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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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主体: 1、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 2、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3、个人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3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2、“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先进支付工具体系。4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5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使用合规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

3、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的正常支付。6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7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4)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8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9ppt课件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

5、述实际日期实际日期票据日期票据日期月月 为 “ 壹 ” 、 “ 贰 ” 和“壹拾”的:1、2、10前加“零”(1-9、10、20、30日)日日 为 “ 壹 ” 至 “ 玖 ” 和“ 壹 拾 ” 、 “ 贰 拾 ” 和“叁拾”日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前边加1前加“壹”10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6、11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12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13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3、备案制: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

7、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变更和撤销也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14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15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5、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8、16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6、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17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例外:(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

9、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18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7、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19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

10、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20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21ppt课件(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撤销的情形撤销的情形时间规定时间规定被撤并、解散、撤并、解散

11、、宣告破产或关闭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存款人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内提出撤销申请如存款人未申请撤销,银行应通知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发出通知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之日起30日内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视同自愿销自愿销户户注销注销、被吊销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迁址需要变更开户开户银行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其他原因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2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重要提示: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

12、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23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类型类型用途用途使用规定使用规定1、基本基本存款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现金收付需要开立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金和现金的支取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24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类型类型用途用途使用规定使用规定2、一般存款一般存款账户因

13、借款借款或其他结算其他结算需要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存款人借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不得支取现金。25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类型类型用途用途使用规定使用规定3 、 专 用专 用存款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特定用途资金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证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交易结算

14、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资金账户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

15、金。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26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类型类型用途用途使用规定使用规定4、预算单、预算单位 零 余 额位 零 余 额账户预算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财政授权支付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转账、提取现金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向本单位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向其他或上下级账户划不得向

16、其他或上下级账户划拨资金拨资金27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类型类型用途用途使用规定使用规定5、临时存款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不得超过2年。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资期间只收不付。28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类型类型用途用途使用规定使用规定6、个人个人银 行 结银 行 结算算账户因投资、消费、投资、消费、结算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自然人名称开立(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万元(不包含(不包含5万元)万

17、元)的,应向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完税证明。29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类型类型用途用途使用规定使用规定7、异地银异地银行结算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之外(跨省、市、县)市、县)开立(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注册地与经营地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结算;(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发生的收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异地临时经营活

18、动需要;(5)自然人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异地开立地开立30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31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19、;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32ppt课件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33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无条件支付34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基本基本当事当事人人(指(指在票在票据作据作成和成和交付交付时就时就已经已经存在存在的当的当事人)事人)出票人出票人指依法定方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并将票据交付给收

20、款人付给收款人的人的人银行汇票:银银行汇票:银行行商业汇票:银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和其他组织银 行 本 票银 行 本 票的出票人:的出票人: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在 银 行 开在 银 行 开立 支 票 存立 支 票 存款 账 户 的款 账 户 的企 业 、 其企 业 、 其他 组 织 和他 组 织 和个人个人收款人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本 票 的 付付款 人 是 出款 人 是 出票人票人支 票 的 付款 人 : 出票 人 的 开户银行35ppt

21、课件第三节 票据非非基基本本当当事事人人承兑承兑人人接受接受汇票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汇票主债务人债务人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36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2、(2)票据是文义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要式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37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38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或一次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或二次请求权)。39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出示票据请求其支付票据

23、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的行使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即其前手(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40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41ppt课件第三节

24、票据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42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43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清偿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

25、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3、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44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45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效12天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

26、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46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47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

27、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48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1)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3)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49ppt课件第三节 票

28、据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50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五)票据权利时效 1、情形情形行使对象行使对象起算日起算日时效时效汇票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 2年年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本票本票出票人出票日2 2年年支票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 6个月个月持票人对持票人对前手的前手的追索追索权权前手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被拒绝付款之日6 6个月个月持票人对持票人对前手的前手的再追再追索权索权前手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3 3个

29、月个月51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3、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52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六)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

30、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53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54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付款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55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1)票据

31、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10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如果B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其却向A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A有权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辩。 (2)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56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5、相关银行的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57ppt课件第

32、三节 票据 三、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58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这两者缺一不可。 (1)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2)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59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60p

33、pt课件2、票据的记载事项1 1、必须记载必须记载事项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具体的必须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事项)(1)出票人出票人在票据上的在票据上的签章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在票据上的签章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规定的,其签章无效签章无效,但,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在票据上的签章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

34、其前手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相对记载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产生票据效力;如如: “不得转让”字样。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61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35、。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62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举例】A转让一张100万的汇票,委托B收款,B为代理收款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为A,B无权将票据背书转让。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举例】A将票据出票给B,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为票据权利人。C将票据质押背书给D, D为质权人,不是票据权利人,D无权将票据背书转让。63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36、 2、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64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

37、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65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4、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66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3)“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

38、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67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68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9、69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四)保证 1、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提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70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保证的记载事项 (1)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71ppt课件第三节

40、票据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 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72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3、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73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4、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不

41、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74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附条件总结: (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 (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75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四、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

42、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76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77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三)追索的内容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

43、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78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应当交出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79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拒绝证明” “退票理由书” 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没有证明,丧失对其

44、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80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行使追索 3日,书面通知前手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81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举例】A向B签发了一张出票后3个月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100万元,出票日期4月1日,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背书转让给E,E作为持票人,7月2日D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付款,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7月5日之前。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

45、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82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五、银行汇票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申请 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都是个人)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83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2、签发并交付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

46、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一并交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收款人审查84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1、收款人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人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85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四)银行汇票背书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收款人接受银行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47、3)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86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87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六、商业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48、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88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 2、出票人的确定 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89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其中,“出票人签

49、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90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载下列事项: 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 出票人签章91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

50、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92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93ppt课件第三节 票据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办理付款: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3、拒绝付款: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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