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9国际私法密训高频考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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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绪论.1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1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2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2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第六章 自然人.3第七章 法人.3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4第九章 物权.4第十章 知识产权.5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5第十二章 典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6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7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7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8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8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9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第一章 绪论第一章 绪论知识点名称内容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实际连结点的改变导致自然人行为能力的

2、冲突是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动态冲突” 。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国际民事程序规范一国法院在采用间接调整方法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争议时,首先对该

3、涉外民商法律关系涉外民商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其次找出冲突规范及其连结点冲突规范及其连结点之所在,最后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并对案件作出裁决。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 依统一冲突规范统一冲突规范解决 依统一实体法统一实体法解决。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戴西和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里斯里斯教授主持编纂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都为英美两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所注重和援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立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 。 国内判例 (中国不承认)判例 (中国不承认)

4、。国际条约条约。国际惯例惯例。国际私法的原则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一般法理及学说(中国不把抽象的一般法理和学说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知识点名称内容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国际私法统一化私法统一化的概念:既包括冲突法的统一,又包括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既包括冲突法的统一,又包括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组织组织及其成就: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力的组织最有成效、最有影响力的组织。我国于 19871987 年加入。 2、泛美会议。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4、国际联盟,是世界规模的。5、联合国

5、,下设的“国际法委员会”下设的“国际法委员会”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 6、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主要活动集中在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海运法等领域,中国也是成员国之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宋、元、明各朝主张是一种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闭关自守。北洋军阀时期北洋军阀时期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示范法示范法是中国法学界第一部完全由学术研究团体起草的示范法典。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表达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承认内外国法

6、律平等内外国法律平等,另一方面:以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本身的性质确定本座所在地,不管该本座法律是否为外国法。贡献:一,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二,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库克的本地法说主要内容:外国法的国内化外国法的国内化。提出“结果选择”方法。意义: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已为世界公认适用外国法已为世界公认。英国的既得权说代表人物:戴西戴西,1896 年出版的冲突法论 ,把国际私法思想概括为六项原则。荷兰的国际礼让说胡伯【荷兰法则

7、区别说的代表人物】胡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 “国际礼让说”的三原则: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杜摩兰,主张契约应当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即“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达让特莱与杜摩兰相反,主张把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的控制之下都置于当地习惯的

8、控制之下。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1804 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说” )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巴托鲁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探讨:城邦的法则能适用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 ;城邦的法则能适用于在城邦外的自己的居民。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知识点名称内容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1 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

9、地法律。 ”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准据法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准据法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某外国。连结点的选择连结点的发展经历了由住所地法住所地法国籍法国籍法(法国民法典)惯常居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的过程。区际私法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法冲突,与国籍无关

10、。识别的对象仅限于冲突规范“范围”所涉的问题。识别的概念指根据一定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观点,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 ,“定性”或“分类” ,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产生原因产生原因: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内涵理解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知识点名称内容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我国是以法院地国家的

11、冲突规范来确定的。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对于反致制度,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场是排除反致。 【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 】先决问题的概念又称附带问题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梅希奥和汪格尔汪格尔在 1932 年至 1934 年提出。法律规避的概念又称法律欺诈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反致产生的原因1.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

12、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不同的连结点。国际条约、 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反致制度承认反致的制度的:1902 年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婚姻法律冲突公约、1989 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等等。排斥反致的国际条约:如 1996 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第 20 条) 、2000年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第 19 条) 。法律规避规定我国:

13、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责任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直接适用内国法内国法。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内国法。美国和英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外国法相似的法律。德国、日本。适用一般法理一般法理。日本。辅助连结说辅助连结说:当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应再次进行法律选择。中国有关公共秩序的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涉及劳动者权益保

14、护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涉及环境安全涉及环境安全的;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涉及反垄断、反倾销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2.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适用上的一般原则同一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对外国法的适用应按其本国法院适用时的认识和解释加以适用。3必须注意区分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瑞士学者布鲁歇布鲁歇明确地提出了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的的概念,并认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的第二类强行法。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5、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知识点名称内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凡外国人进入内国,他们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据所在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解决。普遍优惠待遇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又被称为“关税普惠制”或“普惠制”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 (3)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对等。国民

16、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1804 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指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

17、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变迁1、合理待遇时期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2、闭关锁国时期:明末至鸦片战争,禁止正常交往活动。3、特权时期: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4、平等待遇时期平等待遇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一系列平等条约。互惠待遇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互惠两种。在通常情况下仅限于形式上的互惠仅限于形式上的互惠第六章 自然人第六章 自然人知识点名称内容住所的概念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住所所在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若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其居住地法居住

18、地法为其本国法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问题作出妥协妥协的态度。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权力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适用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经常居所地法律。由失踪者本国法院对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行使管辖权,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可以由其住所或居所国管辖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权利能力的定义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世界各国均承认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七章 法人第七章

19、 法人知识点名称内容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多数国家采用准据法主义准据法主义 。我国:对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国说注册登记国说。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外商活动主要的三种方式:1、临时进行商贸活动临时进行商贸活动中国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2、在中国直接投资直接投资。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法人属人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

20、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属人法的适用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凡依其属人法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便也可在外国4范围被认为是法人;反之,依其属人法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组织,在其他任何国家也不会被认为是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解散。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外国法人认许的定义指的是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

21、的认可, 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内国的外国人法外国法人外国法人在他国境内除了要遵守其本国法之外, 还必须遵守其所在国关于外国法人的内国法相关规定其所在国关于外国法人的内国法相关规定。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纵观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我国的相关立法大多强调法律行为遵循“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我国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

22、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合同的法律适用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国: 合同法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涉外代理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2、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3、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外国实施代理行为。代理关系的范围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于大陆法代理的范畴。第九章 物权第九章 物权知识点名称内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1、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

23、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2、在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上,有的国家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概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处理,而排斥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亲子关系中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各国规定一般只适用其属人法。3、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一般主张依占有者属人法处理。4、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中的“信托”乃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对于信托,公约规定应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意大利的巴托鲁斯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

24、说中率先提出来的,认为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关系;后来大陆法系国家提出了“动产随人” 、 “动产附骨动产附骨”的理论,即动产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法律适用方面目前同一制(或统一制)占主导地位。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物权的客体范围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保护方法。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是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取得、 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一般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涉外破产案件普及破产主义普及破产主义,亦

25、称单一破产制(破产普遍主义) 。地域破产主义地域破产主义,亦称复合破产制。 折中主义折中主义,兼采普遍破产土义和属地破产土义。普及破产主义一国的破产宣告完全具有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管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应归入破产财团,禁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 一般考虑的连结因素: (1) 主营业所所在地; (2)住所地; (3)财产所在地。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国法破产宣告国法。信托的法律适用信托指将自己的财产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第三者, 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5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1

26、.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 。2。当事人未指定信托准据法时,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不动产所有权、 买卖、 租赁、 抵押、 使用等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优先权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律适用法院地法律。3.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国籍登记国法律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十章 知识产权第十章 知识产权知识点名称

27、内容专利授予国法说法国、匈牙利等,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的最普遍最普遍做法。行为地法说奥地利: 无形财产权创立、 内容和消灭, 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大多数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对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商标行为地法说多在有关商标权的侵权诉讼中采用侵权诉讼中采用。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1 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适用首次出版首次出版或发表作品、 产生著作权国家的法律。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采用这一原则。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法即首次出首次出版或发表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国家的法律。阿根廷。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著作权的产

28、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 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于作品被请求保护国法被请求保护国法。如秘鲁的秘鲁民法典 。主要国际著作权条约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的,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原则: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出版在某一成员国,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都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成员国作者的作品一经产生, 或非成员国的作品一经

29、在成员国首次出版,便自动受到有关成员国的保护。版权独立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均依“权利要求地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19801980 年我国加入。商标权方面商标权方面,我国基本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都表明,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间的限制越来越少,当事人可以在缔结合同时、缔结合同后、争议发生时甚至是争议解决过程中选择合同准据法。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主张同一论同一论主张对合同的所有问题以及所

30、有不同种类的合同都适用一个法律解决。 分割论分割论主张对于同一合同的不同问题进行适当分割而分别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对于不同种类和不同性质的合同,也主张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标准。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发展现阶段将主观论和客观论相结合,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而后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两者有机结合确定合同准据法。缔约能力国际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的主要学说:适用缔约地法缔约地法。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当事人属人法。在多种法律多种法律中选择适用。合同形式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英国分为“盖印合同”和“简式合同” ,简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简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1、。我国则允许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中国关于合同形式和缔约能力的规定我国在属人法上目前普遍采用经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作为缔结点, 同时也采取了行为地和属人法同时适用的做法。在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行为能力问题上,适用登记地法。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范围和限制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协议选择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实体法,而不应当包含程序法和冲突法。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中,公共秩序的限制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内容或适用的结果上不得

32、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公共秩序,否则便不予适用。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1.国际条约的适用(1)统一实体法公约:在中国直接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2)公约具有优先性优先性2.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无规定,则可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第十二章 典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第十二章 典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主体是营业地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判断合同国际性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74 年 6 月 14 日在纽

33、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由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将时效期限统一规定为 4 年4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如果当事人未作出选择,依公约规定,合同应适用卖方营业地的法律合同应适用卖方营业地的法律,但在下列情况下应适用买方营业地买方营业地国法律: (1)合同谈判在该国进行,并由当事人当场签订;(2)合同约定卖方应在买方国履行其义务; (3)合同主要使根据买方提出的条件通过投标而缔约的。国际贸易术语2010 年 Incoterms 实施之后,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 2000 年Incoterms 甚至 1990 年 Incoterms。FOBFOB(船上交货条件)

34、、CIF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CFRCFR(成本加运费条件)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时, 法院或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定而适用旗国法或合同缔结法班轮运输合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采用钩到钩钩到钩原则; 汉堡规则 “接到交接到交”原则。提单: 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法律特征: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 是代表货物所有权

35、的物权凭证物权凭证。合同的形式、签订及当事人华沙公约的全称是 1929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是推定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平安险,平安险,英文原意味“单独海损不赔偿单独海损不赔偿” ,是海运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范围最小的责任范围最小的。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装卸货物等的损失。关于支付方式的国际惯例1.托收统一规则 ,对银行托收业务的相关语、定义、相关原则等作了统一的规定。目前,该规则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银行以及他金融机构所采用。 (

36、我国并未承认该规则)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旨在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的解释和做法票据关系的准据法一般是采取行为地法行为地法原则。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1931 年,国际联盟又在日内瓦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支票的三个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1.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1.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2.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商协商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付款地法律。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含义指转让方(或称供方、许可方)将

37、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受让方(或受方、被许可方)的行为。其中,国际许可协议国际许可协议是使用最为广泛和最具普遍意义的合同形式。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情况应适用工程所在地工程所在地法律。外商投资合同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有关立法规定,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企业之间的电

38、子合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企业之间的电子合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企业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对于前两种模式,可以适用的当事人自治原则。7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知识点名称内容海上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其理由是船舶可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但是如果船舶处于他国领海之内,并且该侵权行为影响领海国的利益,则主张适用领海国法。国际油污损害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空中侵权行为华沙公约华沙公约对运送人的责任制度确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推定责任过失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禁止免责

39、原则涉外公路交通事故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是规范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统一冲突法公约。 公路交通事故的准据法应该是事故发生国家的国内法。准据法应该是事故发生国家的国内法。涉外产品责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应决定责任的依据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免除、 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赔偿损害的种类、赔偿的方式及范围。无因管理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务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支付。 ,法律适用:一般主张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事务管理地法。也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本人的住所地法。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第

40、十四章 婚姻家庭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知识点名称内容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中国境内的结婚在我国境内,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统一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一律适用中国法。在中国境外的结婚以当事人在 B 国结婚,应适用 B 国法律。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

41、所地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无效婚姻的定义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不同,前者从一开始即当然无效前者从一开始即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之日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构成原因原因:婚姻的双方属禁婚亲属;结婚的任何一方未达法定年龄;结婚时任何一方已受合法婚姻约束; 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任何一方非自愿。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

42、法院地法,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可否变更我国导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对于收养形式要件,大多数

43、国家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收养成立地法律。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对儿童是否适于收养的条件适用儿童原住国法律儿童原住国法律。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立法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采用了软化连结点的方法,

44、倾向于维护弱方维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8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知识点名称内容立嘱能力的准据法立遗嘱能力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解决。 一个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常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中国中国规定了自书自书遗嘱、录音录音遗嘱、口头口头遗嘱、代书代书遗嘱和公证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五种形式。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继承的开始开始和开始的原因原因 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继承人 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范围及移转权 继承开始的效力效力无人继承的遗产遗产归属。继承准据法的

45、适用范围包括: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属我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61 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公约明确规定采用“同一制”1989 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明确规定采用“同一制” ,但附加了条件。公约第 3 条第 1 款首先规定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但被继承人得具有该国国籍单一制又称同一制,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分割制又称区别制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46、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 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最早由 14 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的巴尔特提出。目前这种学说很流行。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知识点名称内容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国际社会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还制定了一个时效统一公约,即 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该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限为 4 年。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诉讼当事人中有外国人当事人中有外国人; 诉讼客体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引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应适用外国法作为案件

47、的准据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判决在内国的承认或执行; 诉讼程序涉及的是国际司法协助诉讼程序涉及的是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一般认为应委托法院地国的律师。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的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其属人法规定如何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为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必

48、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诉讼费用担保的概念和意义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 应被告的要求或依内国法律规定,为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为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担保责令原告提供担保。 国际私法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以外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中国的实践诉讼费担保问题, 中国经历了从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的

49、概念1.也称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 除了包括诉讼费用减免之外除了包括诉讼费用减免之外, 如执行费用、 律师费用、诉讼担保费、证据担保费等的减免和缓交等。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制度各国的基本做法当今各国的诉讼立法都是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活动。若允许外国律师参与,等于变相允许外国律师干预内国司法变相允许外国律师干预内国司法领事代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明确肯定了领事代理制度领事代理制度中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

50、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外籍当事人可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或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分类:普通管辖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排除管辖。法定管辖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应诉管辖9法定管辖、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以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以外法律规定以外的法院进行诉讼为标准的划分。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意义: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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