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v掌握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内容v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内容v了解其他最近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难点: 安全生产不是一句空话,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重在落实到日常生产过程中。第一章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
2、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
3、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
4、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
5、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
6、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四、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
7、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
8、电源。” 2022-4-261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规定如下:2022-4-2615(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022-4-2616(3)有
9、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2022-4-2617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2022-4-2618生产安
10、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2022-4-2619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2022-4-2620办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
11、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022-4-262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于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21号总局令形式颁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022-4-2622(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
12、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2-4-2623(2)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2022-4-2624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
13、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2022-4-2625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和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22-4-2626 对瞒报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事故报告的具体时间和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增加。这对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14、理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22-4-2627复习小结: 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哪些内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煤矿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防突职责是怎样规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哪些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中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应包括哪些内容?2022-4-2628第二章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再学习本章学习重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掌握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难点: 安全生产不是一句空话,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重在落实到日常生产过程中。 一、2022-4-263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
15、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三、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22-4-26311、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主体(5)安全生产社会监督(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2022-4-2632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16、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17、。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22-4-2634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18、生产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022-4-2635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五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
19、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2、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停止作业权和紧急避险权5、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6、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022-4-2637义务:1、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到汇报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关责
20、任追究:有关责任追究: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一)未按照规定
2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23、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2022-4-2640v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v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
24、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022-4-2641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
25、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022-4-2642 三、煤炭法1. 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行业的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行业的发展。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都要遵守动,都要遵守煤炭法煤炭法3. 3. 煤炭开发方针煤炭开发方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2022-4-26
26、4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7、(二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三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七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保护设施;(八八)
2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022-4-2644第二十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022-4-2645第四十一条 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
29、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2-4-2646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煤炭
30、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第七
31、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2-4-2647四、矿山安全法四、矿山安全法 自自19931993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矿山企业的安
32、全管理: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矿山安全的民主监督二、矿山安全的民主监督 三、矿山职工对安全的权利和义务三、矿山职工对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保护用品五、劳动保护用品 2022-4-2648 六、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六、未成年工、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33、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半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七、事故防范七、事故防范 八、救护和医疗急救制度八、救护和医疗急救制度 九、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度九、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制度2022-4-2649五、矿产资源法 它是保障国家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矿山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附则。 其中,与矿山相关的主要规定有:2022-4-2650(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
34、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022-4-2651l(2)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l(3)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
35、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022-4-2652(4)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5)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2022-4-2653l (6)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l 矿
36、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l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l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2022-4-2654(7)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
37、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2022-4-2655(9)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022-4-2656(10)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8、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l(1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l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022-4-2657l(12)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l(13)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022
39、-4-2658六、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新修订的刑法将原134条修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2-4-2659 将刑法第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
40、-4-2660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v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v煤矿安全监察方针:“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2022-4-2661v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八、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
41、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自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
4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
43、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
44、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5、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022-4-266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2022-4-2669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46、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22-4-2670事故报告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022-4-2671 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4-267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
48、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022-4-2673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
49、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022-4-267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9月3日实施 目的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752022-4-26n第五条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n第八条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50、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2022-4-2676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2022-4-2677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