险公司占3%, 其他金融机构占19%,可以说,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是反洗钱斗争的核心,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是完善反洗钱机制的重要任务。 o 金融领域的洗钱活动最为集中的原因第一,洗钱分子依赖于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金融机构有利于犯罪分子清洗后的钱进行再利用;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给洗钱分于提供了更多的机会。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发达带来金融服务品种的丰富,这为某些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比如离岸业务的发展 第二,金融体系存在可利用的薄弱环节。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反洗钱工作难以深入开展。二是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技术的落后。三是主观上的利益驱动。o 反洗钱金融监管的重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监督跨系统、跨地区资金、流动的监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督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进行评估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