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v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v(二)、应当查封、扣押的情形:v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v2.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v(三)、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v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v3.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
2、的。v 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v备注:v1.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v2.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v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v3.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v三、 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v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v(一)实施查封、扣押的要求:v1.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
3、法身份证件;v2.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v3.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v4.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v5.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v6.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v(二)、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v(三)、审批: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v(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v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v2.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v3.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和存放地点等;v4.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v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v备注:v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
5、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v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v3.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v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
6、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v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五)、查封、扣押实施设备的管理:v1.查封设施的管理: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v2.扣押设施的管理: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
7、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v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v(六)、查封、扣押设施的解除:v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v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或维持查封、扣押决定。v2.查清事实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vA.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vB.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vC.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v3.解
8、除查封、扣押的时限:v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v扣押措施被解除的,应当通知排污者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排污者自行承担。v扣押物无法返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v4.移交:排污者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v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
9、、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v四、查封、扣押办法的解释权:v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v2014年12月24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公治2014853号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共20条。v印发机关印发机关:公安部等5部门v文文 号号:公治2014853号v类类 别别:规范性文件v印发时间印发时间:2014年12月24日v施行时间施行时间:2015年1月1日v一、环境违法行政拘留依据:一、环境违法行政拘留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10、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v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v三、行政拘留的情形:三、行政拘留的情形:v(一)未批先建(一)未批先建 v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v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v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v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v
11、(二)未持证排污(二)未持证排污 v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v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v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v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v(三)偷排等形式逃避监管行为(三)偷排等形式逃避监管行为v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vA、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如:埋
12、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 vB、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v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v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v(四)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管(四)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管 v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v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v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v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v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
13、理设施的;v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v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v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v(五)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五)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v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v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v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v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
14、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v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v(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手工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数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v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v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
15、、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v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v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v四、行政拘留四、行政拘留v(一)行政拘留的对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v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v1.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v2.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v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v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v1.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v2.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v(1).移送材料清单;v(2).案件移送书;v(3).案
16、件调查报告;v(4).涉案证据材料;v(5).涉案物品清单;v(6).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v(7).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v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案件移送部门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并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v(三)移交时限:移交时限:v 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v(四)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审核 v1.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
17、证。v 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v2.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v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v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
18、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v(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v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v备注:备注: 有关期间,均为工作日。p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p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You Know, The More Powerful You Will Be写在最后谢谢你的到来学习并没有结束,希望大家继续努力Learning Is Not Over. I Hope You Will Continue To Work Hard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