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解释三中有关财产问题财产问题的解读梁冰目录v一、何为婚姻法解释三一、何为婚姻法解释三v二、有关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二、有关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v三、有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三、有关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v四、其他重点问题四、其他重点问题一、为何称其为“婚姻法解释三”?v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于1980年制定,年制定,2001年年修订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和2003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第一部、第二部解释。v 今天所讲的婚姻法解释三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三)它是2011年7月4日颁布
2、,8月13日起正式施行的,其一出台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亲子关系1 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3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予以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2、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予以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二、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v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
3、还款: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及房屋款: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及房屋增值部分问题。增值部分问题。v2006年,小王拿出自己积蓄,加上父母支援,靠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2007年,小王与小李结婚后一起承担月供,2008年小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v 如今双方起诉离婚,小李主张房子为婚后取得,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主张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本身和增值部分都与小李无关。问题:婚前按揭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归谁所有?1、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2、尚未归还的债务为登记一方得个人债务;3、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婚后还贷部分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婚前按揭,婚后增加了另
4、一方名字,产权归属为双方共同所有;解释三的规定v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v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
5、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法第39条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进行补偿。v对解释三第十条的概括v买房时间:婚前v买房方式:按揭贷款v房产证登记:买房者个人v还贷人:夫妻双方v离婚时解决方式:()双方协商处理()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方,产权获得者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v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v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
6、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解读v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v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
7、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是“投资投资”性质还是性质还是“自用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v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于小赵个人财产。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v1、婚后父母赠房,登、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该子女个人财产。v 小周结婚5年后,父
8、母给他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周的名字。那么,他的妻子小吕对这套房子有份吗?解释三的规定v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法第18条第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v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9、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图解两种不同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方式一方父母出钱,并登记到其子女名下双方父母出钱,登记一方名义房子归登记方所有房子按份所有相关解读v 根据之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所以,父母出
10、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v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v 本案中,房屋应为小周个人所有。三、其他问题v1、房子卖出去就如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房子卖出去就如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v 小吴和小夏夫妇有两套房子,均登记在小吴名下。小吴因做生意需要本钱,背着小夏将家里一处房子出售给了张先生
11、。事后,妻子小夏知道房子被出售,其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先生退还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解释三规定v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离婚时另另一方
12、请求赔偿损失的,人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解读v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应经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但根据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离离婚时婚时
13、如果另一方主张原房屋登记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造成己方财产损失的,会得到法院支持。v 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与小吴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办理离婚时,可以主张小吴赔偿其房屋涨价造成的经济损失。v2、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v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但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
14、有财产来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的财产分割案件吗?解释三规定v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v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v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
15、病需(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相关解读v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v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主张可以得到支持。问题6: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