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全书15章讲授章节:1,2,3,4,5,6,7,11,14,15不讲授章节:8,9,10,12,13医事法(医事法律,医疗事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理解医事法学:是以医事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医事法学是医学等自然科学与法学的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进一步发展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兼具医学、法学等两个以上学科的特点,并受到多个学科的发展影响。 除了包含医事法律的规则和规范之外,还有大量的
2、理论和学说,对于医事法律的制定,医事法律的理解、贯彻、执行和运用,制作很好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植木哲:医疗法律学(中译本)黄丁全:医事法医疗事务法过失说明/同意治疗行为人工流产临终护理拒绝作证权守密义务(刑法)(民法)责任法医疗合同治疗行为说明/同意过失(社会法)监护权养老金保险许可医疗业/药业数据保护规则预算(公法)经济学职业伦理医疗伦理社会医疗精神医学法医学医疗事务法和民事法 (医疗纠纷和裁判)13医疗事务法的医学、医疗9医疗事务法和公法6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不等同于医事法卫生法的外
3、延要比医事法的外延大,二者应当是种属概念关系,卫生法是属概念,医事法是种概念。 比如: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学校卫生方面的法律、疾病防控方面的法律等,都属于卫生法的范畴避免两种错误倾向医事法律是综合性的法律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医事法律是兼具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医疗用品法医疗争议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指南医事法学以医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和学科体系的建设。研究的主要内容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研究我国的医事法律具体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善于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对国外的医事法学和国际卫生立法进行比
4、较研究和借鉴 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信息 非常落后。主要原因,缺乏既懂法学又懂医学的专门人才缺乏权威的、业界公认的系统的理论体系权威的论文、论著少为什么要首先来谈患者的权利?系作为患者的角色,基于自身独立人格,有权接受妥善医疗服务,从而恢复其身心健康,并且不因自身性别、种族或信仰而有不同之法益。理解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尊严死的法律问题胎儿生命权问题 生命权属于谁?需要考虑的现象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来看,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国家的基本资源和财富但是当人出现健康问题时,且这种问题近似于对人的肉体和精神产生
5、折磨时,是否允许其放弃生命?拒绝必要的治疗放弃治疗,拒绝抢救医疗告知在拒绝必要治疗与放弃抢救下的区别与选择是患者直接管理自己临终或者接近临终时的健康和生命状态,通过预先声明或者授权他人必要时声明,患者在器官衰竭、生命耗弱接近临终状态时,是否接受医疗干预。我国台湾通过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确定了6种“安宁缓和医疗志愿书”,包括: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委任书、预立选择安宁缓和医疗志愿书、选择安宁缓和医疗志愿书、预立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志愿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志愿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 2011年1月10日通过了修正案印度时报2011年3月8日报道,印度最高法院于当地时间3月7日裁定,医院可在法院监
6、督下,对患绝症而无法医治的病人实施“被动安乐死”。这是印度首次允许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印度最高法院当天召开听证会,讨论是否应对护士阿鲁娜沙恩鲍格实施“安乐死”。沙恩鲍格37年前遭人强奸并用链子勒窒息,成为植物人。沙恩鲍格的朋友、记者品基维拉尼先前多次代表她向医院申请“安乐死”,撤掉生命维持系统。 终末期病人胎儿在我国不是独立民事主体但胎儿具有一定的预期的人格利益孕期保健纠纷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之诉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之诉(续)不当妊娠(Wrongful conception)之诉不当生命(Wrongful life)之诉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
7、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定义类型强制医疗的本质强制医疗实施的条件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强制医疗权?身体权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近些年,更多的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自然人的独立人格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依法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予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 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什么是隐私什么是隐私权患
8、者隐私的范畴纠纷情况行政保护行政保护(续)民事保护刑事保护是指每位患者对医疗资源(包括机构设备与人力)所享有的权利,不因男女、老幼、贫贱富贵而有所不同,应一律平等。实质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医疗社会各分子都具有平等享受合理质量医疗资源的权利 。形式意义的平等医疗保健权,是指相同个案的处理,以相同方式为之,适用相同准则,不能有两套以上不同标准;不同的个案,则适用不同的方式处理。 是指患者在取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过程。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最重要的体现。知情同意权与医疗告知义务的关系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属性知情同意权的特点患者有权知道医疗机构的名称及如何
9、就诊 患者有权知道医师的姓名、职称 患者有权知道医药收费标准的明细,以判断费用是否合理 患者有权知道疾病名称、病情、治疗方案、预后情形 患者有权知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危险 患者有权要求说明用药的方法、有关用药剂的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等患者接受人体试验时,医院应向受试验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如下事项等北京朝阳医院产妇死亡案件最新进展北京朝阳医院产妇死亡案件最新进展广州华侨医院孕妇拒剖事件专家点评广州华侨医院孕妇拒剖事件专家点评困惑及对策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第第55条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10、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56条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成为新的诉讼形式是指经过国家认定,能够从事医疗行为的资格。医疗执业资格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不同的执业主体其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
11、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机构。 医院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病症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第19条规定不一致,应当以执业医师法第19条的规定为准第2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处罚第44条 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处罚第47条 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罚第48条 第44条 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7条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48条违反本条例第28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
13、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乡镇助理医师第9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历工作5年是否可以考试?第10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14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
14、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包括超出医疗机构、行政地域第13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
15、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否会引发民事法律责任?非法行医是一个行政法律的范畴,与赔偿没有直接的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方可以主张非法行医,从而据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注意义务:可以用医师的注意义务来概括,也即是指医师及
16、其辅助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最佳注意义务:医师及其辅助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包括: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避免义务 医师的结果预见的义务是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内容危害结果避免义务医疗过失的认定医师注意能力医疗执业规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17、员在对患者实施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其诊疗行为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特点规则内容诊断和治疗的基本要求 三级医师查房规则 紧急处置规则 会诊、转诊、随诊病历的定义病历属于公文性书证病历中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 病历的内容充满着患者的隐私信息 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所有权即是指对某物享有占有、使用、有益和处分的权利两种讨论问题的角度一牙病患者就诊于个体牙医诊所,后诊于某三甲医院治愈;该三甲医院私自给牙医诊所复印患者病历;法院判决医院某医师及牙医诊所医师侵犯患者隐私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某退休工人头晕就诊某大医院,医师没有认真问诊、检查,即开CT检查和大处方;病历记载十分潦草;患者诉要
18、求医院重新履行医疗行为,重新写病历,返还多收医疗费。某医院不慎将多次来该院就诊的患者郑女士的病历丢失,恰巧郑女士办理病退需要拿该病历到有关鉴定中心做病退鉴定,病历丢失使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郑女士认为由于医院将自己的病历丢失,导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资差额、医保个人帐户、医药费等报销上损失很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千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千元。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的义务适时记录与抢救补记制度病历复印制度病历查看、使用制度病历封存制度第61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
19、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患者病历权利医方病历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病历书写的要求病历保管要求处方管理办法(2007-05-01) 第50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适时记录抢救记录的补记要及时病历复印制度设立的意义病历复印的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第10条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
20、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15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历复印权利人病历复印者须提交的文件第13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
21、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14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病历复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病历复印收费案例 2002年9月6日,金某在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复印病历,病案室工作人员告知其只能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不能复印。共计复印40页A4纸,交了80元。但20天后金某再去时却变成了每张1元。金某遂向北京市物价局投诉。受理此事的物价管
22、理部门认定医院违规,并责成医院退还金某多收的复印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6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2款规定情形查阅患者病历要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19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
23、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法条本身的缺陷执行中的注意事项三方参与,但并不排除医患双方自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非常重要)医学会鉴定、法医鉴定存在问题分析医疗鉴定发展走向分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沿革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鉴定听证 鉴定评议 鉴定文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的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区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医疗服务合同性质特点分类医疗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侵权之诉与医疗服务合同之诉的区别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患双方都可
24、以启动,但一般而言患方不会启动,除非从时效等方面考虑;更多的是医方启动诉讼请求医事违法行政责任定义医事违法行政责任构成医事行政处分医事行政处罚定义构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业务的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或者破坏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要件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提供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劣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务人员开处方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订: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